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城市基础设施( urban infrastructure)是城市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是保障城市社会、经济系统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它的结构、数量和服务水平已经成为衡量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创“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是我国新时期发展的战略主导,《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示个五年规划的议〉明确提出,构和谐社会是未来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在此基磁士,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对构和谐社会提出了具体目标和任务,作为和谐社会发展的基础与保证——城乡公共设施设正在进入全面、快速发展的新阶段。科学合理配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努力营造设施完善、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成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新时期城市规划的法制化、规范化得到重视,新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更是明确了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城乡规划法〉明确了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要求在规划的制定阶段要科学、规范地划定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同时应减少公共设施项目设审查、审批的主观性,使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的供给更加科学合理,同时对借社会事业规划、布局和设搞形象工程、权力规划,造成土地浪费的行为进行限制与约束。各类基础设施的布局正成为各阶段城乡规划的重点,由于各类基础设施涉及面广,规划设计、管理人员无法对基础设施的标准、布局进行全面了解。而有关法律规范内容繁杂,专业性强,检索困难。迫切需要一部适合的工具书。本书梳理各类法律、规章、规范、文件中关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分类、内部构成、设置标准、选址系网2.、C
前言|005与防护要求的规定,整理形成城市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手册,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管理、教学的工具书。按照《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基础设施分为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技术性基础设施由于管理和用地分类的习惯,又分为交通基础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由此将城市基础设施分为城市社会服务设施、城市交通设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三个分册。另将镇、乡村设施单独成册。各基础设施的规定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摘录(1)检索范围:包括现行法律、条例、国家规范、行业标准、设标准、国务院及各部委文件等。(2)条目编排:为保证法规的完整性及方便使用者检索原文件,本书以完整的条目进行摘录(部分条目因其他规定较多,删减了部分子条目),并保留原编号。在每一个基础设施中对于相关规范的编号(无编号的标示批准文号)、批准部门、实施日期进行罗列。(3)法规中不合理的规定的处理:本书选取的法规一律以现行法规为准。对于已不符合现实状况的规定,除已完全取消部分,如对于电报局的规定,本书没有收录外,其他条目仍然进行收录,供读者参考。(4)不同法规中相互重复和矛盾的处理:由于现行的工程设规范、标准,般是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科学水平独立确定的,不同时代、不同部门制定的标准规范之间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协调、相互重复和矛盾的问题。对于不同规范之间相互重复的条款,本书在正文中摘录实施日期较晚的法规、标准,其他法规、标准在注释中标示"ⅹ×规范ⅹ×条款有相同规定”。对于不同规范之间相互矛盾的条款,本书按照以下三种情况处理·表达内容相同,仅文字表述略有不同的,摘录实施日期较晚的法规、标准,其他法规在注释中标示"××规范ⅹ×条款有相似规定"。·少量指标不同的,摘录实施日期较晚的法规、标准,其他法规在注释中标示“××规范××条款规定为ⅹ×"。大部分规定不同的,分别进行摘录,并在注释中标示“××规范××条款有不同规定”。由于基础设施涉及面广,书中难免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资料截至时间为2009年1月1日。系网2.、C
手册使用说明设施名称设施的名称。由于设施的名称来源于各个法律、法规、标准,难免在分类标准上不一致,本书尽量不作拆分与合并,保持法律、法规、标准的原真性。名称解释相关法规、标准中对于设施名称的解释。其出处在条文结尾处的括号内标示。相关规范对于所引用的法规、标准的索引。编号或文号:对所引用的除法律外的规章、标准标示的编号,部分标准无编号,在本书中标示其公布时的文号。批准/发布部门:所引用法规、标准的批准/发布部门。实施日期:所引用法规、标准的实施白期,部分规章、标准无特别标示的实施日期,以发布日期作为实施日期。分类对于设施的分级与分类。部分设施的分级与分类无单独条文,本书在引用时将分类”条目并入“设置规定与设标准”中。内部构成设施内部的筑和用地的构成。设置规定与设标准设施设置和设标准的规定。选址与防护要求设施选址的防护要求的规定。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发布实施)第十二条,工程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环境保护的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工程设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审批;其编号、发布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通常情况下,这几种国家标准是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本书所引用的国家标准大部分为这几类,所以批准部门为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的国家标准的批准部门为其发布部门,即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系网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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