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工〔2017〕551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QHFS14-2017-0009
青建工〔2017〕551号
西宁、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厅对《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青建法〔2012〕82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18日
附件【《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docx】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八部委《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园林、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的,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
第四条 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和招标文件同时发放并依据以下内容进行编制: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三)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技术资料;
(四)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和规范;
(五)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和答疑纪要;
(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扉页应按规定内容填写,由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注册造价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否则工程量清单无效。
招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并在招标文件载明。招标人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应具有专业齐全、具备相应资格并注册于本单位的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一人。招标人编制的投标限价或者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应上调或者下浮。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行委、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活动进行程序监督,不得参与和评标、定标有关的其它任何活动。
第八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在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评标专家的抽取、开标、评标。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的投资项目,可由业主方自行选择发包方式及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在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下,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建设项目备案文件和建设用地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招标所需的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
料;
(四)已取得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已办理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证明材料;
(三)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专业人员的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应当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但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桥梁、地下公共设施、装配式建筑、实行工程总承包等复杂工程,可采取资格预审方式进行,资格预审应采用合格制。
第十四条 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已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办理自行招标备案手续 ;
(二)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五)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
(六)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
(七)开标、评标、定标;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提交招标投标情况备案报告;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按《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中标明的招标文件发布期限不得少于5日,公告时限应当从公告发布后的第二天算起。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实行网上报名,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按照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时,应将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同时上传,供投标人免费下载,确实需要纸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核算成本,按照“以收抵支”原则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应按照《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要求编制,包含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须知;
(三)评标办法;
(四)合同条款及格式(应明确专项条款主要内容);
(五)工程量清单;
(六)图纸;
(七)技术标准和要求;
(八)投标文件格式;
(九)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同时应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备案时如发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应责令招标人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或者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或者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质疑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0日前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未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代理服务费应由委托人支付,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企业信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按照国家相关计价规范、参照我省现行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等规定编制,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投标限价的,其投标无效。
第二十七条 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应当按照相应规定足额计取。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和提供电子投标文件,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并提示。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隐瞒实情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一)投标资格被暂停、取消或被责令停业期间的;
(2) 检察机关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3)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4) 《企业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或取消期间的;
(5) 财产被接管、冻结或企业处于破产状态的;
(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7) 企业信用被评定为D级一年之内、被评定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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