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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用地容积率

计算规则的通知

 

各盟市规划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计算,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计算规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我厅城市规划处联系。

 

 

 

2016年3月16日

抄送:各有关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计算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我区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公建工程计算容积率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容积率,是指在一定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即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建筑面积之。建设用地面积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面积。

第四条 计算容积率时,法律、法规或技术标准未规定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按本规则规定计算。

(一)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5.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等于8.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二)当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5.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等于8.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三)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6.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等于1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四)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人防、停车、设备用房、门卫室、储藏室或其他非经营性功能使用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五)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面积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规定计算。 

    第五条 住宅、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屋顶,独立式住宅建筑和特殊用途的大型商业用房,工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暂不按本规则计算容积率,其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规定计算。

第六条 设计单位应在总平面图上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并附计算明细。

第七条 本规则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则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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