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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本规程为强制性标准,其中第3.1.9,6.3.6,7.3.20,8.1.2,8.2.5等黑体字标注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4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14]36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城科技促进会组织有关单位在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参考有关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进行了全面修订。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放坡:5.支挡式结构:6.土钉墙:7.地下水控制:8.基坑开挖:9.监测:附录A基坑支护设计文件内容:附录B锚杆钢腰梁按简支梁考虑时选型参考表:附录C渗透稳定性验算。本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对原规程中强制性条文第3.1.2,3.1.4,3.1.5(1)、(2),3.1.6,3.1.7,3.7.3,3.7.4,3.7.5,3.7.6,3.7.8,3.7.13,6.3.6,6.4.2等条(款)进行了条款的部分内容调整或条款号调整;2对第3章勘察要求进行了修改:3将原规程第5章标题改为支挡式结构,增加子双排桩的设计内容,并对其他节的内容进行了补充:4.将原规程3.7节独立成章,作为第8章:5新增第9章:6删除了原规程中附录B、附录C内容,新增加附录B及附录C内容。本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贵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设委员会归并组织实施。由北京城科技促进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议,请寄送至北京城科技促进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北京工大厦B座516室:邮政编码:100055)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华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城科技促进会本规程参编单位: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北京航天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材地质工程公司理甄Z.ZC.ET
2术语和符号2.1术语2.l.l筑基坑building foundation pit为进行筑物(包括构筑物)基础与地下室施工所开挖的地面以下空间。2.1.2基坑侧壁side of foundation pit构成筑基坑围体的某一侧面。2.l.3基坑周边环境surroundings around foundation pit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既有(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下水体等的统称。2.l.4基坑支护retaining and protecting for foundation excavation为保证地下结构施工及基坑周边环境的安全,对基坑侧壁及周边环境采用的支挡、加固与保护措施。2.l.5排桩soldier piles以某种桩型按队列式布置组成的基坑支护结构。2.l.6地下连续墙diaphragm wall用机械施工方法成槽,并形成的钢筋混凝士地下墙体。2.17舞i随gwa系网J采用土钉加固的基坑侧壁土体与护面等组成的支护结构。2.1.8土层锚杆soil anchor由设置于钻孔内、端部伸入稳定土层中的钢筋或钢绞线与孔内注浆体组成的受拉杆体。2.l.9冠梁capping beam设置在挡土构件顶部的将挡土构件连为整体的钢筋混凝土梁或型钢梁。2.1.10腰梁waling设置在挡土构件侧面的连接锚杆或内支撑杆件的钢筋混凝土梁或型钢梁。2.1.11支点fulcrum锚杆或支撑体系对支护结构的水平约束点。2.l.l2支点刚度系数stiffness coefficient of fulcrum bearing锚杆或支撑体系对支护结构的水平向反作用力与其位移的比值。2.1.13嵌固深度embedded depth桩墙结构在基坑开挖底面以下的埋置深度。2.l.l4地下水控制groundwater controlling为保证支护结构施工、基坑挖土、地下室施工及基坑周边环境安全而采取的排水、降水、截水或回灌措施。2.l.l5截水帷幕curtain for cutting off water用于阻截或减少地下水流入基坑侧壁及基坑底而采用的连续止水体。2阀Z.ZC.EI
3基本规定3.1设计原则311设计文件应明确支护结构的设计使用期限。除有特殊要求外,本规程所列各种支护结构,均应按设计使用年限一年的临时性结构进行设计。3.1.2基坑支护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3.13当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判定为达到了承载能力极限状态:1支护结构构件或连接因应力超过材料强度而破坏,或因过度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2支护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支护结构或结构构件丧失稳定:3支护体或土体因土中剪应力达到其抗剪强度而发生滑动、隆起、推移、倾覆、滑移:4地下水渗流引起土体渗透破坏。3.1.4当出现下列状态时,应判定为达到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支护结构的变形或地下水的状态已妨碍地下结构施工或影响基坑周边环境的正常使用功能。3.1.5基坑支护设计时,应根据基坑的开挖深度h、邻近(构)筑物及管线与坑边的相对距离比α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按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按表3.1.5划分基坑侧壁的安全等级。对同一基坑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的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典巩系表3.1.5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划分承筑杀作a0.50.ba1011.0开挖冰宽上好项、h〔m)水文期5会性444141114144141一然一敏10411一铁一拨一级一枚a010一数一河=然一级三锁注:h—基坑开挖深度。2Q一相对距离比a=方,。为管线、邻近(构)筑物基础边缘(桩基础桩端)离坑内壁的水平距离与基础底面距基坑底垂直距离的比值,见图31.5。3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分类:复杂一土质差、地下水对基坑工程有重大影响:Ⅱ较复杂一土质较差,基坑侧壁有易于流失的粉士、粉砂层,地下水对基坑工程有一定影响:Ⅲ简单一土质好,且地下水对基坑工程影响轻微。坑壁为多层土时可经过分析按不利情况确定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类别。4如邻近(构)筑物为价值不高、待拆除或临时性的,管线为非重要干线,一旦破坏没有危险且易于修复,则α值可提高一个范围值:对变形特别敏感的邻近(构)筑物或重点保护的古筑物等有特殊要求的(构)筑物,当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二级或三级时,应提高一级安全等级:当既有基础(或桩基础桩端)埋深大于基坑深度时,应根据基础距基坑底的相对距离、基底附加应力、桩基础形式以及上部结构对变形的敏感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ā值范围及安全5理甄Z.ZC.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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