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发展目标与规划结构 2
第三章 土地使用与用地控制 3
第四章 道路交通规划 5
第五章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9
第六章 绿地景观规划 12
第七章 市政工程设施规划 13
第八章 环境与防灾规划 15
第九章 “四线”规划与开发强度控制 17
第十章 地块划分和规划指标控制 19
附录1:名词解释 19
附录2:文本用词说明 20
附表3: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用地兼容性一览表 21
附表4: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土地使用与建筑适建规定表 22
附表5:配建公共停车场(库)标准表 23
附表6: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一览表 23
附表7:非正南北向布置建筑物间距折减系数 23
附表8: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 23
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了适应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城市建设管理的需要,科学指导临港经济开发区的开发建设,统筹安排临港经济开发区的土地使用、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工程设施、环境容量、历史文化风貌保护等,促进临港经济开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特编制《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本规划文本。
第二条 规划依据
1、国家有关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
(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
(7)《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
(8)《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
(9)《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
(10)《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建规〔2002〕218号)
(11)《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建规〔2002〕218号)
(12)《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13)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2、四川省有关经济社会与城市发展的法规政策与规划
(1)《四川省城镇体系规划(2001~2020)》
(2)《川南城镇密集区规划(2006~2020)》
(3)《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建设规划》(2009~2020)
(4)《泸州—宜宾—乐山港口群布局规划》(2009年6月)
(5)《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9月24日修正)
(6)《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7)《四川省近期建设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试行)
3、市、县有关经济社会与城市发展的法规、政策与规划
(1)《宜宾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
(2)《宜宾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3)《四川宜宾港总体规划》(2008年3月)
(4)《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战略规划》(2010年4月)
(5)《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概念性规划设计》(2010年7月)
(6)《宜宾市沿江经济带发展总体规划》(2009年5月)
(7)《川南经济区发展规划纲要——宜宾篇》(2009年8月)
(8)《宜宾市工业集中区规划布局》(宜府发〔2007〕42号)
(9)《宜宾国家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2010年2月)
(10)《宜宾统计年鉴》(2006~2009年)
(11)宜宾市政府工作报告(2007~2010年)
(12)宜宾市及临港经济开发区相关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和技术资料等
第三条 规划原则
1、生态原则
充分利用自然景观资源,规划建设与自然山水相协调,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建设开放性的生态良好的绿色低碳港口新城。
2、景观原则
打通景观视廊,营造“山—水—城”和谐统一的宜居城市。
3、弹性原则
在保证生态系统和传统风貌的前提下,允许局部功能和容量的适当调整,以适应未来变化。
第四条 规划范围
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研究范围包括白沙街道与沙坪镇所辖区域,面积约95.68平方公里(地形图实测数据),其中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约47.40平方公里。长江岸线长度约22公里。
第五条 规划年限
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期限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2010年~2015年,
第二阶段为2010年~2020年,
第三阶段为2020年以后。
第六条 规划法定效力
本规划是临港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符合文本和图则的规定,并应符合国家、四川省、宜宾市和临港经济开发区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下一层次规划(如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
第七条 使用原则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文本和分图图则及重要区段的城市设计导引,是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划管理的法定文件,不可分割。
第八条 执行主体和管理权限
本规划由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临港经济开发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照本规划进行规划管理。
第二章 发展目标与规划结构
第九条 城市发展定位
1、总体定位
港口、产业、居住环境协调发展的临港新城,山河秀色与城区建设融为一体的首善之区。
2、区域定位
四川一流、西部最好的临港经济区,成渝经济区、川滇黔接合部最具发展潜力的增长极,宜宾向东扩展的新引擎。
3、功能定位
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是集港口物流、先进制造、高新产业、商务商贸、生态居住、科研培训、旅游休闲、文化创意、商业服务、行政管理等多种区域副中心功能、城市服务功能、决策管理功能于一体的城市新中心区。
第十条 建设用地规模
通过分析地形、基本农田、地灾等三部分条件对规划区建设用地的限定,可以得出,本规划区内适宜进行城市建设的用地面积约为42~48平方公里。
第十一条 人口发展规模
综合西部城区与东部产业园区和港口区的人口容量预测,确定整个临港经济开发区的人口容量约为26~30万人。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按这个规模或以上标准进行相应配套。
第十二条 规划结构
规划县城将形成“一轴、一核、两带、多组团”的空间结构:
(1)“一轴”
沿宜南快速路(白沙路)的城市发展轴,各功能区沿该发展轴紧凑布局。
(2)“一核”
即中央服务核。位于临港经济开发区中段,兼具生活服务中心与生产服务中心两部分核心内容,其向西服务临港新城区,向东服务宜宾港与产业园区;与各功能片区中心通过干道系统联接,统领整个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的发展建设格局。
(3)“两带”
规划形成“蓝”“绿”双带,即沿长江蜿蜒的滨江城市“蓝带”和沿着北侧山体形成的生态休闲“绿带”。“蓝”“绿”双带与城市主轴共同串联起各功能组团。
(4)“多组团”
规划形成八大功能组团,分别为:休闲旅游组团、科技研发与低碳生活组团、新城生活组团、水岸创意文娱组团、中部产业组团、港口物流组团、专业市场与生活组团、东部产业组团。
各功能组团与服务核心通过城市轴线联系,使整个临港经济开发区成为和谐互动、高度融合的整体。
第三章 土地使用与用地控制
第十三条 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码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部分用地细分至小类。
第十四条 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的基本用地构成包括了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广场用地(S)、对外交通用地(T)、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水域及其它用地(E)等。
表3-1 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用地统计表
用地代号 | 用地名称 | 用地面积(ha) | 占总建设用地 比例(%) | 占总用地比例(%) |
---|
R |
| 居住用地 | 770.7 | 16.26 | 8.06 |
其中 | R2 | 二类居住用地 | 719.7 | 15.18 | 7.52 |
|
| 中小学用地 | 51.1 | 1.08 | 0.53 |
C |
|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609.1 | 12.85 | 6.37 |
其中 | C1 | 行政办公用地 | 55.9 | 1.18 | 0.58 |
| C2 | 商业金融业用地 | 358.9 | 7.57 | 3.75 |
| C3 | 文化娱乐用地 | 28.4 | 0.60 | 0.30 |
| C4 | 体育 用地 | 15.9 | 0.34 | 0.17 |
| C5 | 医疗卫生用地 | 16.1 | 0.34 | 0.17 |
| C6 | 教育科研用地 | 131.5 | 2.77 | 1.37 |
| C7 | 文物古迹用地 | 0.2 | 0.00 | 0.00 |
| C9 |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 2.2 | 0.05 | 0.02 |
M |
| 工业用地 | 1745.3 | 36.82 | 18.24 |
其中 | M1 | 一类工业用地 | 650.2 | 13.72 | 6.80 |
| M2 | 二类工业用地 | 1095.1 | 23.10 | 11.45 |
W |
| 普通仓储用地 | 362.7 | 7.65 | 3.79 |
T |
| 对外交通设施用地 | 210.2 | 4.43 | 2.20 |
其中 | T1 | 铁路用地 | 59.6 | 1.26 | 0.62 |
| T2 | 公路用地 | 9.8 | 0.21 | 0.10 |
| T4 | 港口用地 | 140.8 | 2.97 | 1.47 |
S |
| 道路广场用地 | 547.8 | 11.56 | 5.73 |
其中 | S1 | 道路用地 | 527.0 | 11.12 | 5.51 |
| S2 | 广场用地 | 8.6 | 0.18 | 0.09 |
| S3 | 停车场用地 | 12.2 | 0.26 | 0.13 |
U |
| 市政设施用地 | 65.7 | 1.39 | 0.69 |
其中 | U1 | 供应设施用地 | 28.7 | 0.61 | 0.30 |
| U2 | 交通设施用地 | 11.5 | 0.24 | 0.12 |
| U3 | 邮电设施用地 | 6.5 | 0.14 | 0.07 |
| U4 |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 14.9 | 0.31 | 0.16 |
| U9 |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4.2 | 0.09 | 0.04 |
G |
| 公园绿地 | 428.9 | 9.05 | 4.48 |
其中 | G1 | 公共绿地 | 158.1 | 3.34 | 1.65 |
| G2 | 防护绿地 | 270.8 | 5.71 | 2.83 |
合计 | 规划总建设用地 |
| 4740.3 | 100.00 | 49.55 |
E |
| 水域及其它用地 | 4827.2 | | 50.45 |
总计 | 规划总用地 |
| 9567.5 | | 100.00 |
第十五条 居住用地(R)
在“东园、西城、中核”的整体结构下,规划区共形成西部新城组团、西南滨江组团、临港之心组团、北部生态居住组团、东部火花与顺南六个居住生活组团。规划二类居住用地770.72公顷,中小学用地51.05公顷,合计占规划区总建设用地的16.26%。
第十六条 公共设施用地(C)
本规划的公共设施用地包括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设施用地、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和教育科研设施用地等,合计用地609.09公顷,约占规划区总建设用地的12.85%。
其中规划行政办公用地:面积55.85公顷,主要为开发区一级的行政办公用地,结合中央服务核进行整体设置。同时布置部分市级行政办公用地,缓解老城交通压力。
商业金融用地:面积358.87公顷(其中市场用地与旅游服务业用地分别为172.5公顷和60.1公顷),商业用地主要集中在西侧城区与中央服务核,同时渗透于各功能区。
文化娱乐用地:面积28.42公顷,主要结合临江地段进行设置,在临港开发区西南侧与中央服务核南侧形成两处较为集中的文化娱乐用地,包括市一级的文化娱乐设施,另外在各功能区布置居住区级的文化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等。
体育设施用地:总面积15.9公顷,包括市一级的体育设施与居住区级的运动场、游泳场等。
医疗卫生用地:临港经济开发区内现状只有临港医院、沙坪卫生院等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在新城区和居住区增设若干处综合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总面积16.13公顷。
教育科研用地:规划结合临港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确定规划区西北面为生态教育研发组团,总面积131.5公顷。
文物古迹用地:对规划控制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如玄义玫瑰教堂,划出具体用地范围予以保护控制,规划文物古迹用地面积0.23公顷。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规划设置四处用地,为敬老院和托老所等,总用地面积2.19公顷。
第十七条 工业用地(M)
规划以宜泸高速公路为界将工业用地划分两个片区,分别为中部工业组团与东部工业组团。其中,中部工业组团主要围绕着宜宾志城港发展先进装备制造、机械加工、绿色加工等产业类型,东部工业组团主要发展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产业类型以及作为远期的产业拓展用地。规划工业用地总面积为1745.25公顷,占规划区总建设用地的36.82%。
第十八条 物流仓储用地(W)
规划区内物流仓储用地主要布置在宜宾志城港后方,充分发挥码头与高速公路的便捷对外交通运输优势,打造完整的港口服务产业链,提高与临港产业配套的专业化行业物流服务能力,并设置海关监管区与港口物流服务区。同时设有货物堆场、写字楼、大型重装运输轨道,满足仓储、配送、运输、装卸功能。
物流仓储总用地面积为362.68公顷,约占规划区总建设用地面积的7.65%。
第十九条 绿地(G)
公园绿地主要结合自然山体、水体进行设置,规划区内公园绿地集中在白沙堰两侧,形成滨水的带状绿地,同时,结合水库、山头布置若干点状公园分布在规划区内。规划公园绿地面积158.1公顷。
生产防护绿地主要由城市快速路与主干道防护绿地、居住区与工业区之间的防护绿地、市政设施防护绿地等组成。用地面积270.77公顷。
规划绿地总面积428.87公顷,占规划区总建设用地的9.05%。
第二十条 道路广场用地(S)
规划道路广场用地总面积为547.82公顷,占总建设用地的11.56%。其中,道路用地526.98公顷,广场用地8.63公顷,社会公共停车场用地12.21公顷。
第二十一条 对外交通用地(T)
临港经济开发区对外交通主要依托现状的寨子山路(东环路)、宜南快速路。正在规划建设的宜宾港志城作业区、港口铁路专线、宜泸高速公路等交通设施将大幅提升规划区的对外交通联系条件。
交通设施用地主要是长途汽车客运站场,规划布置1个汽车客运站,位于商贸大道与白沙路交叉口,占地面积8.11公顷。
规划对外交通用地面积约210.19公顷,占规划区总建设用地的4.43%。
第二十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规划市政公用设施用地65.73公顷,占规划区总建设用地的1.39%,主要设施有:
给水厂——规划在沙坪镇中心南面临江边新建一座给水厂。
污水处理厂——在规划区中部、沙坪镇以东处设置1#污水处理厂;在规划区东部、宜南快速路以南设置2#污水处理厂。
变电站——规划范围内现有一座220kv变电站,即白沙站;一座110kv变电站,即沙坪站。规划增设一座220kv变电站、七座110kv变电站。
液化气供应站——规划区现状有一座白沙配气站,近期位于港口建设一座调压站,中远期各新建一座配气站和CNG站。
消防站——规划共设置5个消防站。
第二十三条 水域及其它用地(E)
规划范围内的水域主要是规划区南侧的长江以及从规划区内部贯穿的白沙堰,其它用地主要为规划区内的白塔山、挂弓山、龙头山等山体林地,以及少部分分散的农田耕地。
水域及其它用地面积约4827.2公顷。
第四章 道路交通规划
第二十四条 对外交通规划
快速路:东环路(寨子山路)、新宜南快速路、城南快速路与李庄快速路共同构成临港经济开发区的快速环路,向东通往南溪、泸州,东南与长宁、贵州相连,西南与赵场组团、攀西地区相通,北与象鼻组团、自贡相接。
高速公路:正在修建中的宜泸高速公路从规划区东北部穿过,在旧州组团实现与内宜高速公路的互通。在规划区内设置沙坪互通等高速公路出入口与规划区进行连接。
铁路:从规划区东北侧设置一条进港铁路连接宜宾志城港与内昆铁路。
水运:规划区东南侧靠近长江处设置宜宾志城港,通过港口水陆运输实现宜宾通江达海的目标。
第二十五条 道路系统规划
在明确“东西带状路网+以港口为核心的发散型路网”的道路设置思路下,规划形成“一环、四横、多纵”的道路网骨架:
一环:由东环路——寨子山路段、城南快速路、李庄快速路、新宜南快速路组成环绕着规划区的快速道路环。作为规划区与外围区域性干道的交通联系纽带,并起到快速交通疏散的作用。
四横:东西方向上规划四条主干道,分别为沿江路、白沙路(老宜南快速路)、新宜南快速路、南坝路。其中,沿江路、白沙路、新宜南快速路作为联系“港——园——城”的三条东西向主干道分别承担着景观性、生活性与交通性等不同功能。南坝路为规划区北侧各组团之间快速联系通道。
多纵:南北方向上形成红星路、学堂路、寨子山路、长翠路、犁湾路、商贸大道、临港纵一路、疏港大道、站前路、李庄快速路等多条主干道,将临港经济开发区与旧州、象鼻、李庄、盐坪坝组团连接起来。
第二十六条 道路等级
规划区道路共分为主干道(包括交通性和生活性)、次干道、支路三个等级。
交通性干道:主要包括新宜南快速路、寨子山路(东环路)、李庄快速度路,此三条快速路与长江南岸的城南快速路形成环状的交通干道系统,其中新宜南快速路、李庄快速路按照双向8车道、50米道路红线宽度进行控制,两侧控制15米绿化带;寨子山路(东环路)按照双向6车道、40米红线宽度进行控制,两侧控制15米绿化带。
生活性干道:主要包括其它东西向主干道和南北向主干道,道路红线宽40米,老城区局部路段为30米,两侧控制10-15米绿化带。
次干道:次干道是联系区内各功能区内部与各片区主干道交通的道路,是主干道的延伸。区内次干道交叉口距离控制在400~700米左右,次干道红线宽度24~30米。
支路:支路是各功能区内部的道路,是划分地块的主要道路,是次干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支持服务各用地单位,支路网交叉口距离控制在250~300米左右,支路红线宽度控制在12~20米。
表4-2 临港经济开发区道路断面技术指标表
断面 形式 | 道路等级 | 宽度(米) | 断面布置形式 |
A-A | 交通性主干道 | 50 | 5.0米(人+非)+3.0米(车)+15.0米(车)+4.0米(绿)+15.0米(车)+3.0米(车)+5.0米(人+非) |
B-B | 主干道(白沙路) | 40 | 5.0米(人+非)+15.0米(车)+15.0米(车)+5.0米(人+非) |
C-C | 主干道(工业区) | 40 | 5.5米(人+非)+11.5米(车)+6.0米(绿)+11.5米(车)+5.5米(人+非) |
D-D | 主干道(生活区) | 40 | 7.0米(人+非)+11.5米(车)+3.0米(绿)+11.5米(车)+7.0米(人+非) |
E-E | 次干道(工业区) | 30 | 3.0米(人)+12.0米(车)+12.0米(车)+3.0米(人) |
F-F | 次干道(生活区) | 30 | 4.5米(人+非)+10.5米(车)+10.5米(车)+4.5米(人+非) |
G-G | 次干道 | 24 | 4.5米(人+非)+15.0米(车)+4.5米(人+非) |
H-H | 支路 | 20 | 3.0米(人)+14.0米(车)+3.0米(人) |
I-I | 支路 | 12 | 2.5米(人)+7.0米(车)+2.5米(人) |
注:“人”指人行道宽度;“非”指非机动车道宽度;“绿”:指绿化带宽度;“车”:指机动车道宽度。
第二十七条 路网的刚性与弹性控制
所有主、次干道作为规划区中必要的、维护总体结构的道路网,原则上不得调整,以保证规划区路网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考虑到支路主要在所处交通分区内发挥重要作用,对整个路网的整体性影响不大,规划从可实施的角度出发,允许部分支路的线形走向可根据开发用地规模、进驻时间等因素灵活调整。但一定要保证支路网的密度和所占用地面积率,以保证对相应交通流量的输导。
在市政建设上,尽量保证主管、干管随主次路网布局,次干管、支管沿支路网布局。
第二十八条 货运交通规划
——在宜宾志城港作业区东侧500米处设置铁路站场,将铁路线延伸至港口码头,实现港口与铁路直接交通联系。
——规划中的疏港大道—高速公路连接线将港口、宜南快速路与宜泸高速公路相接,快速化疏解港口交通,是最主要的货运通道。
——通过(新)宜南快速通道、东环路、城南快速路、李庄大桥连接线组成环状快速货运通道。
——规划区内部货运系统,通过主干道将中部产业组团、西部产业主团与快速路、港口、高速公路及铁路站场联系起来,形成规划区内部的货运交通系统。
——在仓储物流区中部设置货运枢纽。
第二十九条 公共交通规划
——大容量快速公交系统(BRT)规划
规划建议在宜南快速路设置公交快速道BRT。公交快线以1000~1500米的距离设置站点,与普通公交网络相衔接,将极大地方便组团间的快速出行。
——公交首末站规划
新建大型居住区内用地面积大于20公顷的,除需要通达公交线路外,还应有专用场地和配套设施用以设置公交首末站,在条件困难情况下,至少要保证必要的调度用房和公交车辆调头、候车亭等用地。
根据公共首末站的服务规模(3~5万人/处)及本次规划区的功能分布,在本规划区内设置7处公共交首末站。
第三十条 水上交通规划
——打造一条水上旅游通道
分别在志城作业区、临港之心、中央服务核与创意水岸区规划四处码头,将规划区22公里长江航道串联起来,并将水上观光线路延伸至上游的合江门广场以及下游的李庄古镇等城市景观区,打造一条水上旅游通道。
第三十一条 道路设施规划
(1)长途客运站
规划结合近远期的发展需求共设置两处长途客运站,近期在白沙路与寨子山路交叉口西侧建设一处长途客运站场,占地面积约7.59公顷。中远期在中央服务核东侧建设一个长途客运汽车站,占地面积约7.98公顷。
(2)货运站场
规划在临港经济片区结合物流园设置一个货运交通站,占地面积4.25公顷。
(3)社会停车场
在本规划区规划建设中,停车场规划以配建停车场为主,社会停车场辅助为原则,充分估算各类用地及建筑的配建停车场面积指标,满足其自身功能需求,保证地区的静态交通需求。
——配建停车场(库)
停车标准应符合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对各地块的相关要求(详见下表)。
——社会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设施布局兼顾空间分布的均衡性,重点布置在城市商业区、城市中心、分区中心、交通枢纽点及城市出入口干道过境车辆停车需求集中的地段。
规划根据服务半径300~500米的要求,共设置社会停车场20处(详见下表)。
表4-3 临港经济开发区配建公共停车场(库)标准表
| 类别 | 单位 | 机动车(位) |
---|
居住用地 | 二类居住用地 | 车位/户 | 1.0 |
| 中小学用地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0.2 |
公建用地 | 行政办公用地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0.5 |
| 商业金融业用地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1.0 |
| 文化娱乐用地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0.4 |
| 体育用地 | 车位/每百座 | 3.0 |
| 医疗卫生用地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0.4 |
| 教育科研用地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0.6 |
| 文物古迹用地 | —— | —— |
| 其它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0.6 |
工业用地 | 一类工业用地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0.3 |
| 二类工业用地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0.3 |
仓储用地 | 普通仓储用地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0.05 |
道路广场用地 | 广场用地 | —— | —— |
|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3.3 |
对外交通用地 | 公路用地 | 车位/每千名旅客容量 | 3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0.13 |
绿地 | 公共绿地 | 车位/每公顷用地面积 | 2.0 |
| 生产防护绿地 | —— | —— |
注:1.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2.本表不包括单位内部职工的停车指标;
3.本表为最低指标。
表4-4 临港经济开发区独立用地社会停车场(库)统计表
地块编码 | 用地性质 | 用地性质代码 | 用地面积(ha) |
---|
LG-A03-06 |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 S31 | 0.35 |
LG-A11-02 |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 S31 | 0.15 |
LG-A14-02 |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 S31 | 0.56 |
LG-B04-08 |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 S31 | 0.99 |
LG-B13-02 |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 S31 | 0.24 |
LG-B16-01 |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 S31 | 0.37 |
LG-C05-03 |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 S31 | 0.44 |
LG-C10-04 |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 S31 | 0.35 |
LG-G05-01 |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 S31 | 0.37 |
LG-G06-02 |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 S31 | 0.43 |
LG-I01-07 |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 S31 | 0.69 |
LG-I05-03 |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 S31 | 0.70 |
LG-J03-07 |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 S31 | 1.40 |
LG-K08-02 |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 S31 | 1.10 |
LG-L04-02 |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 S31 | 0.79 |
LG-M04-02 |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 S31 | 0.91 |
LG-O05-07 |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 S31 | 0.74 |
LG-P04-05 |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 S31 | 0.51 |
LG-P11-04 |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 S31 | 0.38 |
LG-S03-03 |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 S31 | 1.08 |
(4)加油站:根据加油站规划的相关要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在本次规划中,保留黄桷坪路南端和学堂路东端现状2个加油站,并根据相关要求,增设7个加油站。加油站选址均尽可能选择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并且尽量避开居住用地及重要的城市设施用地。
表4-5 临港经济开发区加油站统计表
地块编码 | 用地性质 | 用地性质代码 | 用地面积(ha) | 备注 |
---|
LG-A04-03 | 交通设施用地 | U2 | 0.46 | 现状保留 |
LG-A14-03 | 交通设施用地 | U2 | 0.69 | 现状保留 |
LG-H07-02 | 交通设施用地 | U2 | 0.46 | 规划新建 |
LG-J07-05 | 交通设施用地 | U2 | 1.00 | 规划新建 |
LG-K06-03 | 交通设施用地 | U2 | 1.28 | 规划新建 |
LG-P11-03 | 交通设施用地 | U2 | 0.29 | 规划新建 |
LG-Q06-01 | 交通设施用地 | U2 | 1.26 | 规划新建 |
LG-R05-04 | 交通设施用地 | U2 | 0.77 | 规划新建 |
LG-S07-06 | 交通设施用地 | U2 | 0.45 | 规划新建 |
(5)广场:规划结合开发区西部入口、中央服务核、西部滨水空间设置六个广场。为区内居民提供休憩、娱乐的场地。(详见表4-5)
表4-6 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广场统计表
地块编码 | 用地性质 | 用地性质代码 | 用地面积(ha) | 备注 |
LG-A14-05 | 广场用地 | S2 | 1.33 | 规划新建 |
LG-C07-03 | 广场用地 | S2 | 1.37 | 规划新建 |
LG-B06-07 | 广场用地 | S2 | 1.69 | 规划新建 |
LG-H08-01 | 广场用地 | S2 | 0.60 | 规划新建 |
LG-I08-06 | 广场用地 | S2 | 3.75 | 规划新建 |
LG-O07-02 | 广场用地 | S2 | 0.86 | 规划新建 |
第五章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第三十二条 设施分级
规划区公建配套分级分区配置,整个公建设施配套规划结构为:一个主中心,两个次中心,多个社区级中心;
一个主中心:即中央服务核,是临港经济开发区中部公共服务中心,既包含为城区的生活服务职能,又具有为港口、园区服务的商贸、总部办公职能,是临港经济开发区的未来综合服务中心,主要布局市和区级行政办公机构、体育演艺中心、会展中心、文化创意中心,以及区域级商贸金融中心、总部办公区等大型公建服务设施。
两个次中心:在开发区东西两侧各形成一个次一级公共服务中心,分别是靠近宜宾港志城作业区的临港之心和临港经济开发区西侧的城市次中心。
多个社区级中心:是指规划区组团公共服务中心,集中布局街道级、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十三条 设施构成与布局
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人口按照30万人进行控制,由此确定本规划区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
本规划的公共设施用地包括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设施用地、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和教育科研设施用地等,合计用地609.1公顷。
1)社区服务与行政管理设施
包括市一级的行政管理部门与街道级、社区级的社区服务设施,如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社区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处等,其中市级职能部门主要集中在主中心——中央服务核。规划区行政办公用地约56.9公顷。
2)商业金融设施
包括市一级以及片区大型商贸区及重要商业设施,同时设置居住区一级商业服务点。集中的肉菜市场25个,分别位于各社区中心。规划区商业金融用地约317.2公顷(其中市场用地与旅游服务业用地分别为172.5公顷和60.1公顷)。
3)文化娱乐体育设施
临港新区中部形成较为集中的文化娱乐用地,包括市一级的文化娱乐设施:青少年宫、文化活动中心、图书馆、影剧院、城市建设展览馆等设施;分别在各功能区布置的居住区级文化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等。规划区文化娱乐用地约25.4公顷。
在城市中心区结合中央公园,布置一处大型综合体育演艺中心,在各居住区与工业区统筹布置居住区级的运动场和游泳池等设施。规划区体育用地约16.96公顷。
4)医疗卫生设施
保留现状的市传染病医院、白沙镇医院,规划在新城区和居住区共设多处综合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医院占地面积不少于25000 m2,每处建筑面积15000 m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占地面积1500~2000 m2。
规划区医疗卫生用地约14.7公顷。
5)教育科研设施
规划结合临港生物医药产业研发,在规划区西北侧设置教育城1处,为宜宾乃至川南地区提供教育科研服务;规划区内设置为居民服务的教育设施包括8所中学、16所小学;托儿所与幼儿园在居住用地中统筹布置。中学用地面积不少于22500 m2,建筑面积8000~10000 m2;小学用地面积不少于12000 m2,建筑面积3500~7000 m2;幼儿园每处建筑面积1500~2500 m2,托儿所每处建筑面积450~800 m2。
表5-1 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控制一览表
| 项目名称 | 一般规模 |
| 数量(个) | 服务规模 (万人/处) | 备 注 |
|
| 建筑面积(m2) | 用地面积(m2) |
|
|
|
教育设施 | 幼儿园 (小区级) | 1500~2500 | 9班>3000 12班>3600 | 30 | 0.5~0.8 0.5~1.2 | 按45座/千人计算,每0.5~1.2万人需设一处,幼儿园规模为9班、12班、18班,每班30座,建筑面积6~10 m2/座,用地面积8~15 m2/座,不足0.5万人的独立地段宜设一处幼儿园,规模为6班。幼儿园的服务半径一般为100~300m。 |
| 小学 | 3500~7000 | 30班>12000 | 16 | 1.5~2.0 | 每所18~30班规模:用地面积7.81~12.86 m2/座,建筑面积3.39~4.22 m2/座,服务半径500m,校舍平均层数4层,设置篮球、排球(兼羽毛球)场地和器械场地,一般宜设250~400米环形跑道的田径场。 |
| 中学 | 8000~10000 | 30班>22500 | 8 | 2.5~4.5 | 每所18~30班规模(18班为下限):用地面积9.6~20.1 m2/座,建筑面积6.15~7.02 m2/座,每班50座,服务半径1500m,校舍一般4~5层,设置篮球、排球(兼羽毛球)场地和器械场地,设400米环形跑道的田径场。 |
| 大专 | -- | -- | 2 | -- | -- |
社会福利设施 | 托老所 | 450~1000 (30~50床) | 800~1500 (30~50床) | 4 | 3~5 | 每居住区(街区)建一所托老所,规模30~50床,每床建筑面积15~20 m2/人,用地面积25~30 m2/人。宜独立用地,可与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合并设置。 |
医疗卫生设施 | 综合医院 | 15000~30000 | 25000~50000 (300~500床) | 2 | 10—20 | 独立占地,宜设于交通方便、环境安静、无污染的地方。建筑面积按45~55 m2/床计算,用地面积按60~75 m2/床计算。 |
| 卫生服务中心 | 1500~2000 | 1500~200 | 8 | 5 | 一般每居住区(街道)一所,宜独立设置。是集疾病预防控制、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康复医疗服务及妇幼卫生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机构。 |
| 卫生站(小区级) | 300 | -- | 20 | 1~1.5 | 卫生站可结合居委会或其它建筑设置,全部或一半以上的面积应设在首层,并有方便的对外出口。 |
文化娱乐设施 | 青少年宫 | 300~350 | 12000~18000 | 1 | 20~30 | -- |
| 文化宫 | 30000 | 30000 | 1 | 20~30 | -- |
| 文化活动中心 | 7000~9000 | 5000~8000 | 7 | 3~5 | 含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小型图书馆、科普知识宣传与教育、影视厅、舞厅、游艺厅、球类、棋类活动室、科技活动、各类艺术训练班等。宜结合或靠近同类中心绿地安排。 |
|
| 2000~3000 | 4000~5000 |
|
| 独立设置。 |
| 图书馆 | 3000 | 3000 | 3 | 6~10 | -- |
| 影剧院 | 2000~3000 | -- | 6 | 3~5 | 每千人25~30座,宜独立设置,可在文化活动中心建筑区内设置,也可分几个小型影院设置。区级影院规模宜考虑大型文艺活动、会议的需要。 |
| 老年活动中心 | 500~800 | -- | 7 | 3~5 | 宜与文化活动中心合设。 |
| 文化活动站 (小区级) | 150~300 | -- | 30 | 0.7~1.5 | 宜结合或靠近小区中心安排,也可结合会所设置。 |
体育设施 | 体育中心 | -- | 80000~100000 | 1 | 20~30 | 含标准运动场、体育馆、游泳池。 |
| 运动场 | 300 | 10000~13000 | 5 | 3~5 | 包括200m跑道、小型足球场、篮球场、排球场、网球场。 |
| 游泳场 | 300 | 2000~3000 | 5 | 3~5 | 设50×25m游泳池1~2个,宜与运动场联合设置。 |
行政管理设施 | 行政中心 | -- | -- | 1 | | 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
| 街道办事处 | 800~1000 | -- | 3 | 5~10 | 每行政街设一处,宜与有关机构形成综合楼。 |
| 公安派出所 | 1000~1500 | -- | 3 | 5~10 | 同上 |
| 社区服务受理中心 | 500 | -- | 3 | 5~10 | 同上 |
| 市政管理所 | 300 | -- | 3 | 5~10 | 每行政街设一处,宜与有关机构形成综合楼,包括环卫、绿化管理用房。 |
商业设施 | 肉菜市场 | 2000~2500 | -- | 10 | 3~5 | 新区独立用地,旧城区允许结合非居住建筑设置。凡设综合商场的居住区不重复设置肉菜市场。 |
表5-2 临港经济开发区市政设施规划控制一览表
邮政及市政公用设施 | 项目名称 | 一般规模 |
| 数量(个) | 服务规模 (万人/处) | 备 注 |
|
| 一般规模 | 数量(个) |
|
|
|
| 110kv及以上变电站 | A型:1058 B型:630 | 2000~4000 1000~1500 | 11 | 5~10 | 应独立占地,用地面积:2000~4000 m2。 |
| 天然气供应站 (或煤气站) | 200~300 | 750~1000 | 3 | 3~5 | 独立设置。 |
| 公交总站 | -- | 1500~3000 | 6 | 3~5 | 用地面积大于20公顷的居住区,应设置一处。 |
| 加油站(U29) | 300车:0.12 ha 500车:0.18 ha 800车:0.25 ha 1000车:0.30ha | 用地面积一般为 2500~3000 m2 | 9 | -- | 独立占地,占地面积:2500~3000 m2。 |
| 邮政支局 | 1500~3000 | -- | 6 | 3~5 | 平均服务半径中心区为0.5km;郊区为1.5km;远郊区为3km;农村为4km。 |
| 垃圾转运站 | 大于100 | 200~500 | 6 | 3~5 | 小型转运站每0.7~1km设置一座,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km设置一座。 |
| 消防站(U9) | 1000 | 2000 | 5 | 5~10 | 独立占地。 |
| 社会停车场 | 3500~5500 | -- | 20 | 3~5 | 服务半径在300~500m之间,停车泊位100~150辆。 |
| 公共厕所(小区级) | 30~60 | -- | 60 | 0.25~0.5 | 宜设于人流集中处。 |
| 客运站 | -- | -- | 1 | -- | -- |
| 货运站 | -- | -- | 1 | -- | -- |
第六章 绿地景观规划
第三十四条 规划原则
尊重自然、生态引领;科学引导、协调兼顾;合理布局、凸显特色;城乡一体、景观融合;以人为本、倡导体验;分步实施、切实可行。
第三十五条 规划目标
努力为规划区创造安全、舒适、优美的环境,并努力提高绿地系统规划的可操作性,将它建成人工绿化景观和生态环境和谐稳定、景观优美,人与自然“共生、共荣、共乐、共雅”的生态型园林式城区。
第三十六条 绿地系统规划
规划通过“插入一点、辐射一片”的布局方式,将外部生态环境通过河流、绿道引入规划区内,并形成若干功能复合的公共绿珠,构成“珠联绿带、点线面结合”的绿地系统,提升规划区整体环境水平。
1、生态绿地系统规划
规划区紧邻长江,被绿色山体屏障所簇拥环绕,同时内部穿插生态绿地、城市公园、社区公园、防护绿地等节点绿地和带型绿地,形成相互交织的绿色网络。内部和外部的绿地系统和城市紧密地融合在一起,绿色溶解到不同的城市分区之中,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生态绿地系统。
规划区内绿地(G)面积为428.9公顷,占规划总建设用地的9.05%,人均绿地面积约为15.3平方米。其中,公共绿地158.1公顷,包括公园绿地和街头绿地;防护绿地270.8公顷,包括高压走廊防护绿地、道路防护绿地和部分市政设施周边的防洪绿地。
同时由于规划区内有众多的自然山体,规划建设时要注意留出适当的绿色通廊,使得自然景观与人工景观能够有机融合,为园区的居民和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休憩、交流空间。
2、开敞空间规划
区内拥有城市绿地、自然山体和滨江水域等主要开敞空间,还要积极地创造充满绿意和活力的城市重要节点。从山林、水体到城市公园、广场,从带状绿楔到地块内部庭院等,提供环保和亲和力的开放空间网络,营造积极的外部空间交流场所。
3、滨水岸线利用规划
在水岸设计中,要充分考虑人与水的关系,进行水岸组织。顺应腹地用地性质,运用不同的水岸处理手法,将岸线划分为自然生态岸线、城市居住岸线、创意文化岸线、滨江商业岸线、生产岸线,共同构成色彩斑斓的盈彩水岸。
第三十七条 景观风貌规划
规划由南至北营造出滨江风貌景观、城市风貌景观与生态休闲景观等三类不同特性的景观区域,体现南(繁)华、中(秩)序、北悠(然)的景观风貌特色。
1、景观结构规划
利用规划区“山、水、港、城”相互交融的景观特质,形成“三轴、两线、多节点、多通廊”的景观结构。
◆三轴
生态休闲景观轴:位于规划区北部,保护和利用原有的生态资源,进行低强度开发,形成一条充满绿色生态的休闲景观轴;
城市风貌景观轴:位于规划区中部,为主要开发建设区域,建筑特色明显,风格协调统一,形体一条具有现代气息的景观轴线;
滨江风貌景观轴:位于规划区南部,充分利用优越的滨江资源和港口资源,建设出一条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景观轴线。
◆两线
通过两条南北向的景观联络线将东西向的三条景观轴进行有机的联系,形成纵横交织的景观格局。
◆多节点多通廊
规划在每个功能组团都会形成景观节点,同时也作为地标成为地区性的标识。各景观节点带动周边地区,形成一个个景观区。这些标志性建筑和开敞空间之间形成的景观视线,将自然要素、人文建筑与山水宜宾联系在一起,让城市与自然完美融合。
2、城市景观元素构成
规划区内景观基质优秀,景观元素丰富,“山、水、港、城”相互交融,形成“山水环绕、港城辉映”的景观格局。在进行具体的景观设计过程中,要充分从科学的角度分析城市景观设计要素的自然属性和其它特征及城市生态平衡的机制,运用现代的艺术理论和创作手法,创造一种源于自然而又高于自然的城市景观来满足人们审美需求。
3、城市景观风貌分区
图5-23:景观界面规划图
结合规划区的功能分区和界面控制要求,形成生态住宅、休闲旅游、商务办公、滨江休闲、现代工业、商贸展示、现代港口和自然山体八大景观风貌区,根据功能的差别在不同地块采用不同的空间布局模式,突出各区景观特点,塑造丰富的城市景观风貌。
4、景观界面
针对规划区的特点,可细分成:滨水景观面、生态绿化景观面和城市沿街景观面。规划区内的城市沿街景观主要分布在贯通东西的交通干道和各个组团的核心区域,通过连续景观的塑造和节点景观的建设,体现临港经济开发区的现代与活力;滨水景观和生态绿化景观主要利用长江水体和山体进行景观塑造,建设中应尊重自然,保护自然格局的完整性,突显山水城市风貌特征。尊重和利用地形地貌、植被等自然生态要素,使得自然形态和人工建设在空间上达到和谐组合并相互衬托。
5、视线通廊
规划区建设要体现“显山露水透绿”的景观特点,在山与山之间、山与江之间、城与江之间,保证主要景观控制点间的视线通廊,让山景、江景、城景连通,进一步突出城市的自然特色。充分利用白塔山、挂弓山和龙头山的优质山体资源,建设局部的景观至高点,同时注意同规划区内的其它景观节点形成视线通廊,使规划区达到“处处有景、步移景异”的效果。
第七章 市政工程设施规划
第三十八条 给水工程规划
根据规划预测,临港经济开发区远期最高日给水量取25万m3/d。
规划近期在位于沙坪镇中心南面临江边新建一座给水厂,水厂设计总规模为21万m3/d,占地6.0ha,首期供水规模6万m3/d,以满足临港经济开发区近期建设用水;同时保留现状规模可达2.5万m3/d的白沙加压泵站,联合第二水厂的管道供水,则规划区近期可提供水量约10万m3/d。远期视临港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情况而扩建水厂。同时近期位于下游建设一座取水泵站,泵站占地0.3ha。
规划给水厂现状距离上游天原化工厂只约有1公里,远期该地块将会作为居住用地使用,两者距离约有1.6公里。必须对水厂取水点上游水源保护区的污水进行百分百的收集,严禁沿程两岸有未达标的污水向长江排放。切实做好水厂源水保护措施,取水点须向下游延伸,偏向长江南岸取水。
规划自规划给水厂引出一条管径DN1200的给水主干管沿水厂东侧道路由南往北穿过宜南路敷设至沙坪路。给水干管西与宜南路、沙坪路现状或规划给水管线相连成环,管径DN400~DN600;东沿沙坪路东段敷设,为规划区东北部工业地块供水,管径DN400~DN1000。沿宜南路南北两侧各敷设一根管径DN300的给水管,为宜南路两侧地块和近期的港口建设供水。
规划区内给水干管管径DN400~DN1000,支管管径DN200~DN300。给水干管与支管连成环状管网,以确保供水的安全可靠性。给水管网的供水水压应满足最不利点用户接管点处服务水头不小于0.28 MPa。生活、生产、室外消防共用一套给水管网,给水管网按最高日最高时水量进行管网平差计算,并按最大时水量加消防流量进行校核。
第三十九条 污水工程规划
规划新建区域的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根据预测,规划区远期平均污水总量约为16万m3/d。
本规划区共分五大排水分区,污水分别排往四处污水处理设施:白沙街道西南侧部分污水与挂弓山南侧、长江大桥东西侧现状污水经收集后,通过压力管道输送至杨湾污水处理厂;规划区中部、白沙镇以东、以沙坪镇为中心的规划核心地带污水排至1#规划污水厂,污水厂位于规划龙头山隧道与沿江路交界处;规划区东北部工业用地污水排至铁路站场东面2#规划污水厂;港口自建有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港口工作区内生活和生产污水。同时,位于1#给水厂附近设一座1#污水提升泵站,泵站规模600 m3/h;位于天原化工厂门前临江位置设一座2#污水提升泵站,泵站规模20 0m3/h;位于港口西部设一座3#污水提升泵站,泵站规模600 m3/h。
杨湾污水厂收纳临港经济开发区污水范围为长江大桥东侧现状建成区。沿江敷设截污管截取居民生活污水和工业达标排放的污废水,通过2#污水提升泵站输送至长江大桥西侧匝道路高点,重力流向1#污水提升泵站,压力管管径DN300。1#污水厂纳污范围为临港经济开发区中间核心地段,由西往东,沿化工路、护国路、沙坪路敷设至梨湾路。2#污水厂纳污范围为规划区东北部工业污水,污水由北往南排放。
第四十条 雨水工程规划
本规划共分三大排水分区:东部片区、中部片区和西部片区。其中东西部雨水通过管渠直接排入长江,中部雨水通过现状或规划河涌进行收集,最终排入长江。规划雨水管道分散出流,以长江作为最终受纳水体,排水方向结合道路顺坡排放,采用重力流自排。
规划主干道(红线宽度大于50m)在道路两侧各设1条雨水管线,一般干道(红线宽度小于50m)可只设1条管线。
第四十一条 防洪排涝工程规划
根据国家防洪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规划区属中等城市三级防洪标准,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防山洪标准为10年一遇。城区采用10年一遇24小时暴雨不成灾的排涝标准设计。
沿规划区内山体脚下敷设截洪沟,洪水分段就近排入附近水体。保留区内现有河涌,并定期进行疏导,确保洪水期排水畅通。
第四十二条 电力工程规划
根据预测,规划区远期负荷约为74.9万kW。则220kV和110kV变电站安装容量预测:220kV变电站容载比取1.8,则220kV变电站安装容量为134.8万kVA;110kV变电站容载比取2.1,则110kV变电站安装容量为157.4万kVA。
本次规划区内电压等级采用220KV/110kKV/10kV/380V/220V五级电压。
目前规划区内电源主要由现状220kV的白沙站供应,按照每站3×24万kVA的安装容量计算,到规划期末还要新建一座220KV变电站,并将白沙站在原址上扩容。区内现状仅有一座110KV沙坪站,将其在原址上扩容到3×50MVA后,还需要新建八座110KV变电站。
区内规划新建的220KV和110kV变电站电源进出线采用架空的形式。规划新增的220KV高压走廊有2路,另外对三路进行了迁改。新建的110KV线路为9路,对两路现状线路进行了迁改。单双回共杆110kV高压走廊宽度为28m,单双回共杆220kV高压走廊宽度为40m,架空线结合道路绿化带敷设,以减小架空线对地块使用的影响。
10kV配电线路供电半径原则上不超过5公里;低压配电线路供电半径原则不超过400米。重要用户至少具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方向的电源供电。10kV线路及变电所低压出线应沿规划区内道路按规划线路走廊敷设,非中心区的主干道、商业街可采用架空形式;中心区域10kV主干配电线路前期可架空敷设,后期在市政道路施工改造时,一并随道路施工改造埋地敷设。
第四十三条 通信工程规划
移动用户容量选取标准取75线/百人,预测本规划区移动通信用户的总容量约22.5万线,因移动通信多家企业自主经营,规划初定移动通信设施的数量和位置。
预测住宅有线电视用户容量约10.3万线。随着本规划区的开发建设,逐步在区内构建完整的双向化的有线电视光纤传输网络,每300~400用户设置一个光接收点,将光缆架设到小区、大楼,有条件的架设入户。
按照固话容量预测规模及规划用地布局,规划在区内新增3座电信局,同时,应配套建设多个电信模块机房,其位置宜设于用户密度中心和线路网中心。
电信管道宜与道路施工同步建设,管道主要沿快速路、城镇主干道两侧敷设,另外在新建的道路两侧均应预留电信管道的管孔,通信管道的管孔数应满足各类通信业务的要求,并合理分布管孔资源。
第四十四条 邮政工程规划
根据本次用地人口规模,除了现状邮政支局外,需要在规划区内新增一座邮政总局,另需新增5座邮政分局。此外,还需按服务半径0.8~0.9公里在区内设置多处邮政营业所、邮政报刊亭等服务设施。
第四十五条 燃气工程规划
1、气源
本规划区供气气源选择管道天然气。近期由白沙配气站供应,并沿宜南快速路南侧敷设一根次高压管线,为港口供气。中远期将在规划区中部和东北部各新建一座天然气配气站,进站管线接自宜南路次高压管。
2、用气量预测
根据《宜宾市2020年天然气发展规划》与《宜宾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规划区年总用气量分类预测如下:(单位:万人、万标准立方米/年)
表7-1 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年总用气量分类预测表
| 人口 | 居民 | 商业 | 工业 | CNG | 其它 | 总计 |
近期 | 15万 | 1310 | 328 | 1825 | 1095 | 330 | 4888 |
远期 | 30万 | 2933 | 9451 | 9386 | 2147 | 2606 | 26523 |
表7-2 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日均用气量预测表(单位:万标准立方米/日)
| 年总用气量 | 日平均用气量 | 高峰小时用气量 |
近期 | 4888 | 17.0 | 2.44 |
远期 | 26523 | 92.2 | 13.25 |
3、燃气管网系统规划
为保证近期宜宾港口的用气,自白沙配气站接出一根DN200的次高压天然气管道沿宜南路南侧敷设至港口,并在中期、远期为宜南路上的调压站和东北部调压站供气。
随长江一三四桥的建设,分别沿桥架设二根中压燃气管道从长江南岸至规划区,与区内中压燃气管道相连,形成环状供气管网。
第四十六条 竖向工程规划
本次规划道路的设计坡度采用0.2%为主。低洼地区为减少填方,最小坡度不低于0.1%。山体挖方区域,道路最大坡度控制在6%。
规划区内随其地形规划成平坡式,河岸用地为了满足美化环境和城市景观的需要规划为与植被绿化相结合的混合式。
第八章 环境与防灾规划
第四十七条 环境保护规划
1、大气环境保护规划
大气环境保护的目的是在规划区工业发展的同时,保护大气环境质量,充分保障规划区良好的空气质量,从而创造一个清洁、安静、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
大气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为:保护现有环境,严禁设置Ⅲ类污染企业;采取技术、经济可行的大气污染源控制和治理措施,削减大气污染物最终排放量;加强环境管理职能,切实有效地监督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统一,严禁超标排放;加强宣传教育,建立环境保护法规。
2、水环境保护规划
在港区发展的任何阶段都应加强环境监测,依法对各种污染源进行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尤其要重视从总量上控制水体污染物的排放,认真做好保护工作,严格控制港区废水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需处理后才能排放入水体。禁止港区在开发初期工业污水和废水不经处理向外,特别是向现状村庄、农田和河流灌渠排放。
园区的污水首先通过各厂区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三级排放标准后进入城市污水管网,集中排入到位于规划区内各污水处理厂。经过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8978-1996)一级标准及宜宾市相关规定。
3、声环境保护规划
噪声排放指标: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依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把规划区内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四类:0类标准区、Ⅰ类标准区、Ⅱ类标准区、Ⅲ类标准区、Ⅳ类标准区。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为:合理布置噪声源;合理布置道路绿地,减低规划区环境噪声;严格控制施工噪声。
第四十八条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1、环卫设施配置
在规划期内,临港经济开发区共规划配置公共厕所60座。公共厕所主要布局于人流较为集中的广场、主要干道两侧、车站、公园、市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附近及住宅区内部。
在规划期内,设环卫管理站1处,负责本次规划区的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近期规划区垃圾以集中收运为主,,按不大于100米距离设置垃圾桶或非露天垃圾池。规划区内根据组团设置垃圾转运站6处,每处用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规划远期在资金、人力等条件成熟时,推行上门收集垃圾。
2、固体废弃物处理
规划区工业固体废弃物建议与生活垃圾分开处理,不进入垃圾处理厂。一部分物料充分回收利用,其余部分适宜作低洼地或作填埋覆土堆填用。
规划区内生活垃圾,经环卫部门收集后主要采取以卫生填埋为主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现状生活垃圾主要由石包湾垃圾处理场进行填埋处理,远期将在白沙组团以西、象鼻组团以东进行新的垃圾处理场选址。
第四十九条 消防工程规划
规划区设消防站5处,紧邻主次干道,各占地4500 m2以上。
规划区供水采用生活与消防用水相结合的给水系统,并采用联网供水形式。给水管网形成环状,最不利点市政消火栓的压力不应小于0.1Mpa,流量不应小于15 l/s。
市政消火栓间距不得大于120米,十字路口50 米范围内设置市政消火栓,距宽大于或等于60 米的城市道路,应在道路两旁按不大于120 米间距要求设置消火栓。
第五十条 人防工程规划
◆ 人防指挥所工程:结合港区管理中心,设人防指挥中心,位于规划区管理中心大楼内。
◆ 人员隐蔽工程:按城乡建设部的规定设置防空地下室为人防隐蔽。
◆ 防空专业队工程:根据需要设立防空专业队、通信专业队、抢险抢修专业队、运输专业队、消防专业队、治安专业队。
◆ 医疗救护工程:设立医疗机构。
第五十一条 抗震规划
主干道两侧的房屋高度,应考虑地震时房屋倒塌可能堵塞交通。在县城场地较好的地段,适当多建抗震性能较好的多层建筑,达到降低建筑密度的要求。
结合城市道路、抗震、消防和人防规划的要求,设立城市疏散通道。城市主要疏散通道包括主要单位交通道路和城市主干道,在两侧建筑物倒塌后,应该仍然保留7米的宽度,两侧建筑物的倒塌宽度按照建筑高度的一半计算。
规划要求城市生命线系统的建(构)筑物除必须按规定设防外,还应对可能遭到的破坏制定应急方案,进行必要的仪器设备储备,保证地震时仍能正常运行或很快修复。对那些破坏后会给整个城市造成严重影响、短时间内又难以修复的要害部位,应向有关部门申报提高一度设防。
严格控制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存有病菌的单位,要妥善保管,确保地震时不溢散;整治河道,加高加固防洪大堤和水库堤坝;加大供水、排水、电力、燃气、通讯等城市管网的投入力度,并统筹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章 “四线”规划与开发强度控制
第五十二条 “六线”规划控制要求
1、基础设施用地规划控制黄线
根据供水、雨水、污水、供电、电信、燃气、环卫等市政规划所确定的设施用地范围。根据供水、雨水、污水、供电、电信、燃气、环卫等市政规划所确定的地面管线用地范围。城市开发建设活动不得越出黄线控制范围。黄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2、生态绿地规划控制绿线
绿线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对绿线范围内已有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已有建设项目应逐渐转为开敞绿地。
3、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控制紫线
规划区内主要对东山白塔、白塔寺、玄义玫瑰教堂等历史建筑进行保护。紫线控制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紫线控制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必须坚持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整治必须保持原有外形和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
4、地表水体规划控制蓝线
规划将“蓝线”分为生活居住岸线、港口码头岸线、工业生产岸线、旅游观光岸线、乡村农业岸线和生态保护岸线等六类加以协调、控制。具体措施为:
1)严格保护白沙堰、长江,原则上不得改变其原有水域形态,不得减少水域面积。
2)在蓝线控制区内的陆域内不得建设除防洪排涝必需设施以外的建(构)筑物。
3)滨水地区现状建设对水域及环境造成污染的工业必须迁出或逐步改造。
第五十三条 建设容量分区控制引导
规划将临港经济开发区按开发强度划分为五个强度等级与18个地块控制单元。对于各地块控制单元,规划给出平均容积率、建筑限高与平均建筑密度三个指标对控制单元进行控制引导。
1、一类强度区:平均容积率≤1.5,包含休闲旅游控制单元、科研教育及生态居住区控制单元、中部一类工业区控制单元、中部二类工业区控制单元、港口物流区控制单元、东部一类工业区控制单元、中部二类工业区控制单元
①强度控制指引:以低层建筑(1~3层)为主,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6层。主要包括工业用地(一类工业用地和二类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和以低层为主的高尚居住用地,其中工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不大于45%,居住用地建筑密度不大于40%。
②区划方案:此类强度控制区在规划区内主要集中于两处,分别为西北片的休闲旅游组团、科研教育与生态居住组团以及中、东片的工业组团与港口物流组团。其中,工业组团根据具体产业类型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关于工业用地最低容积率的要求。
2、二类强度区:平均容积率≤2.0,包含台地生活区控制单元、环挂弓山生活区控制单元、生产资料专业市场及火花片区控制单元、顺南片区控制单元
①强度控制指引:以多层、小高层建筑(4~11层)为主,属于高层限制发展地区,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18层或者54米,建筑密度控制在30%左右。
②区划方案:主要指地形条件受限的区域、东北部的村庄集中安置点、及部分专业市场用地。包含台地生活区控制单元、环挂弓山生活区控制单元、生产资料专业市场及火花片区控制单元、顺南片区控制单元
3、三类强度区:平均容积率≤2.5,包含白沙生活区控制单元、新城生活区控制单元、滨水生活休闲区控制单元、临港之心控制单元
①强度控制指引:以中高层建筑(11~18层)为主,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24层或者72米,建筑密度在20~30%之间。
②区划方案:主要指新建居住区,商住用地及分布在临港经济开发区主、次服务中心以外的商业金融业用地。包含白沙生活区控制单元、新城生活区控制单元、滨水生活休闲区控制单元、临港之心控制单元。
4、四类强度区:平均容积率≤4.0,包含次中心生活服务区控制单元
①强度控制指引:以高层建筑和中高层建筑为主,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32层(小于100米),建筑密度在20~25之间%。
②区划方案:主要包括中央服务核控制单元、次中心生活服务区控制单元,及部分商业金融业用地和商住用地。
5、五类强度区:平均容积率 ≤4.5,包含中央服务核控制单元
为临港经济开发区重要节点地区及标志性地段,不设建筑限高,容积率控制亦可突破4的上限限制,但应通过建筑密度控制来调节上述两者指标的控制。
表9-1 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建设用地分区导则控制一览表
开发强度等级 | 平均容积率 | 平均建筑密度 | 最大建筑高度 | 包含地块控制单元 | 备注 |
一类强度区 | ≤1.5 | 工业用地不大于45%;居住用地不大于40% | 30米 | 休闲旅游控制单元、科研教育及生态居住区控制单元、中部一类工业区控制单元、中部二类工业区控制单元、港口物流区控制单元、东部一类工业区控制单元、中部二类工业区控制单元 | 根据具体产业类型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关于工业用地最低容积率的要求;居住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规定的1.0 |
二类强度区 | ≤2.0 | ≤30% | 54米 | 台地生活区控制单元、环挂弓山生活区控制单元、生产资料专业市场及火花片区控制单元、顺南片区控制单元 | |
三类强度区 | ≤2.5 | ≤25% | 72米 | 白沙生活区控制单元、新城生活区控制单元、滨水生活休闲区控制单元、临港之心控制单元 | |
四类强度区 | ≤4.0 | ≤35% | 100米 | 次中心生活服务区控制单元 | |
五类强度区 | ≤4.5 | ≤35% | 不限 | 中央服务核控制单元 | |
第十章 地块划分和规划指标控制
第五十四条 地块划分及编码
临港经济开发区划分为20个分区,并对各个分区进一步划分为若干个次级分区和细分地块。相应的分区和地块编码采用一级分区、次级分区、细分地块等三级编码方式;次级分区和细分地块编码采用二级编码方式。
第五十五条 地块控制
本次规划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进行分类,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规划区中的每一地块均给出单一的用地性质。本次规划确定了每一个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规划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不能随意更改,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作适当调整。
本次规划依据国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及其实施细则、《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控制指标体系。主要包括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人口密度、现状用地性质、征地状况、规划建设状况、实施建议、配套设施、相关详细规划以及备注等方面的内容。
表10-1 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用地分类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一类工业用地 | ≥30且≤45 | ≤1.5 |
二类工业用地 | ≥30且≤45 | ≤1.5 |
表10-2 公共设施用地技术经济控制指标表
用地分类 |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备注 |
行政办公设施 | ≤35 | ≥30 | |
商业金融设施 | ≤35 | ≥30 | 建筑面积≤20000 m2 |
| ≤40 | ≥20 | 建筑面积>20000 m2 |
体育用地 | ≤40 | ≥35 | |
医疗卫生用地 | ≤30 | ≥35 | |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 ≤30 | ≥35 | |
注:本规划中各地块的指标控制及其它相关内容详见细分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
附录1:名词解释
1、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2、日照标准: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3、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4、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5、用地红线: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界线。
6、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7、绿地率: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8、建筑间距: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附录2:文本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划文本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规划文本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表3: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用地兼容性一览表
可相容用地类型 用地类型 |
| 二类居住用地 | 行政办公用地 | 商业金融用地 | 文化娱乐用地 | 体育用地 | 医疗卫生用地 | 教育科研用地 | 文物古迹用地 | 一类工业用地 | 二类工业用地 | 仓储用地 | 港口用地 | 道路用地 | 广场用地 |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公共绿地 | 生产防护绿地 | 水 域 |
|
| R2 | C1 | C2 | C3 | C4 | C5 | C6 | C7 | M1 | M2 | W | T | S1 | S2 | S3 | U | G1 | G2 | E1 |
二类居住用地 | R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政办公用地 | C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商业金融业用地 | C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化娱乐用地 | C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体育用地 | C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医疗卫生用地 | C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 C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物古迹用地 | C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类工业用地 | M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类工业用地 | M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仓储用地 | W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港口用地 | T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道路用地 | S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广场用地 | S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 S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U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共绿地 | G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生产防护绿地 | G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水域 | E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允许设置; △符合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可以设置; ×不得设置。
附表4: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土地使用与建筑适建规定表
规划土地使用类别 适建建筑类别 | 居住用地 |
|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
|
|
|
|
|
| 工业用地 |
|
| 物流、仓储用地 | 对外交通用地 | 道路广场用地 |
|
| 市政公用设施用 地 | 绿 地 |
|
| 二类居住用地 | 三类居住用地 | 行政办公用地 | 商业金融用地 | 文化娱乐用地 | 体育用地 | 医疗卫生用地 | 教育科研用地 | 文物古迹用地 | 一类工业用地 | 二类工业用地 | 高科技 产业用地 |
|
| 道路用地 | 广场用地 |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
| 公园 绿地 | 生产防护绿地 |
| R2 | R3 | C1 | C2 | C3 | C4 | C5 | C6 | C7 | M1 | M2 | M | W | T4 | S1 | S2 | S3 | U | G1 | G2 |
低层住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多层住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高层住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学/小学/幼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医院/保健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派出所/居委会/房管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区配套文体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型商场、商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大中型商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融/贸易/保险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旅游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办公/写字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型公用市政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大中型文体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科研、设计、培训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大中型批发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社会停车场(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加油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环境无污染工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环境有污染工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普通仓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允许设置; ●符合有关规定,取得有关部门允许可以设置; ×不得设置。
附表5:配建公共停车场(库)标准表
| 类别 | 单位 | 机动车(位) |
---|
居住用地 | 二类居住用地 | 车位/户 | 1.0 |
| 中小学用地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0.2 |
公建用地 | 行政办公用地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0.5 |
| 商业金融业用地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1.0 |
| 文化娱乐用地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0.4 |
| 体育用地 | 车位/每百座 | 3.0 |
| 医疗卫生用地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0.4 |
| 教育科研用地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0.6 |
| 文物古迹用地 | —— | —— |
| 其它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0.6 |
工业用地 | 一类工业用地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0.3 |
| 二类工业用地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0.3 |
仓储用地 | 普通仓储用地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0.05 |
道路广场用地 | 广场用地 | —— | —— |
|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3.3 |
对外交通用地 | 公路用地 | 车位/每千名旅客容量 | 3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0.13 |
绿地 | 公共绿地 | 车位/每公顷用地面积 | 2.0 |
| 生产防护绿地 | —— | —— |
注:1.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2.本表不包括单位内部职工的停车指标;
3.本表为最低指标。
附表6: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一览表
道路宽度(米) |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米) | 备注 |
≥40且≤60 | 20(包括10米防护绿地和10米建筑红线退缩) | 过境路及主干道 |
≥30且≤40 | 10-15(包括5-10米防护绿地和5米建筑红线退缩) | 主干道 |
≥20且≤30 | 5-10(包括3-5米防护绿地和2-5米建筑红线退缩) | 次干道 |
≤20 | 3 | 支路 |
附表7:非正南北向布置建筑物间距折减系数
方 位 | 0°—≤15° | 15°—≤30° | 30°—≤60° | 60°—≤ 75° | 75°—≤90° |
折减系数 | 1.0 | 0.95 | 0.9 | 0.85 | 0.8 |
附表8: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
项目名称 | 日照间距 | 最小间距 |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 | 病房、住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 病房、住宿楼与周边建筑间距不小于24米 |
幼儿园、托儿所 | 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日照标准;活动场地有不小于50%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外 | 宜布置在居住区内,其生活用法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8米。 |
中、小学校 | 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 教室长边与周边相邻建筑25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