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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租赁证》服务告知单
一、审批依据和申报条件
1、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申报条件:
(1)合同的主体(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在具备相应的条件;
(2)租赁的客体(出租房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3)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齐全、完备;
(4)租赁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及本地政府规定的政策;
(5)是否按规定缴纳了有关税费。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房屋租赁合同;
3、房屋权属证书;能证明其房屋产权、使用权合法的有效证件,并出具具结书;
4、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承租人系外来流动人口的,需出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复印件;
5、出租共有房屋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6、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应提交产权人委托代管、授权出租的证明;
7、出租已抵押的房屋,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8、其他相关资料(已购公有住房租赁除提供上述资料外,省直单位及中央驻肥单位及市直单位以标准价购买的,需经原产权单位书面同意)。
三、申报程序: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瑶海分局、庐阳分局、蜀山分局、包河分局均可受理、审批(应按行政区划申报)。
四、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标准:
(一)收费依据:皖价房[2002]45号 皖价房[2003]303号
(二)收费标准:住宅:100元/套;
非住宅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200元/件;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300元/件;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500元/件;1000平方米以上,800元/件。
六、联系电话:
瑶海分局:4228161 庐阳分局:2610233
蜀山分局:2821481 包河分局:3358020
办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一、审批依据和申报条件
1、审批依据: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申报条件: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项目总数1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2名以上(含2名)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制度、估价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初始申报资质者免)
二、申报材料(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申请
2、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3、公司章程
4、出资人协议书
5、办公场地证明(房产证或租赁证)
6、验资报告
7、股东会议纪要
8、资格证书
9、继续教育证书
10、身份证
11、申请注册报告
12、估价师聘用合同
13、劳动合同书
14、人事代理协议书
15、社会保险凭证
16、规章制度
(1)内部职能结构情况
(2)估价工作流程
(3)人事及工资管理制度
(4)财务制度
(5)职工医疗制度、报销制度
(6)差旅费报销制度
(7)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三、申报程序:
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市局上报省建设厅或建设部审批。
四、承诺时限:
根据建设部建房[1997]第12号文件规定:一级机构的资质证书由建设部审批并颁发,二级及其以下机构的资质证书由建设厅审批并颁发,因此,市房产局无法承诺办证时限。
五、收费依据、标准
(一)收费依据:市物价局合价服[2004]48号文件规定:
(二)收费标准:代办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每证200元。
六、联系电话:3537059 2648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