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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设标准》(以下简称本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设部《关于下达2013年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标〔2013)162号)的要求编制,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作为主编部门,具体由中国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计划财务部组成编制组共同编写。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的实地调查研究及全国性的问卷调查,认真分析了全国既有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统计资料,在此基础上编制组遵循勤俭国的方针及实事求是的精神,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勇能定位和实际业务需求,进行了反复测算,广泛征求了各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和议,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本设标准共分6章:总则、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总平面布局、面积指标、筑与筑设备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计划财务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86号,邮政编码:10003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部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参编单位:中国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计划财务部主要起草人:顾均李冬生张全军解宏德宋力锋李强刘立军张振飞涂强根胡姗刘克勤理甄Z.ZC.ET
标准资源求助QQ群:141160466你想找的我们帮你你想要的全在这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规范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设,合理确定设规模,结合残疾人就业服务的特点及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设标准。第二条本设标准是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投资、决策和设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设项目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工程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第三条本设标准适用于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新、改和扩工程项目。7了第四条我疾大就显服务中心的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残疾人的需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发展对残疾人就业服务设施提出的新要求,合理确定设规模和水平。第五条,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设应满足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的功能需求,促进残疾人服务体系的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设宜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第六条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设,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人规模、残疾人数量,因地制宜、节约能源、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城市基础设施,合理布局,应与所在地区基层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统筹规划设,避免重复设。第七条·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设除应执行本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定额的规定。理闐素村网Z.ZC.ET
第二章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设规模应依据中心的设级别确定。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按照所在辖区的残疾人人数分为一至三级三个设级别,当辖区残疾人人数不确定时,则应依据所在辖区的常住人数确定。具体分级方式见表1。表1·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设分级表设级别一级二级三级辖区残疾人人数(万人)<4.4<>4.450>50辖区常住人数(万人)<70<>70~800>800第九条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设项目构成应包括房屋筑设备和场地。凡系?网2.U心此.第十条房屋筑应包括窗服务用房、职业评测用房、培训与教育用房、就业训练与生产劳动用房、生活用房、辅助用房等。第十一条筑设备应包括筑给排水系统及设备、暖通空调系统及设备、筑供配电系统及设备、弱电系统及设备和无障碍设施等。第十二条场地应包括设用地范围内的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第十三条房屋筑中各类用房应由下列内容分别构成:一、窗服务用房可由综合服务厅等房间组成。二、职业评测用房可由评测用房、职业指导用房、信息管理用房及心理辅导用房等房间组成。三、培训与教育用房可由教育培训用房、技能展示用房、创业指导用房等房间组成。四、就业训练与生产劳动用房可由实操车间、模拟工场、库房及创业孵化工作室等房间组成。·2·理甄Z.ZC.ET
第三章选址与总平面布局第十四条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选址应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性,并满足下列要求:一、应选择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地势相对平坦的地段。二、应选择周边市政基础设施较完备的地段。三、宜布置在城区或近郊区,且方便残疾人出人、公共交通服务便利的地段。四、应远离污染源和有易燃、易爆等危险源威胁的地区。第十五条,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J.E一、布局应合理、紧凑,内部流线科学便捷,管理安全方便,减少能耗。二、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筑物的朝向应根据气候条件合理确定,筑布局应合理采用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三、应保证场地干燥、日照充足、排水通畅、环境优美。第十六条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房屋筑宜为低层或多层;当与其他筑合并设时,应设置于合筑的低层或多层部分;当与相关服务于残疾人的筑合时,可设置独立的出入;当与其他类型的筑合时,应设置独立区域及出入。第十七条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位应按照当地城乡规划要求结合主要出入进行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数量不应少于总车位数的20%。每车位所占面积应符合残疾人停车有关规定。二、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4·理甄Z.ZC.ET
第四章面积指标第十九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分为设住宿的一类机构、不设住宿的二类机构及一类、二类混合机构。一类、二类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设规模及筑面积指标,应根据各级相应的培训人数指标及人均筑面积指标分别确定,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一类、二类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培训人数指标及筑面积指标设级别一级二级三级每期培训人数(人入1549a50c90a1100~160人均筑面积一类3736.35(m2)二类302928总筑面积一类555~14801800~32403500~5600(m2)二类450~12001450~26102800~4480注:1每期各级培训人数依据表1、表2按插入法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精确到个位。2若一级中心所在辖区残疾人人数少于0.5万人,中心每期培训人数至少为15人3可根据需要设置创业孵化工作室且另增相应面积,每工作室筑面积宜为35m2,各级每个中心设置工作室数量不宜超过4个,4设置地下车库或人防设施时,该部分筑面积应另计5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就业训练与生产劳动用房如有特殊工艺要求,且所需设规模、设内容在本设标准不能涵盖时,可根据实际需求据实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第二十条同时设有住宿和非住宿的一类、二类混合机构的筑面积,应在每期总培训人数不变的基础上,依据住宿与非住宿的培训人数比例,按一类人均筑面积指标和二类人均筑面积指标·6·莲筑素村网Z.ZC.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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