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 起重运输机械操作工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1. 起重运输机械操作工操作安全要求
    (1) 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碍安全操作的疾病和精神不正常者不得操作机械设备。酒后或服用镇静药者不得操作机械设备。
    (2) 不得随意拆除机械设备照明、信号、仪表、报警和防护装置。应按规定的周期检查、调校安全防护装置。
    (3) 混凝土输送泵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且取得主管单位颁发的资质证后持证上岗。
    (4) 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作业时长发不得外露,女工应戴工作帽。
    (5) 坡道停机时,不得横向停放。纵向停放时,必须挡掩,并将工作装置落地辅助制动,确认制动可靠后,操作人员方可离开。雨季应将机械停放在地势较高的坚实地面上。
    (6) 作业中应观察或巡视机械、周围人员及环境状况,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7) 机械在社会道路上行驶时必须遵守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8) 自行式机械作业前,必须进行检查,制动、转向、信号及安全装置应齐全有效。
    (9) 机械运转时严禁接触运行部件、进行修理及保养作业;机械作业时,人员不得上下机械。
    (10) 机械设备外露的传动机构、转动部件和高温、带电部分应装设防护罩等安全防护设施和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1) 机械通过桥梁前,应了解桥梁的承载能力,确认安全后方可低速通过。严禁在桥面上急转向和紧急刹车。通过桥洞前必须注意限高,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12) 机械设备在发电站、变电站、配电室等附近作业时,不得进入危险区域。在高压线附近工作时,机械设备机体及工作装置运动轨迹距高压线的距离应符合附表1-15的规定。
    
    (13) 作业前必须了解现场的道路、构筑物、架空电线及吊物的情况。起重机械臂杆起落及回转半径内应无障碍物及无关人员。
    (14) 作业时必须听从现场指挥人员、信号工的统一指挥,在下列情况下严禁进行吊装作业:
    1) 吊装物上站人。
    2) 作业现场光线昏暗。
    3) 吊装物质量不明。
    4) 散物捆扎不牢。
    5) 立式构件、大模板不用卡环。
    6) 被吊物质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
    7) 吊装物下方有人。
    8) 信号不清。
    9) 斜拉斜牵吊装物。
    10) 零碎物无容器。
    11) 吊索具不符合规定。
    (15) 作业前必须检查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行程限位开关、防脱钩装置及吊索具,确认安全。
    (16) 不得随意拆改安全防护装置。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制动。
    (17) 吊装零散物时,必须用吊笼。
    (18) 卷筒上的钢丝绳应连接牢固、排列整齐。放绳时,卷筒上的钢丝应保留3圈以上。钢丝绳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19) 起吊时,应先将吊物吊离地面10cm30cm,经确认安全以后方可再行提升。对可能晃动转动的重物,必须拴控制绳。
    (20) 严禁起重机械超载作业。严禁斜拉、斜吊和吊装埋入地下的物体。起吊现场浇筑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前,必须确认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已全部松动。
    (21) 吊装作业时,严禁人员在吊物下方穿行或停留。
    (22) 起升和降落的速度应均匀,严禁忽快忽慢或突然制动。回转动作应平稳,回转未停稳前,不得做反向操作。
    (23) 运输车辆必须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
    2. 自卸汽车司机注意安全事项
    (1) 自卸汽车驾驶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且取得主管单位颁发的资质证后持证上岗。
    (2) 不得随意拆除机械设备照明、信号、仪表、报警和防护装置。
    (3) 作业中应观察或巡视机械、周围人员及环境状况,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4) 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碍安全操作的疾病和精神不正常者不得驾驶自卸汽车。酒后或服用镇静药者不得驾驶自卸汽车。
    (5) 机械设备外露的传动机构、转动部件和高温、带电部分应装设防护罩等安全防护设施和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 驾驶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作业时长发不得外露,女工应戴工作帽。
    (7) 机械运转时严禁接触运行部件、进行修理及保养作业;车厢内严禁载人。
    (8) 自卸汽车在沟槽边卸料时,应有专人指挥,卸料时汽车后轮距槽边不得小于1.5m,并设牢固挡掩。
    (9) 检修、保养车辆时,必须将车厢支撑牢固。
    3. 履带式起重机
    (1) 起重机作业场地应平整坚实,若地面松软,应夯实后用枕木横向垫于履带下方。起重机工作、行驶与停放时,应按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停放在斜坡上。
    (2) 转弯时,如转弯半径过小,应分次转弯。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
    (3) 双机抬吊重物时,应使用性能相近的起重机。抬吊时应统一指挥,动作应协调一致。载荷应分配合理,单机荷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
    (4) 起重机通过桥梁、管道(沟)前,必须听从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通过铁路、地面电缆等设施时应铺设木板保护,通过时不得在上面转弯。
    (5) 需带载荷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70%。行走时,吊物应在起重机行走正前方向,离地高度不得超过50cm,行驶速度应缓慢。严禁带载荷长距离行驶。
    (6) 作业时,臂杆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说明书的规定。无资料可查时,不得超过78°。
    (7) 起重机转移工地应用长板拖车运送。近距离自行转移时,必须卸支配重,拆短臂杆、制动回转机构、臂杆、吊钩等。行走时主动轮在后面。
    (8) 作业时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挡位,满载荷或接近满载荷时严禁下落臂杆。
    (9) 作业后臂杆应转至顺风方向,并降至40°~60°之间,吊钩应提升到接近顶端的位置。各部制动器都应加保险固定,操作室和机棚应关闭上锁。
    4. 机动翻斗车司机注意安全事项
    (1) 下雪、结冰等情况下路面条件较差时,应低速行驶,不得紧急制动。
    (2) 机动翻斗车在施工现场行驶时,车斗的锁紧机构必须锁紧,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3) 在坑、沟槽边沿卸料时,轮胎应与坑、沟槽边沿保持1.5m以上的距离,并设置牢固挡掩。严禁直接向坑、沟槽内卸料。
    (4) 车辆停放时,应停放在平坦的地面上。在斜坡上停放时应用木楔打掩。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必须将发动机熄火,并挂挡、拉紧手制动器。
    (5) 严禁驾驶室以外任何部位载人。
    (6) 使用装载机等机械装车时,驾驶员不得停留在驾驶室内。
    (7) 上下坡时应换低速挡行驶。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重车下坡应倒车行驶。
    (8) 车斗装载物料的高度,不得影响司机视线,宽度不得超出斗宽。
    5. 载重汽车司机注意安全事项
    (1) 在施工现场行驶时应遵守现场的限速规定。无限速规定时,应根据现场道路及周围人员情况确定车速,但最大时速不得大于15公里。
    (2) 载重汽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必须遵守交通法规。
    (3) 在施工现场倒车应先鸣笛,确认安全以后方可倒车。
    (4) 载重汽车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灵敏有效。
    (5) 运载易燃、易爆、有毒、强腐蚀性等危险品时,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6) 使用起重机、装载机、挖掘机装卸车时,汽车驾驶员不得停留在驾驶室内。
    6. 油罐车司机注意安全事项
    (1) 作业中应观察或巡视机械、周围人员及环境状况,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2) 油罐车驾驶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且取得主管单位颁发的资质证后持证上岗。
    (3) 驾驶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作业时长发不得外露,女工应戴工作帽。
    (4) 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碍安全操作的疾病和精神不正常者不得驾驶油罐车。酒后或服用镇静药者不得驾驶油罐车。
    (5) 不得随意拆除机械设备照明、信号、仪表、报警和防护装置。应按规定的周期检查、调校安全防护装置。
    (6) 油罐汽车的化油器不得有回火现象。油罐汽车附近严禁明火操作,严禁吸烟。油罐汽车停放时应远离火源;炎热季节应选择阴凉处停放;雷雨天气不得将车停放在大树或高压线下。
    (7) 设备外露的传动机构、转动部件和高温、带电部分应装设防护罩等安全防护设施和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 油罐车的各种专用装置必须完好,油泵、油管、油罐接头、阀门、加油口等应密封良好无泄漏,通气孔应畅通,接地链条应符合规定。
    (9) 机械运转时严禁接触运行部件、进行修理及保养作业。
    (10) 检修人员检修车辆时,不得携带火种,不得穿带钉子的鞋。
    7. 叉车
    (1) 叉装作业严禁超载。严禁用叉齿拔埋入地下的物体。
    (2) 叉装作业时,物件应尽量靠近叉装架,其重心应在叉装架中心。物件提升离地后,应将叉装架后倾,货物离地尽可能低。在载物行驶时,起步应平稳。变换前进后退方向时,必须待机械停稳后方进行。不得急转弯,行驶时不得紧急制动。
    (3) 严禁叉车载人。装卸及运输过程中,严禁任何人在货叉下穿行或停留。
    (4) 当叉装架后倾至极限位置或升至最大高度时,必须将操纵手柄置于中间位置。不得同时操纵两个手柄。
    (5) 内燃式叉车在室内作业时,应有良好的通风。严禁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内作业。
    (6) 当搬运大体积货物驾驶员视线被挡住时,必须倒车低速行驶。
    8. 卷扬机
    (1) 作业前应检查地锚的牢固性,并进行空载试验,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2) 严禁用卷扬机牵引吊笼载人升降。作业中严禁跨越钢丝绳。
    (3) 严禁超载。双卷筒圈扬机的两个卷筒同时工作时,每个卷筒的起重量不得超过其额定起重量的50%。
    (4) 升降作业时,起重钢丝绳、导向滑轮及吊物运动情况都应在操作人员的视线范围内。
    (5) 卷扬机放绳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留3圈以上。排绳混乱时应停机处理。钢丝绳跨路部分应做保护。
    (6) 载物升降作业时,如无特殊情况不宜紧急制动。如遇停电等特殊情况时,应将重物放至地面,关闭电源。
    (7) 作业结束以后,垂直运输吊笼必须降至地面,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
    9. 塔式起重机
    (1) 施工期内每周或雨后应对轨道基础检查一次,发现险情及时报告,排除险情后方可使用。
    (2) 作业前必须检查机械部件、安全装置、轨道、电气设备、吊索具等,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3) 多机同时作业时,两机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物)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m
    (4) 严禁用吊钩直接钩挂重物。工作中平移吊物时,吊物应高于所跨越障碍物1m以上。起重机应与轨道端头保持2m3m的安全距离。
    (5) 如风力达到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顶升、安装、拆卸作业。作业时突然遇到风力加大,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将塔身固定。
    (6) 塔吊在停歇或中途停电时,应将吊物放至地面,不得将吊装的重物悬在空中。
    (7) 操纵控制器应从零位开始,严禁越挡操作,回零位后方可反向操作,严禁急开急停。
    (8) 作业后,应将所有控制器拨至零位。塔吊应停放在轨道中间,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打开高空指示灯,锁紧夹轨器。
    (9) 自升塔式起重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顶升前必须检查液压顶升系统各部件的连接情况,并调整好爬升架滚轮与塔身的间隙,然后放松电缆,其长度略大于顶升高度,并紧固好电缆卷筒。
    2) 顶升时应把小车和平衡重心移至规定位置,保持被顶升部分处于平衡状态,并将回转部分制动住。顶升中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停止顶升进行检查,待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顶升。
    3) 在顶升时,必须设专人指挥,非作业人员不得登上顶升装置套架的操作台。
    4) 顶升作业结束后,必须有专人检查连接螺栓,确认连接牢固。
    (10) 塔式起重机电梯每次限乘2人。
    10. 汽车式、轮胎式起重机司机安全事项
    (1) 作业前应伸出全部支腿,撑脚板下必须垫方木。调整机体水平度,无荷载时水准泡居中。支腿的定位销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2) 伸缩臂式起重机在伸缩臂杆时,应按规定顺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相应下放吊钩。当限位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臂杆缩回时,仰角不宜过小。
    (3) 机械停放的地面应平整坚实。应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4) 起重机通过临时性桥梁(管沟)等构筑物前,必须听取施工技术人员交底,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通过地面电缆时应铺设木板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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