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
    1 总则
      1.1 本导则是为了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要求,满足21世纪居住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促进我国环境景观设计尽早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而编制的。旨在指导设计单位和开发单位的技术人员正确掌握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的理念、原则和方法。通过导则的实施让广大城乡居民在更舒适、更优美、更健康的环境中安居乐业,并为我国的相关规范的制定创造条件。
      1.2 本导则遵循国内现行的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和其他法规,并参考国外相关文献资料编制的,具有适用性和指导性。
      1.3 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应坚持以下原则:
      1.3.1 坚持社会性原则。赋予环境景观亲切宜人的艺术感召力,通过美化生活环境,体现社区文化,促进人际交往和精神文明建设,并提倡公共参与设计、建设和管理。
      1.3.2 坚持经济性原则。顺应市场发展需求及地方经济状况,注重节能、节材,注重合理使用土地资源。提倡朴实简约,反对浮华铺张,并尽可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达到优良的性价比。
      1.3.3 坚持生态原则。应尽量保持现存的良好生态环境,改善原有的不良生态环境。提倡将先进的生态技术运用到环境景观的塑造中去,利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1.3.4 坚持地域性原则。应体现所在地域的自然环境特征,因地制宜地创造出具有时代特点和地域特征的空间环境,避免盲目移植。
      1.3.5 坚持历史性原则。要尊重历史,保护和利用历史性景观,对于历史保护地区的住区景观设计,更要注重整体的协调统一,做到保留在先,改造在后。
      2 住区环境的综合营造
      2.1 总体环境
      2.1.1 环境景观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的要求。要从场地的基本条件、地形地貌、土质水文、气候条件、动植物生长状况和市政配套设施等方面分析设计的可行性和经济性。
      2.1.2 依据住区的规模和建筑形态,从平面和空间两个方面入手,通过合理的用地配置,适宜的景观层次安排,必备的设施配套,达到公共空间与私密空间的优化,达到住区整体意境及风格塑造的和谐。
      2.1.3 通过借景、组景、分景、添景多种手法,使住区内外环境协调。滨临城市河道的住区宜充分利用自然水资源,设置亲水景观;临近公园或其他类型景观资源的住区,应有意识地留设景观视线通廊,促成内外景观的交融;毗邻历史古迹保护区的住区应尊重历史景观,让珍贵的历史文脉溶于当今的景观设计元素中,使其具有鲜明的个性,并为保护区的开发建设创造更高的经济价值。
    
      2.2 光环境
      2.2.1 住区休闲空间应争取良好的采光环境,有助于居民的户外活动;在气候炎热地区,需考虑足够的荫庇构筑物,以方便居民交往活动。
      2.2.2 选择硬质、软质材料时需考虑对光的不同反射程度,并用以调节室外居住空间受光面与背光面的不同光线要求;住区小品设施设计时宜避免采用大面积的金属、玻璃等高反射性材料,减少住区光污染;户外活动场地布置时,其朝向需考虑减少眩光。
      2.2.3 在满足基本照度要求的前提下,住区室外灯光设计应营造舒适、温和、安静、优雅的生活气氛,不宜盲目强调灯光亮度;光线充足的住区宜利用日光产生的光影变化来形成外部空间的独特景观。
      2.3 通风环境
      2.3.1 住区住宅建筑的排列应有利于自然通风,不宜形成过于封闭的围合空间,做到疏密有致,通透开敞。
      2.3.2 为调节住区内部通风排浊效果,应尽可能扩大绿化种植面积,适当增加水面面积,有利于调节通风量的强弱。
      2.3.3 户外活动场的设置应根据当地不同季节的主导风向,并有意识地通过建筑、植物、景观设计来疏导自然气流。
      2.3.4 住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宜达到二级。
      2.4 声环境
      2.4.1 城市住区的白天噪声允许值宜≤45dB,夜间噪声允许值宜≤40dB。靠近噪声污染源的住区应通过设置隔音墙、人工筑坡、植物种植、水景造型、建筑屏障等进行防噪。
      2.4.2 住区环境设计中宜考虑用优美轻快的背景音乐来增强居住生活的情趣。
      2.5 温、湿度环境
      2.5.1 温度环境:环境景观配置对住区温度会产生较大影响。北方地区冬季要从保暖的角度考虑硬质景观设计;南方地区夏季要从降温的角度考虑软质景观设计。
      2.5.2 湿度环境:通过景观水量调节和植物呼吸作用,使住区的相对湿度保持在30-60%。
      2.6 嗅觉环境
      2.6.1 住区内部应引进芬香类植物,排斥散发异味、臭味和引起过敏、感冒的植物。
      2.6.2必须避免废异物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应在住区内设置垃圾收集装置,推广垃圾无毒处理方式,防止垃圾及卫生设备气味的排放。
      2.7 视觉环境
      2.7.1 以视觉控制环境景观是一个重要而有效的设计方法,如对景、衬景、框景等设置景观视廊都会产生特殊的视觉效果,由此而提升环境的景观价值。
      2.7.2 要综合研究视觉景观的多种元素组合,达到色彩适人、质感亲切、比例恰当、尺度适宜、韵律优美的动态观赏和静态观赏效果。
      2.8 人文环境
      2.8.1 应十分重视保护当地的文物古迹,并对保留建筑物妥善修缮,发挥其文化价值和景观价值。
      2.8.2 要重视对古树名树的保护,提倡就地保护,避免异地移植,也不提倡从居住区外大量移入名贵树种,造成树木存活率降低。
      2.8.3 保持地域原有的人文环境特征,发扬优秀的民间习俗,从中提炼代表性设计元素,创造出新的景观场景,引导新的居住模式。
      2.9 建筑环境
      2.9.1 建筑设计应考虑建筑空间组合、建筑造型等与整体景观环境的整合,并通过建筑自身形体的高低组合变化和与住区内、外山水环境的结合,塑造具有个性特征和可识别性的住区整体景观。
      2.9.2 建筑外立面处理
      (1)形体。住区建筑的立面设计提倡简洁的线条和现代风格,并反映出个性特点。
      (2)材质。鼓励建筑设计中选用美观经济的新材料,通过材质变化及对比来丰富外立面。建筑底层部分外墙处理宜细。外墙材料选择时需注重防水处理。
      (3)色彩。居住建筑宜以淡雅、明快为主。在景观单调处,可通过建筑外墙面的色彩变化或适宜的壁画来丰富外部环境。
      (4)住宅建筑外立面设计应考虑室外设施的位置,保持住区景观的整体效果。
      3 景观设计分类
      3.1 分类原则
      本导则的景观设计分类是依居住区的居住功能特点和环境景观的组成元素而划分的,不同于狭义的园林绿化,是以景观来塑造人的交往空间形态,突出了场所+景观的设计原则,具有概念明确,简练实用的特点。有助于工程技术人员对居住区环境景观的总体把握和判断。
      3.2 设计元素
      景观设计元素是组成居住区环境景观的素材。本导则列出的景观设计元素仅是诸多素材中的常见部分,其中一些重要的量化指标可作为设计参考依据。设计元素根据其不同特征分为:功能类元素、园艺类元素和表象类元素。(详见下表)
    
      4 绿化种植景观
      4.1 居住区公共绿地设置
      居住区公共绿地设置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下表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根据具体条件选用)
    
      注:居住区公共绿地至少有一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日照阴影范围之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同时应满足宽度不小于8,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的要求。参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4.2 公共绿地指标
      公共绿地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级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或组团)不少于1.5m2/人。
      4.3 绿地率
      新区建设应≥30%;
      旧区改造宜≥25%;
      种植成活率≥98%。
      4.4 院落组团绿地
    
      其中: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4.5 绿化种植相关间距控制规定
      4.5.1 绿化植物栽植间距和绿化带最小宽度规定
    
      4.5.2 绿化带最小宽度规定
    
      4.5.3 绿化植物与建筑物、构筑物最小间距的规定
    
      4.5.4 绿化植物与管线的最小间距
    
      4.6 道路交叉口植物布置规定
      道路交叉口处种植树木时,必须留出非植树区,以保证行车安全视距,即在该视野范围内不应栽植高于1的植物,而且不得妨碍交叉口路灯的照明,为交通安全创造良好条件。(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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