2.1.1 市政工程脚手架搭设施工通用安全技术交底

1. 在城区、居民区等人员活动和出行的场所,外脚手架的外侧应遮挡。

2. 脚手架支搭前应检查杆件及其配件,确认合格。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杆件及其配件。

3. 脚手架高度超过40m,且有风涡流作用时,应采取抗上升翻流作用的连墙措施。

4. 脚手架停用较长时间后,使用前必须对架体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5. 脚手架搭设完成后,必须进行质量检查,经验收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6. 上下脚手架必须设置斜道、安全梯等攀登设施;攀登设施应坚固,并与脚手架连接牢固。

7. 脚手架应按规定采用连墙件与构筑物相连接,在使用期间不得拆除;脚手架不得与模板支架相连接。

8. 风力六级(含)以上、高温、大雨、大雪、大雾、沙尘暴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脚手架搭设、拆除等作业。

9. 架子操作工搭设、拆除脚手架,必须设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应为操作技能较高的架子工。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10. 脚手架必须由架子操作工搭设和拆除;架子工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体检,不适于高处作业者,不得进行脚手架作业。

11. 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得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每搭设一步,应按相应规定检查架体质量,发现超过允许偏差值,必须立即纠正。

12. 作业平台与斜道临边必须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防护栏杆和挡脚板应搭设在立杆内侧;防护栏杆必须设两道,上杆高应为1.2m,下杆高应为70cm;挡脚板高度不得小于18cm

13. 落地式脚手架的基础应坚实、平整、不积水,满足脚手架荷载设计值的要求,立杆底部应设置垫板和纵、横扫地杆;当脚手架支搭于构筑物上时,应对其结构承载力进行验算,确认安全。

14. 脚手架使用期间,应经常检查、维护,保持完好;严禁在架体基础及其附近进行挖掘作业;严禁擅自拆除架体杆件和连接件;需要临时拆除部分杆件时,必须事先经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加固措施,并形成文件。

15. 特殊情况下,由于条件限制,脚手架需跨越道路、人员活动场所时,应在立杆内侧立挂安全网;在脚手架跨越范围的道路上方必须搭设防护棚;棚必须坚固、严密,其高度不得小于3m,宽度不得小于架子宽。

16. 落地式结构脚手架作业平台上的施工荷载不宜超过3kN/m2;落地式装修脚手架作业平台和斜道上的施工荷载不宜超过2kN/m2;悬挑式脚手架和吊篮式脚手架的施工荷载不宜超过1kN/m2;特殊脚手架的施工荷载不得超过施工设计规定;施工中,不得超载,不得在脚手架上集中堆放模板、钢筋等物料;严禁在脚手架上拴缆风绳、架设混凝土泵、泵管和起重设备等。

17. 作业平台上的脚手板必须在脚手架宽度范围内铺满、铺稳,距墙面不得大于20cm。高度超过3m时,作业平台下应设兜底水平安全网或在其下一步脚手架上满铺脚手板防护层;设置水平安全网,双排架内侧与墙面间无法设置时,可铺设脚手板。

18. 电力架空线路下方不得搭设脚手架,在其一侧搭设时必须符合表2-1的要求。

19. 工程完成后,不需脚手架时应及时拆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严禁抛掷杆件、配件。

(2) 严禁敲击、硬拉杆件和配件。

(3) 被拆除的杆件、配件应分类码放整齐,及时出场。

(4) 拆除现场应设作业区,其边界设安全标志,并由专人值守,非作业人员严禁入内。

(5) 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分段拆除时,其高差不得大于两步。

(6) 连墙件、通长水平杆和剪刀撑等必须在脚手架拆卸到相应部位时,方可拆除;架体的自由悬臂高度不得超过两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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