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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文件 
    
浙公通字〔201430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统一全省消防设计和审查标准,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建设服务,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组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管理组、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管理组、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库的有关专家以及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建审、验收业务的相关人员,编制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经专家评审同意,《指南》决定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作为我省消防设计、施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为确保《指南》内容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指南》实施之日起,2007年省建设厅与省公安消防总队联合印发的《2006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建设发〔2007〕36号)、2008年省公安消防总队印发的《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浙公消〔2008〕180号)和2013年省公安消防总队印发的《2013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浙公消〔2013〕42号)废止。
        二、本《指南》实施之前下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指南》有冲突时,应按本《指南》执行。
        三、已经专家评审同意但未经消防设计审核的项目,当消防设计与本《指南》有冲突时,应按原专家评审纪要执行。
        四、各市公安消防支队按本《指南》第63、65、161、162、165条进行审批时,应以正式公文形式向省公安消防总队请示,省公安消防总队按本《指南》的要求进行批复后,各市公安消防支队方可出具审批意见;各市公安消防支队按本《指南》第54、106、160条进行审批时,应将工程概况和审批意见报省公安消防总队备案。
        五、各市公安、建设部门要迅速将《指南》精神传达至辖区内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省公安厅和省建设厅也将适时组织宣贯。今后,本《指南》作为我省消防设计、施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各地公安、建设部门以及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应严格执行。
        六、执行中如遇有不明事宜,请及时与省公安消防总队联系。
     
        附件:《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浙 江 省 公 安 厅    
    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2014年3月4日      
     
    附件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组织人员编制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并经专家评审同意,作为我省消防设计、施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
    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一)建筑类别
    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夹层的楼地面的高度取较大值(附图)。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楼梯及自动扶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不同部位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1)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应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执行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上部分考虑时,应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2)不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较高的室外地坪应沿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执行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上部分考虑时,应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2.超过24m的单层厂房可不按高层厂房考虑。
    3.电子厂房是指生产、加工电子元器件的工业建筑。
    4.木器厂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生产、加工各类木质板材、家具、构配件、工艺品、模具等成品、半成品的工业建筑。
    5.与《建规》中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 类似用途的劳动密集型的丙类厂房应参照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的消防设计要求执行。
    6.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7.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的建筑内部工艺与布置、危险品储存与运输等设计内容可不予审核,且应当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和《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上述标准中关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建筑外部的消防设计要求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时,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8.住宅建筑的层数计算应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执行。
    9.宿舍楼的消防设计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规划部门认可按照成套住宅功能设置的除外),宿舍楼不得与其他公共建筑(配套用房除外)共用疏散楼梯。
    高层宿舍楼走道和房间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上述用房均需设置完全独立的疏散楼梯。
    10.裙房是指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主体相连且与主体之间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11.高层商住楼或办公综合楼下部主体投影范围内的附属建筑,可按裙房进行消防设计,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附图)
    (1)附属建筑与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
    (2)该附属建筑与主体塔楼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除外)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分隔。 
    (3)该附属建筑与主体塔楼的疏散完全独立。
    (4)该附属建筑外墙与主体塔楼外墙相接处设置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1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配套营业用房(办公、卫生间、仓储和建筑面积不超过100㎡的小卖部等除外)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该配套用房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于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且疏散完全独立或者处于不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时,可按其实际功能进行消防设计。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计算最大容纳人数时,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连接厅室的公共走道面积不计入在内。
    13.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孤儿院的儿童用房以及儿童游乐厅、亲子儿童乐园、儿童特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12周岁之前儿童的活动场所。
    14.鉴于监狱医院综合楼建筑的特殊性,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与《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139-2010)在相关规定中出现不一致情况的,可按《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139-2010)执行。
    1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条款中出现的重要公共建筑可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附录B关于重要公共建筑物认定的标准来界定。
    16.半地下汽车库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小于等于1/2的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的消防设计应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
    17.摩托车库、电动汽车库应按内燃机驱动的汽车库的消防设计要求执行。摩托车库应按照每40㎡折算成1个汽车车位确定其防火分类,折算时余数不足40㎡的按1个汽车车位考虑。
    (二)建筑耐火等级
    18.除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下列建筑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
    1)单层丙类厂房(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
    2)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
    二、总平面布置
    (一)消防车道
    19.高层厂(库)房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0.高层住宅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该边裙房高度不应大于5 m、进深不应大于4m,并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相关要求
    21.按规范要求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消防车道距离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30m,按规范要求不需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每个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60m
    22.高层、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分别不小于12m9m,可采用作图法画出一条满足转弯半径的4m宽消防车道进行校核。(如下图)
    
    23.消防车道净宽以车道路面相对较窄部位以及车道4m净空高度内两侧突出物最近距离处进行计算,以最小宽度确定;消防车道净高以消防车道正上方距车道相对较低的突出物进行计算;不规则回车场以消防车可以利用场地为回车场地。
    24.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
    25.当建筑物沿街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26.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每段登高操作场地长度不小于15m,间隔距离不大于30m,且该范围内的裙房、雨蓬等净高不大于5 m、进深不大于4m时,可视作连续布置;场地长度不小于15m,场地离建筑两端距离不大于15 m,且该范围内的裙房、雨蓬等净高不大于5 m、进深不大于4m时,也可视作连续布置。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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