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附录A “三规合一”一级控制线体系空间关系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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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三规合一”工作流程图附录B-1:“三规合一”工作总体流程图
附录B-2:开展前期工作流程图
附录B-3:“三规”差异比对流程图
附录B-4:规划衔接评估及划定“三规合一”控制线流程图
附录B-5:制定实施保障措施流程图
附录C 控制线与用地分类及规划分区对照标准 “三规合一”控制线主要包括生态控制线、基本农田控制线、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和产业区块控制线。控制线与用地分类及规划分区的对照只是总体上的参照对比,并不完全等同,需要结合控制线概念、划定要求及具体空间情况划定控制线的准确范围。 1.控制线与用地分类的对照 生态控制线对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分类中的农用地和其他土地;对应城乡规划用地分类中的非建设用地(E)。 基本农田控制线对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分类中的耕地和部分可调整地类(园地、林地、鱼塘等);对应城乡规划用地分类中的农林用地(E2)。 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中的建设用地对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分类中的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对应城乡规划用地分类中的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1)、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特殊用地(H4)、采矿用地(H5)和其他建设用地(H9)。 产业区块控制线对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分类中的城乡建设用地中的产业用地;对应城乡规划用地分类中的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部分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和部分公用设施用地(U)。 “三规合一”控制线与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分类对照参见附录C-1。 2.控制线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的对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分区中的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制分区中的禁止建设区划入生态控制线范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分区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入基本农田控制线范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分区中的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制分区中的允许建设区可划入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部分允许建设区可划入产业区块控制线范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分区中的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风景旅游用地区和其他用地区如属于管制分区中的有条件建设区,原则上应划入城市增长边界控制范围,如属于管制分区中的限制建设区,则视情况划入生态控制线或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范围。 “三规合一”控制线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途分区、管制分区对照参见附录C-2。 3.控制线与城乡规划管制分区的对照 生态控制线对应城乡规划管制分区中的禁建区和部分限建区。基本农田控制线对应城乡规划管制分区中的禁建区部分地区。城乡开发边界控制线对应城乡规划管制分区中的适建区和部分限建区。产业区块控制线对应城乡规划管制分区中的适建区部分地区。 “三规合一”控制线与城乡规划的用地分类、管制分区、“四线”的对照参见附录C-3。 4.控制线与环保相关控制线的对照 生态控制线对应环保生态功能红线,包括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禁止开发区和严格控制区。基本农田控制线、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和产业区块控制线无相关对应。 “三规合一”控制线与环保生态功能红线及相关功能区对照见附录C-4。 5.控制线与林业相关控制线的对照 生态控制线包括林业部门生态保护红线(含林地和森林红线、湿地红线和物种红线)。基本农田控制线、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和产业区块控制线无相关对应。 “三规合一”控制线与林业生态红线及相关功能区对照参见附录C-5。 — 30 —
附录C-1:“三规合一”控制线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用地分类对照
“三规合一”控制线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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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类
|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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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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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用地
| E非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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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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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农田控制线
| 耕地
| E2农林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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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调整地类(园地、林地、鱼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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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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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建设用地
| 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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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除水工设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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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5采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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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水利用地
| 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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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中的水工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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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建设用地
| H4特殊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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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9其他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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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业区块控制线
| 建设用地
| M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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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物流仓储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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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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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公用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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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的地类对应,不包括其中的有条件建设区。产业区块控制线对应部分含产业功能的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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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2:“三规合一”控制线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分区、管制分区对照
“三规合一”控制线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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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分区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制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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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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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 禁止建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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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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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农田控制线
| 基本农田保护区
| 限制建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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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控制线/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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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农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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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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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牧业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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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景旅游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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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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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
| 产业区块控制线
|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 允许建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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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工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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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农地区
| 有条件建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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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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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牧业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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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景旅游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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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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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3:“三规合一”控制线与城乡规划用地分类、管制分区、控制线对照
“三规合一”控制线分类
| 城乡规划用地分类
| 城乡规划管制分区
| 城乡规划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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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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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1水域
| 禁建区/部分限建区
| 蓝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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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9其他非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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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农田控制线
| E2农林用地
| 禁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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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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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 适建区/部分限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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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紫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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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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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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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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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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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4特殊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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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5采矿用地
| 适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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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业区块控制线
| M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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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物流仓储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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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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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公用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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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区块控制线对应部分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及与其相配套的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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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4:“三规合一”控制线与环保生态功能红线及相关功能区对照
“三规合一” 控制线分类
| 环保生态 功能红线
| 环保相关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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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控制线
| 重要生态功能区
| 《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中的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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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海洋重要生态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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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
| 陆地生态敏感区、脆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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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生态敏感区、脆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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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开发区
|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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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文化自然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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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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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森林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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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地质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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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及以下各级各类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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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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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干河流、水库、湿地及具有生态保护价值的海滨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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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控制区
| 自然保护区、典型原生生态系统、珍稀物种栖息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及后备水源地等具有重大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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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土流失极敏感区、重要湿地区、生物迁徙洄游通道与产卵索饵繁殖区等生态环境极敏感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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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5:“三规合一”控制线与林业生态红线及相关功能区对照
“三规合一”控制线分类
| 林业生态红线
|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 林业相关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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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控制线
| 林地和森林红线
| 公益林地/商品林地
| 分为四个保护区域等级。其中:I级保护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世界自然遗产地范围内的林地;国家一、二级保护动植物集中分布的原生地、重要水源涵养地、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土壤侵蚀达到严重侵蚀程度的林地;森林分布上限与高山植被上限之间的林地。II级保护区域包括除I级保护区域以外的一、二级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地;军事禁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国家级森林公园、严重石漠化地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和沿海防护基干林带、自然保护小区范围内的林地;重要交通干线、重要河流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林地;重要湖泊水库周边1公里范围内的林地;城市规划区内坡度25°以上区域的林地。III级保护区域包括除I、II级保护区域以外的生态公益林林地;未纳入I、II级保护区域的国有林场林地;省级以下森林公园、天然阔叶林以及国家、地方规划建设的优质用材林、木本粮油基地范围内的林地。IV级保护区域包括未纳入上述I、II、III级保护区域的各类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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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湿地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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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重要湿地、湿地公园、天然湿地、人工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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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种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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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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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法定规划与“三规合一”控制线联动修改流程图附录D-1:法定规划联动修改流程图
市政府组织“三规合一”控制线划定 编制发展规划修改初步方案 发展规划修改方案报批 完善发展规划修改方案 方案方案 编制城乡规划修改初步方案 编制土规修改初步方案 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专项规划评估 国土部门负责土规评估 发改部门负责发展规划评估 规划部门负责城乡规划评估 完善土规修改方案方案 土规修改方案报批 编制专项规划修改初步方案 完善专项规划修改方案 完善城乡规划修改方案 专项规划修改方案报批 方案报批 城乡规划修改方案报批 市规划、发改、国土部门联合审查
附录D-2:“三规合一”控制线整体修改流程图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联动修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联动修改 城乡规划联动修改 专项规划联动修改 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线整体修改方案报规划、发展改革、国土及相关部门的联合审查会 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开展控制线整体修改工作 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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