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卷 砌筑砂浆施工工艺标准 第1章 适用范围 砌筑砂浆在施工过程常见的有水泥砂浆、石灰砂浆、水泥石灰混合砂浆等,根据设计要求有不同类型的配合比砌筑砂浆,主要适用于不同类型墙体砌筑,一般±0.00 以下基础工程墙体砌筑采用水泥砂浆,±0.00 以上墙体工程砌筑常见有水泥砂浆、混合砂浆砌筑。 第2章 材料准备 1 水泥:品种及标号应根据砌体部位及所处环境条件选择,一般采用32.5 级号普通硅盐水泥或矿硅酸盐水泥。 2 砂:用中砂、配制M5 以下砂浆所用砂的含泥量不超过10%,M5 及其以上砂浆的砂含泥量不超过5%,使用前用5mm 孔径的筛子过筛。 3 掺合料:生石灰熟化时间不少于7d,或采用粉煤灰。 4 水:拌制砂浆应采用不含有害物质的洁净水。 第3章 施工机具 1 施工机具:应备有砂浆搅拌机、磅称、小推车、大铲、水桶等。 2 作业条件 2.1 在施工前作好现场过磅交底、验收及记录。 2.2 弹好轴线墙身线,根据进场砖的实际规格尺寸,弹出门窗洞口位置线,经验线符合设计要求,办完预检手续。 2.3 砂浆由试验室做好试配,准备好砂浆试模(6 个试件为一组)。 2.4 准备好现场垂直运输和水平运输工具。 第4章 工艺流程 1 工艺流程
材料进场验 收、选择试验 过程中过磅抽验 施工机具准备 出料 施工 验评 砂浆 搅拌 按配比单重量 计量过磅交底 配比单 符合要求 2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3 砂浆用砂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 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 (2) 对强度等级小于M5 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 (3) 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要求。 4 配制水泥石灰砂浆时,不得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5 拌制砂浆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 规定。 6 砌筑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7 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重量计算。 8 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自投料完算起,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2min; (2) 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水得少于3min; (3) 掺用有机塑化剂的砂浆,应为3~5min。 9 当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可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原位检测或取样检测,并判定其强度: (1) 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 (2) 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 (3) 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第5章 质量标准 第1节 主控项目 1 水泥及砂的质量、规格必须符合施工规范的规定。 2 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分材料应用重量法计量。 3 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0.75 倍。 注:① 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应不少于3 组。当同一验收批只有一组试块时,该组试块抗压强度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 ② 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龄期为28d 的试块抗压试验结果为准。 ③ 抽检数量: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3 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 ④ 检验方法: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级试块),最后检查试块强度试验执行单。 第2节 一般项目 1 砂浆中的砂的含泥量以及拌制用的水均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2 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以及搅拌时间应符合要求。 3 砌筑砂浆质量水平划分 砌筑砂浆质量水平 第6章 成品保护 1 砂浆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应分别在3h 和4h 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不超过30℃时,应分别在拌成后2h 和3h 内使用完毕。 2 对掺用缓凝剂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 3 砂浆稠度应适宜,砌墙时应防止砂浆溅脏墙面。 第7章 安全和环境 1 砂浆搅拌机及配套机械作业前,应进行无负荷试运转,运转后再开机工作。 2 搅拌机应有专用开关箱,并装有漏电保护器,停机时应拉断电闸,下班时应上锁。 3 操作人员应按规定要求配戴好安全帽,采用内脚手施工时,在二层楼面以上,应在房屋外四周设安全网。 4 对每天砌墙所用砂浆落地灰应派专人负责清扫,做到二次利用。 5 砂浆搅拌场应积极配合安全文明施工工地要求。 第8章 注意事项 1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2 对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检验结果使用。 3 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砌筑砂浆中。 4 施工中当采用水泥砂浆代替混合砂浆时,应重新确定砂浆强度等级。 5 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使用。 6 砂浆现场拌制时,不得采用体积比计量。 7 砂浆随拌随用,应按规定要求时间内使用完毕。 第9章 质量记录 1 材料(水泥、石灰膏、砂、外加剂等)出厂质量证明书、试验报告。 2 砂浆配合比通知单。 3 施工过程中过磅验收记录。 4 砂浆试块强度报告单。 5 其他技术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