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 判 文 件
(征求意见稿)
标书编号:丹教采标(2012)谈字05号
采购项目名称:丹阳市埤城中心幼儿园新大楼智能化系统
丹阳市教育物资采购中心
二○一二年 月 日
谈 判 文 件 目 录
一、谈判邀请函
二、谈判供应商须知
三、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四、项目要求
五、谈判响应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 谈判邀请书
:
欢迎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项目名称:丹阳市埤城中心幼儿园新大楼智能化系统的采购,标书编号:丹教采标(2012)谈字05号。
最高预算价:43万元人民币。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谈判供应商应具有的资格条件:
1.谈判供应商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D.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基金的良好记录;
E.参加本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F.投标人应遵守的有关国家法律、法令和条例;
2.谈判供应商必须是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本项目经营安装能力的企业或经销商,经销商须取得生产厂商的经销授权;
3.谈判供应商必须提供监控、网络等主要设备(具体见采购项目清单)厂商授权书及质保承诺;
4.谈判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江苏省、镇江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资格审查: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三、采购范围及要求:具体内容详见谈判文件项目要求。
四、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付合同总金额的30%,所有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再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余款40%于两年内全部付清。
五、报名方式:
1.报名方式:登陆丹阳市招投标管理中心网(www.dyzgw.com.cn)使用丹阳市招管中心企业加密锁进行网上报名。
【丹阳市招管中心企业加密锁办理时间为:北京时间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公休日除外】
2.网上报名时间:2012年 月 日---2012年 月 日 【北京时间 8:30—23:59 】。
六、谈判文件获取途径:
1.标书获取:登录“会员业务系统申报”,网址:www.dyzgw.com.cn,进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图纸和清单。
2.没有进行网上报名的供应商,其谈判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七、谈判供应商在谈判时,需交纳伍仟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本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以银行汇票形式递交,否则其投标响应无效。
开户名称:丹阳市招投标管理中心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丹阳市和平桥分理处;
帐号:1104022029000124519。
八、谈判文件提交时间:2012年 月 日(星期 )上午 (北京时间)
谈判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12年 月 日(星期 )上午 (北京时间)
谈判时间:2012年 月 日(星期 )上午 (北京时间)
九、谈判响应文件提交地点:丹阳市招投标管理中心四楼开标室(西环路6号)
谈判地点:丹阳市招投标管理中心四楼开标室(西环路6号)
十、联系人:谭去舛
联系电话:0511-86910057
十一、备注:
1.在投标截止前,请关注丹阳市招投标管理中心网站有无变更公告。
2.凡参加报名的投标单位,不得无故放弃投标,若有特殊原因放弃投标的,须在投标截止日前两天(不含开标当日)以书面形式致函(采购代理机构)。如投标单位无故放弃投标的,诚信考核一次,连续两次报名无故放弃投标的,除不可抗力情况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将在网上予以公告3个月。在公告期间,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
3.网上报名和网上下载具体操作可登录丹阳市招投标管理中心网(www.dyzgw.com.cn)首页【服务专区】中的【会员业务操作手册】中的【网上报名操作手册】查看。
丹阳市教育物资采购中心
2012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谈判供应商须知
一、总 则
1.适用范围
1.1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谈判文件中所叙述的丹阳市埤城中心幼儿园新大楼智能化系统的采购。
1.2、定义
本谈判文件中所称“采购人”系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货物的购买单位“丹阳市埤城中心幼儿园”。
“谈判组织人”系指“丹阳市教育物资采购中心”。
“货物”系指按本谈判文件中采购人所需的新大楼智能化系统等。
“服务”系指按本谈判文件规定,成交供应商须承担的运输、安装及售后服务。
1.3本次谈判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方式。
2.谈判供应商资格应具有的资格条件
2.1谈判供应商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2.2谈判供应商必须是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本项目经营安装能力的企业或经销商,经销商须取得生产厂商的经销授权;
2.3谈判供应商必须提供监控、网络等主要设备(具体见采购项目清单)厂商授权书及质保承诺;
2.4谈判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江苏省、镇江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谈判费用
3.1谈判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谈判有关的费用。不论谈判的结果如何,谈判组织人(丹阳市教育物资采购中心)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适用法律
4.1本次谈判及由本次谈判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约和保护。
5.谈判文件的约束力
5.1谈判响应人一旦购买了本谈判文件并参加谈判,即被认为接受了本谈判文件中的所有条件和规定。
二、谈 判 文 件
6.谈判文件的构成
6.1谈判文件包括:
1.谈判邀请函
2.谈判供应商须知
3.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4.招标技术规格及要求
5.谈判响应文件格式
附:一、谈判(报价)一览表
二、谈判承诺函格式
三、投标报价明细表
四、技术响应表及技术偏离对照表
五、供应商相关信息一览表
六、产品质量及服务承诺书
七、资格证明文件
(请仔细检查谈判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谈判组织人联系解决。)
6.2谈判供应商应认真阅读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按谈判文件要求和规定顺序编制谈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如果谈判供应商没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谈判响应文件及提交全部资料,或者谈判响应文件没有对谈判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谈判供应商承担。没有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谈判响应将被拒绝。
7.谈判文件的澄清
7.1任何要求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的谈判供应商,均应在谈判响应截止日前三(3)天按谈判文件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电报等)通知谈判组织人,谈判组织人对谈判响应截止日前三(3)天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此书面答复传送给每个购买谈判文件的谈判供应商,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并视为本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8.谈判文件的修改
8.1在谈判截止日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谈判组织人均可主动地或在解答谈判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
8.2谈判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公布,包括邮寄、传真和电传,通知所有购买谈判文件的谈判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谈判供应商应立即以传真或电报形式回复采购人,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
8.3为使谈判供应商编写谈判响应文件有充分的时间对谈判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分析、研究,采购人有权推迟谈判响应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书面通知所有购买谈判文件的谈判供应商。
三、谈 判 文 件 的 编 制
9.谈判响应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9.1谈判供应商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以及谈判供应商与谈判组织人就有关谈判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9.2除谈判文件另有规定外,谈判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需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0.谈判响应文件构成
10.1谈判供应商应完整地填写谈判响应文件的构成谈判文件的谈判函和谈判响应报价表,说明所提供货物、来源及价格。对所提供的主要货物,应作简要介绍。
10.2谈判供应商编写的谈判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按照第11条要求填写的谈判承诺函;
(2)按照第11、12条要求填写的谈判响应报价表;
(3)按照第13条要求对服务要求以书面形式所做出的服务承诺;
(4)按照第14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供应商是合格的,成交人有能力履行合同;
(5)按照第15条要求提交的谈判保证金。
11.谈判函格式
11.1谈判供应商应完整地填写谈判文件中的谈判承诺函格式和谈判响应报价表,说明所提供货物的品牌、产地、数量、规格及价格。
12.谈判响应报价
12.1谈判供应商应在谈判响应文件中的谈判响应报价表上标明本次谈判拟提供的货物、服务的单价和总价以及各项相关费用(包括各项运输安装调试费、管理费等),必须提供详细的设备及辅材清单(注明数量、产地、品牌、规格、单价等),每种规格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12.2谈判响应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
(1)采购项目的总价:设备费用和装配货物所使用的材料、部件及安装、售后服务的费用,以及货物本身已支付将支付的相关税费。
(2)设备的价格;
(3)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和货物交付使用前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12.3技术规格要求的安装、校准、调试和培训的费用应包括在谈判响应报价中。
12.4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保证,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13. 技术规格及服务要求的响应
13.1技术规格响应应对谈判文件中的技术规格逐项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该谈判响应将被拒绝。
13.2供应商的服务承诺应按不低于谈判文件中的服务要求的标准做出响应。
14.证明谈判供应商资格的文件
14.1谈判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谈判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作为其谈判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4.2谈判供应商除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提供设备和服务的能力外,还必须具备响应的财务、技术方面的能力。
14.3谈判供应商应填写并提交谈判文件中所附的“资格证明文件”。
15.谈判保证金
15.1谈判供应商应提交谈判保证金作为其谈判响应的一部分。
(1)谈判保证金应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汇票(在谈判响应截止前一天,资金必须到达指定帐户)
(2)谈判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谈判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人在因谈判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第15.5条的规定没收谈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
15.2在谈判时,对于未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谈判响应,谈判组织人将视其为非响应性谈判响应而予以拒绝。
15.3未成交谈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谈判响应有效期期满后五(5)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5.4成交谈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谈判供应商按第30条规定签订合同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15.5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
(1) 谈判供应商在谈判截止期后至谈判响应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
(2) 谈判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资料、资格证明文件被确认是不真实的;
(3) 成交谈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第31条规定签订合同;
(4) 成交谈判供应商所供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
16.谈判响应有效期
16.1谈判响应有效期为谈判组织人规定的开标之日后五(5)天。
16.2在特殊情况下,谈判组织人于原谈判响应有效期满前,可向谈判供应商提出延长谈判响应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信笺、传真或电报等)。谈判供应商可以拒绝谈判组织人的这一要求而放弃谈判响应,谈判保证金将尽快退回,同意延长的谈判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谈判响应文
本站所有资源由用户上传,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未经授权,禁止商用,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您自己承担!素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立即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