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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544-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26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11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一、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一2008)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一2008)三、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1一2008)四、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一2008)五、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一2008)六、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一2008)七、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CB21905一2008)八、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06一2008)九:生物工控类制药工水污染物排做标准GB2190)20e)十、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一2008)十一、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9一2008)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以上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ov.cn)查询。自标准实施之日起,《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一2001)废止。特此公告。2008年6月25日罚素村网Z..E1
GB3544-2008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浆造纸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淮规定了制浆造纸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制浆造纸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3年,1992年第一次修订,2001年第二次修订。此次修订主要内容:1.根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履行国际公约和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调整了排放标准体系,增加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规定了污染物排放监控要求和水污染物排放基准排水量:3.将可吸附有机肉素指标调整为强制执行项日。,7,7C个N二T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一2001)、《关于修订〈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发「2003]152号)废止。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等单位起草。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4月29日批准。本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興素前网Z.Z0
GB3544一2008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制浆造纸工业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可吸附有机卤素(AOX)、二噁英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下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GB/T6920一1986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7478-1987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7479-1987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T7481--1987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7488-1987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0D)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GB/T11893一19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894--1989水质总氨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CB/T11901-19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1903一1989水质色度的测定稀释倍数法GB/"T11914-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15959一1995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微库仑法HU/T77-2001多氯代二苯并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U/T83-2001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U/T195-200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W/T199-2005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谐法HU/T399-2007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甄素前网Z.Z心.NEI
GB3544-2008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制浆造纸工业指以植物(木材、其他植物)或废纸等为原料生产纸浆,及(或)以纸浆为原料生产纸张、纸板等产品的工业。3.2现有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己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3.3新企业指本标准实范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和扩制浆造纸工业设项目。3.4制浆企业指单纯进行制浆生产的企业,以及纸浆产量大于纸张产量,且销售纸浆量占总制浆量80%及以上的制浆造纸企业。3.5造纸企业指单纯进行造纸生产的企业,以及自产纸浆量占纸浆总用量20%及以下的制浆造纸企业。3.6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指除制浆企业和造纸企业以外,同时进行制浆和造纸生产的制浆造纸企业。3.7废纸制浆和造纸企业指自产废纸浆量占纸浆总用量80%及以上的制浆造纸企业。3.8排水量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J∠○U:N上I3.9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纸浆、纸张(板)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g/L(pH值、色度除外)序号污染物项目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制将企业废纸制浆和其他制浆和造纸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企业造纸企业造纸企业1pH值6-96-9696-92色度(稀释倍数)805050503悬浮物705050504五日生化需氧(B0D)50303030化学需氧量(C0D。)200120150100企业废水总排放6氨氮1510107总氮181515158总磷1.01.01.01.09可吸附有机卤素(AOX)15151515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单位产品(浆)基准排水量/八m3/)80206020监控位置一致注:1.可吸附有机卤素(AOX)指标适用于采用含氯漂白工艺的情况。2.纸浆量以绝干浆计。3,核定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以企业纸浆产量与外购商品浆数量的总和为依据。4.企业漂白非木浆产量占企业纸浆总用量的比重大于60%的,单位产品(浆)基准排水量为80m八。2興尚蜀素Z.Z$心
GB3544一20084.2自2011年7月1日起,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3自2008年8月1日起,新制浆造纸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2新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mg/L(pH值、色度、二噁英除外)序号污染物项目制浆制浆和造纸联造纸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企业合生产企业企业pH值6-96-96-92色度(稀释倍数)5050503悬浮物503030五日生化需氧量(B0D)202020企业废水总排放化学需氧量(C0D。)10090806氨氮1288总氮1512128总磷0.80.80.8可吸附有机卤素(AOX)121212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o二噁英/八p%EQ/L)303030单位产品(浆)基准排水址/八m'/)50402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注:;吸附有机点O心和类扬纸适要采用合氧源有工艺的情况.J.N正T2.纸浆量以绝干浆针。主不不闪3,核定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以企业纸浆产量与外购商品浆数量的总和为依据。4.企业自产废纸浆量占企业纸浆总用量的比重大于80%的,单位产品(浆)基准排水量为20m八。5.企业漂白非木浆产量占企业纸浆总用量的比重大于60%的,单位产品(浆)基准排水量为60mA。4.4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L(pH值、色度、二噁英除外)序号污染物项目制浆制浆和造纸联造纸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企业合生产企业企业pH值6-96-96-9色度(稀释倍数)505050悬浮物2010104五日生化需氧量(B0D)101010企业废水总排放5化学需氧量(COD)806050氨氨57总氨010108总磷0.50.50.5罚素前网Z.Z沁.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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