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规划审查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了加强堿乡规划管理,提升城市设水平,营造城市宜居环境,根据《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市政府令183号)以及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设,临时设、个人自房除外。本市行政区内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第二章筑控制第三条居住类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3.6米,商务办公、行政办公、研发用房、酒店等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4.2米,商业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年5米超出部分在核算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时按其层高折算増加计容积率筑面积指标,但许可证筑面积不计其增加值。以下内容如超过上述层高控制,不按其层高折算增加计容积率筑面积指标。具体包括筑门厅、中庭、内廊、采光庭、大型会议室、宴会厅、影剧院、展厅等公共空间;单一空间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筑。单一空间是指在单栋筑单层内,不设置墙体、门、窗等围护结构分割的连续筑空间。第四条商务办公类筑不得按住宅套型设计,应采取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不得利用层高、构件、上下水等预留改造空间。各类管线应集中设置。如确需设置食堂(厨房),每栋筑可在低层部分(含地下室)集中设置一处,并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专用烟道。分割单元内如确需设置卫生间的,其套内筑面积应大于150平方米。 高层商务办公类筑标准层单层筑面积不宜小于100方米。高层商务办公类筑标准层套内筑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分割单元面积,应小于标准层轨面积的30%,且最小分割单元套内筑面积不得低于60平方米。第五条设备平台应设置在主体结构外,满足使用及安全要求。每套住宅用于集中放置空调外机等的设备平台只限一个,且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2平方米。每套住宅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的数量不得超过居室(卧室、起居室、书房、餐厅等独立的室内居住房间)个数,且每个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1平方米。第六条托儿所、幼儿园与相邻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筑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少于3小时。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筑日照阴影线之外。旧城改造中独立新、改扩的除外第三章空间环境笫七条加强公园、游园、街头绿地设,500米半径内应规划设一处1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地;1000米半径内应规划设一处5000平方米以上的游园;2000米至3000米半径内应规划设一处综合性公园居住用地500米服务半径设置一处5000平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或者300米服务半径设置一处2000平米以上的公园绿地第八条筑面积超过10万平米或组团区分明显的住宅小区,应进行色彩和形态、立面处理上的分区,形成整体协调丰富多样的筑景观,增加筑组团间的差异性和辨识度。高层筑应当考虑区域天际线效果,强化筑顶部设计;筑顶部和筑主体应一体化设计,突出整体筑风格;屋顶设备应当J 进行一体化隐蔽设计,12层以下住宅筑宜设置坡屋顶城市重要节点和主干道沿线的公共筑应进行夜景亮化设计,城市天际线组成部分或对城市天际线有影响的高层住宅,在避免光污染的前提下适当进行亮化,且宜以静态灯光为主。亮化设计应与筑自身形式、功能和周边整体环境相协调,创造舒适和谐的夜间光环境。笫九条沿城市铁路、高速公路、快速路、重要景观水系的住宅小区设项目,其临城市界面通透率不宜小于40%,特殊情况下不宜小于35‰%;沿城市主、次干道的设项目,其临城市界面的通透率不宜小于30‰;鼓励设项目在地块内规划视线通廊通透率指贴临城市界面高度18米以上的筑之间开敞部分的宽度和与同一方向规划用地宽度的比例。第十条沿城市道路开放的筑退让空问应与人行道、绿化带一体化设诂营造良好的沿路绿化景观,并酌情安排游憩设施。筑退让道路红线10米以下时,在筑退让空间内邻近道路红线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米的绿化带;筑退让道路红线10米及以上时,在筑退让空间内邻近道路红线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米的绿化带绿化带可间隔设置必要的人行通道,可设指示牌、灯柱、雕塑等小型构筑物和休憩设施。商业筑临城市道路退让空间应设计层次丰富的绿化空间,种植高大乔木,不宜大面积采用硬质铺装。沿道路和道路交叉第界面应以绿化为主,硬质铺装空间在沿路绿化带以外布置退让空间景观布局应在修性详细规划审定阶段明确,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报审、同步验收第十一条沿城市道路不宜修围墙,鼓励以绿化带作为隔高确需修围墙的,应釆用透空式,且围墙外缘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高度不宜超过1.6米。围墙边应种植易养护、攀援类的植物,筑最行网、C 形成垂直绿化效果。围墙退让道路红线空间应种植灌木、地被植物丰富道路绿化环境,围墙内部设置不小于1.5米绿化隔离带,采用小乔木和灌木丛混合种植。特殊用地设除外。第十二条沿路竖向高差较大的场地应优先考虑采用花台、绿化坡地与台阶相结合的手法自然过渡处理。若因场地受限必须采用挡土墙时,宜釆用斜坡式挡土墙(斜坡角度≤45°),后退道路红线空间不小于1米;必须采用直立式挡土墙时,后退红线距离不小于挡土墙的高度且不小于1.5米。挡土墙和退让空间应采用绿化或美化处理。笫十三条设项目场地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做好竖向设计。通过合理设计解决筑地上首层和街道的高差,并保持筑与沿街空间及不同地块间的平顺对接。第十四条城市工程管线(包括地铁、综合管廊、地下通道等)位于地面以主的设施和设备(如:杆塔、箱柜、出入、通风散热设施、设备等),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设置在不影响城市公共空间(道路、广场、绿地等)效果和周边城市景观的位置。城市工程管线的地上设施、设备,应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各专业工程管线位于地面以上的设施和设备,具备共杆、共箱条件的应集中设置。设施、设备的外观样式、色彩和外部材质,应与周边城市景观和空间环境形态相协调。城市主、次干道沿线,除交通信号设施、道路照明和安全监控等必须设置在道路交附近的设施、设备外,均不得设置在道路交视距范围内在城市道路、广场和绿地等公共空间沿线(内部)设置的地上设施、设备,应设置必要的安全围护设施,并作美化处理。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第十五条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分级、集中配套。街道级公共服筑 务设施服务半径约1000米,服务人5-10万人;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半径约500米,服务人1-2万人。笫十六条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形式分为独立占地、综合设置(不独立占地但有独立筑使用空间)两种,街道与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均应沿市政道路集中设置。釆取综合设置形式时,卫生、养老等对外服务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筑的地上一层,如条件有限,不能完全设置于筑的地上一层的,一层部分筑面积与总配套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0%;并设置独立的出入、电梯和无障碍坡道第十七条街道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按下表执行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最小规模/一般规模序设施(m/处)设置要求号名称筑面积|用地面积公共服务(党群06素本才付通事处立与服多中心合设置服务中心)派出|20003001500/2500派出所宜选址于辖区内位置适中、交通方便的地段,并符合公安机关基层设施设的相关规定1.文化活动中心:开展图书阅览、科普知识宣传文体4000/600与教育、棋类、科技与艺术等服务;3活动中心/02.全民健身活动中心:配置游泳池、篮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场、健身房等场地3.宜结合或靠近绿地设置1.配置足球场、篮球场、羽毛球场、户外健身场运动500等6场2.配置党主题广场3.结合绿地广场设社区5|卫生|200/350服务宜与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结合设置,宜独立占地街道2000/4001.提倡医养结合模式,宜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6养老合设置,形成医养结合;服务规模50-100床; 序设地最小规模/一般规模设置要求(m’/处)号名称「筑面积用地面便利店,早点店、自助银行、洗衣店、书店6便民商业美发店、维修点,便民药店、配送分拣,再生资源回收点等。周边已有相关商业的可不配置社区助餐结合社区养老服务站设置1000/150平劫每15万人设置一处,展务半径宣不大8菜市场于800米9公厕60/100宜设置于人流集中处鼓励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布置,形成社区公共活动中心,其用地面积宜为0.8-1.0公顷。结合社区公共活动中心,宜布置处不小于500平方米的绿地广场,并利用广场、绿地等地下空间增配公共停车场。老城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布局。第十九条新住宅小区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按下表执行。.新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最小规模(m3/处)序设施用设置要求号名称筑地面积面结合实际,在地面以上相对集中设置物业服务用房,设置独立的出入,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总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物业服的,不少于150平方米;总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务用房少于千分之三,超过25万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千分之一的标准配置物业服务用房(被市政道路分割的组团宜分开设置)室外体1.需考虑儿童活动、老年休憩场地;2育活动2002·配置羽毛球或网球场、户外健身场地等3.按400m/千人配置室外活动场地,单块场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文体活20宜集中配置报刊(电子)阅览、图书阅览、书画、乒乓球台棋牌等文体活动设施动室按20md/千人配置室内文体活动室,其中按20m/千人配置老年活动室尚网、 最小规模(m/处)序设施号名称筑|地设置要求面积面积居家养老服务服务半径<500米,30m3/百户4用房、152.宜与文体活动室结合设置,并与医疗卫生等社区级公共设残疾人施临近。设置于筑物二层及以上时,应在筑一层设置独工作站立的出入、电梯和无障碍坡道快递接收点可在住宅小区出入或公共活动空间布局再生资6源回收位置应满足卫生、防疫及居住环境等要求点60/107公厕宜结合商业或室外活动场地在筑一层设置,有独立对外通0道新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用房、文体活动室、居家养老服务点等公共服务设施应相对集中布局并方便出入,各类设施应当同步规划、同步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五章配套商业服务业第二十条居住用地内商业筑设量应根据周边商业配置情况合理确定,配套商业服务业筑面积不宜超过总计容筑面积的3%(另有政策规定的项目按相关文件执行)笫二十一条配套商业布局应遵循合理配置、方便使用、统筹开放、环境协调的原则。第二十二条配套商业布局形态应以块状为主、条状为辅,并根据规划布局的要求,釆取相对集中或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布局方式,以减少商业对居住的影响,严禁在住宅小区中以商住楼的形式配套商业。集中设置的商业和服务业设施宜与社区公共活动中延置网2.、C 心结合布置,鼓励采取商业内街形式布局,严格控制商业沿城市快速路与主干路直接开门。第二十三条菜市场、浴场、餐饮店等对居住有影响的商业网点应与住宅分开设置,与住宅间距不小于15米。菜市场应考虑方便运输车进出、配备停车、卸货场地;餐饮店应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专用烟道笫二十四条配套商业筑风格应与所在小区及周边筑风格相协调。商业的店招、店牌、灯光等形象设计宜统一规范设置。第六章交通设施第二十五条沿街商业退让空间内布置了带状停车位的,应划分固定、完整的停车区域,筑至停车位的净距离不小于8米,确保足够的车辆循环和人群活动空间第兰干六条住宅小区停车应以地下为主,地下停车位占比不宜小于90%。地面停车不得占用小区公共绿地。地下停车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住宅小区沿街商业、办公的停车以及商住用地中商业办公部分停车应就近单独按标准配;对于多组团居住项目,各组团配停车位宜在各自组团内独立核算第二十七条办公筑一类区按照1.0车位/100平方米筑面积配套机动车位,二类区按照1.2车位/100平方米筑面积配套机动车位。其中行政中心及服务窗筑一类区按照3.0车位/100平方米筑面积配套机动车位,二类区按照3.5车位/100平方米筑面积配套机动车位。居住用地配套商业筑一类区按照1.5车位/100平方米筑面积配套机动车位,二类区按照2.0车位/100平方米筑面积配套机动车位;其他商业筑一类区按照1.0车位/100平方米筑面积配套机动车位,二类区按照1.2车位/100方米筑面积配套机动车-10一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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