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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设标准》是根据原设部《关于印发〈二O○三年工程项目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标函〔2004〕43号),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等单位负责编制而成。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我国城镇供热厂工程设和运营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经验,在借鉴国外有关做法和经验,考虑适应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需要的基础上,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国的方针,在满足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执行我国资源能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法规和政策。征求意见稿完成后,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多次召开讨论座谈会,最后召开审查、复审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设标准共分九章:总则、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厂区规划、工艺与装备、配套工程、筑标准与设用地、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劳动组织与劳动定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本设标准对政府投资的城镇供热厂工程设必须严格执行,对企业投资的可参考适用。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9号:邮政编码:30007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城市没研宽院筑素大网117主要起草人:名国良廖荣平王淮熊维镕李春林江绍辉杨健莲Z.ZC.ET
第一章总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决策和设的科学管理水平,达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的目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城镇供热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设标准。第二条本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核城镇供热厂项目的重要依据,也是监督检查城镇供热厂工程整个设过程设标准的尺度。第三条本设标准适用于城镇燃煤、燃气供热厂新工程,改、扩工程可参照执行。第四条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的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城镇供热行业发展和保护环境、节约能源、节约土地、劳动安全、消防等有关政策。第五条城镇供热厂工程的设应统筹规划,与城市发展规划相协调,以近期为主,兼顾远期发展,分期设。第六条城镇供热厂工程,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供热规划、环境规划、所用燃料以及用户用热性质,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综合比选。第七条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的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并积极选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第八条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的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第九条城镇供热程项的资,应落实热负荷土地,燃料:供电给排水交通、通信、设资金等设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成后正常运行。第十条城镇供热厂与热力网的设必须同步进行。第十一条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0t/h的蒸汽锅炉、热负荷年利用小时大于或等于4000h的较大型供热厂,经技术经济比较具有明显经济效益和节能效果的,应采用热电联产的集中供热方式。第十二条在地震烈度为6度及以上的地区,供热厂的筑物、构筑物、锅炉本体和管道的设计,均应采取符合该地区抗震设防标准的措施。第十三条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的设,应考虑灰渣的综合利用第十四条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的设,除执行本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经济、参数标准和指标及定额的规定。1素荷网Z.Z沁
第二章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五条城镇供热厂工程设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按照核实后的设计热负荷确定。供热厂的设规模可按表1执行。表1供热厂设规模分类蒸汽锅炉(/h)》热水锅炉(MW)燃料种类供热厂类别单台容量总容量单台容量总容量I类20801456Ⅱ类3514029116燃煤Ⅲ类7530058(70)232(280)W类116464I类721燃气Ⅱ类1456Ⅲ类29116注:供热厂的设规模与表中郴一致时,可参照相近容量的供热厂规模选用第十六条城镇供热厂工程设项目由供热厂主体工程工艺与装备、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型J.NE可(一)燃煤供热厂:1.主厂房:包括锅炉本体及相关的工艺系统与设备。2.燃料储运系统:包括卸煤、储煤、输煤、筛碎处理及相关的辅助设施。3.炉型及燃烧系统:包括炉型选择及烟、风、煤系统。4.污染物处理系统:除尘、脱硫(脱氮)系统。5.热力系统:包括锅炉的汽水系统,锅炉补给水的处理、除氧设施、锅炉的疏放水及排污系统以及供热泵站等。6.除灰渣系统:包括炉渣处理系统与飞灰处理系统及灰渣综合利用方案。7.监测和自动控制系统、热计量系统。(二)燃气供热厂:1.主厂房:包括锅炉本体及相关的工艺系统与设备。2.炉型及燃烧系统:包括炉型选择及烟、风、燃气系统。3.热力系统:包括锅炉的汽水系统,锅炉补给水的处理、除氧设施、锅炉的疏放水及排污系统以及供热泵站等。4.监测和自动控制系统。5.燃气调压、计量系统。二、配套工程主要包括:交通、供配电、给排水、消防、通信、暖通、监测、维修、材料库等。三、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办公室、值班宿舍、食堂、浴室、厕所、绿化等设施。第十七条供热厂工艺不同时,生产设施的内容不同。能够由社会化条件解决的附属设施,如维修、交通运输、绿化、保安、试验及化验等均不应再设置。对改、扩的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设施。2莲素衬网Z.Z心.ET
第三章选址与厂区规划第十八条城镇供热厂的厂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供热规划和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环境保护、防火、卫生的有关规定。二、供热厂厂址的确定,应取得土地使用、燃料、电源和水源供应、供热管网走向及路由、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同意或认可的文件。若厂址涉及机场、军事设施或文物遗址的控制或保护范围,尚应取得有关部门同意或认可的文件。三、供热厂供热距离应经济合理,宜靠近热负荷中心,并便于多热源联网。四、供热厂应有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便于燃料和灰渣的运输。五、供热厂设场地应具备满足工程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并应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六、供热厂设应节约用地,考虑利用非可耕地和劣地,减少拆迁,尽量不破坏原有树木和植被。七、全年运行的供热厂,宜位于居住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运行的供热厂,宜位于运行季节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八、供热厂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有条件的地区应优先采用中水。九、供热厂若分期设,应考虑将来发展的可能性。第十九条城镇供热厂的厂区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供热厂的用地范围应根据设种施王的需要,按规划容量确定?其用地宜分期、分批征用,施工用地可临时租用。应踪合优化,尽量减少全广生产用地、生活用地和施工用地的面积。二、供热厂总体布置应以锅炉房为中心,各工艺专业合理、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处理好总体与局部、近期与远期、平面与竖向、地上与地下、物流与人流、运行与施工、内部与外部的关系,综合各种因素统筹安排、合理规划全厂(构)筑物的位置。三、供热厂的固定端应结合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热用户方位,布置在厂区不能延伸发展的边侧。四、供热厂辅助间的布置形式,可视不同燃料的设规模决定。对于燃煤I类、燃气I~Ⅱ类的供热厂,宜贴邻锅炉间固定端布置:对于燃煤Ⅱ类、燃气Ⅲ类的供热厂,可视具体情况贴邻锅炉间,亦可单独布置:对于燃煤Ⅲ~Ⅳ类的供热厂,宜单独布置或设置综合楼。五、储煤场、灰渣场宜位于主要筑物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输煤栈桥、临时灰场(或灰库)应靠固定端布置,不应影响供热厂扩。六、锅炉房、储煤场、灰渣场、燃气调压站以及其他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均应符合国家现行燃气、防火、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七、厂区道路应根据设规模、运输要求、管线布置等合理确定。对于燃煤Ⅱ~W类供热厂的锅炉房及储煤场和燃气Ⅲ类供热厂的锅炉房,其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置环形通道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通道。八、厂区出入不应少于两个,其位置应使厂内外联系方便,并宜使人流与物流分开,主要出入宜设在厂区的固定端一侧。九、供热厂主要筑物的方位宜结合日照、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等因素确定。十、供热厂各筑物、构筑物的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减少平整场地土石方工程量:缩小运煤系统的提升高差和运输距离。当厂区自然地形高差较大时,宜采用阶梯式布置。十一、供热厂应因地制宜地进行绿化,主要规划在进厂主干道两侧、厂区主要出入、主要筑及储煤场的周围,厂区绿化覆盖率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3運素前网Z.ZC.ET
第四章工艺与装备第二十条供热厂的工艺与装备应根据设规模、所选工艺与装备的技术条件合理确定,并应满足适度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保证安全、改善环境卫生和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要求。第二十一条供热厂锅炉燃料的种类应根据城市环境保护要求和燃料供应的情况决定。第二十二条城镇供热厂的燃料储运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煤场储量和煤场设备应根据供热厂的总耗煤量和运煤方式确定。储煤场可根据环保要求设置封闭或半封闭的煤库。二、储煤场和输煤系统均应设置燃料计量设施。三、输煤系统应根据供热厂小时最大耗煤量确定系统形式、工作制度及输煤能力。四、从煤场到锅炉房的运煤方式,对于燃煤类供热厂,可采用垂直多斗提升机或带式输送机,对于燃煤Ⅱ~Ⅳ类供热厂应采用带式输送机。五、对于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燃煤,当采用摻烧石灰石进行炉内脱硫时,石灰石宜使用成品石灰石粉。六、输煤系统应设置电气联锁及必要的通信设施,并应设置供设备安装检修用的起吊设施。第二十三条城镇供热厂的炉型及燃烧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锅炉燃烧方式、供热介质、介质参数及锅炉台数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设计规范的要求。二、供生产、采暖和生活用的锅炉,不宜选择煤粉炉。三、一般供采暖的供热厂应优先选用高效链条炉,在下列情况下,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认合理时,才考虑选用循环流轮床蜗护J.NE(一)对于燃煤Ⅳ类的供热于、单台锅炉容量较大,又没有相应的链条炉产品时。(二)当煤质较差,用链条炉不能适应时。四、当选用链条炉时,其炉前储煤仓宜装设均匀布煤装置及有利于节能的燃烧装置。五、锅炉的鼓风机、引风机、二次风机应选用高效、节能和低噪声风机。鼓风机、引风机宜采用调速装置,并设置检修设备用的起吊设施。六、燃气供热厂的设备及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燃气供热厂的炉型,应根据气体燃料特性、布置的特点等因素确定。(二)根据燃气压力参数设置调压装置。第二十四条污染物处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除尘脱硫设备的选择,应使烟气中有害物质的排放量及其浓度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考虑灰渣特性、工艺及灰渣综合利用的要求。二、当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不能满足环保要求时,应装设脱硫、脱氨装置。三、供热厂的烟囱高度和出烟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第二十五条供热厂的热力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热网循环水泵应根据热网调节方式选择,热网补给水泵应采用调速装置。二、供热厂的水处理方式,应根据原水水质、炉水水质、蒸汽品质、补水率、锅炉排污率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三、蒸汽锅炉连续排污扩容器的排水,应回收加以利用。四、供热厂应节约用水,提高厂内用水的重复使用率。第二十六条城镇供热厂主厂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主厂房布置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并做到设备布局和空间利用合理,管线连接短捷、整Z.ZC.ET
齐,厂房内部设施布置紧凑、恰当,巡回检查的通道畅通。二、当气象条件适宜时,75/及以上容量的循环流化床锅炉,宜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三、位于居住区内锅炉的引风机不应露天布置。四、供热厂的集中控制室应布置在锅炉操作层同一标高上。五、供热厂内高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噪声控制措施,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第二十七条城镇供热厂的除灰渣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除灰渣系统的设计应充分考虑灰渣综合利用和环保要求,并贯彻节约用水的方针。二、当确定灰渣综合利用时,应按照“干湿分排、粗细分排和灰渣分排”的原则设计,并为灰渣外运创造条件三、除灰渣方式可视条件采用机械、水力或气力除灰渣装置。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灰渣应采用灰渣干态分除,不应采用水力除灰(渣)系统。四、当采用干式除尘器并综合利用细灰时,宜采用气力除灰系统。五、当采用水力除灰渣系统时,应设置循环水利用系统。第二十八条城镇供热厂的监测和自动控制系统、热计量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锅炉及各辅助设备应设置安全联锁、超限报警系统,运行参数采集系统,供经济核算的计量系统,在线监测烟尘、二氧化硫浓度的测量系统,以及固定烟气检测孔和采样平台。二、锅炉自动调节系统应采用微机优化控制,并通过通信网络与热网监控系统相连,实现协调控制。三、热源厂与热力网的分界处应设置热水或蒸汽流量(热量)的计量装置,并将计量参数传至热网监控中心。UZ.J.NE可5素荷网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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