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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舟建委〔2012181
    
    关于印发《舟山市勘察设计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住建局,委属各有关单位,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加强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全市勘察设计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建立良好的勘察设计市场竞争秩序,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舟山市勘察设计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O一二年
     
     
     
    舟山市勘察设计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全市勘察设计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建立良好的勘察设计市场竞争秩序,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监察厅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第四条  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注册管理、表彰评优等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进行相应处理,不良行为及处理结果一并记录。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应当对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实行累计登记制度。
    第八条  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计分标准:
    一、勘察、设计单位
    (一)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记10分:
    1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违反规定超资质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3私刻、涂改、伪造资质证书、印章或执业证书、印章的;
    4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5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6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设计业务的;
    7勘察、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及中标通知书的合同,或者存在阴阳合同的;
    8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严重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视情况加重记分);
    9工程勘察单位、土工试验单位或基坑监测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10工程勘察报告不准确,提供的场地技术资料经核实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
    (二)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记5分:
    1勘察、设计文件经专业审查认定为不合格的;
    2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造成初步设计审查没有通过的;
    3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或省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未按规定审定的;
    4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5勘察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在本市设置与开展勘察业务相匹配的土工试验室,或未与本市已取得计量认证可开展对外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签订委托检测协议的;
    6设计单位未根据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进行设计的;
    7超标准规范设计项目未依法进行专项审查的。
    (三)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记3分:
    1勘察、设计取费低于行业合理成本价的;
    2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指定工程相关材料、产品、设备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
    3设计单位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
    4勘察设计单位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5允许非本单位技术人员在本单位承担勘察设计任务,以及为本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的;
    6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人员,相应单位各记3分;
    7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的;
    8外地市进舟勘察设计单位,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
    (四)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记2分:
    1存在一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存在多处累加记分);
    2勘察、设计文件没有相关责任人签字盖章或者签字盖章弄虚作假不符合规定的;
    3勘察设计单位未按审查意见完成勘察设计成果修改的;
    4勘察、设计单位在竣工验收时未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意见的;
    5工程勘察单位的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6工程勘察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7勘察设计单位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记2-10分。
    二、从业人员
    (一)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记10分:
    1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勘察设计单位,从事相关专业技术业务活动的;
    2挂靠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
    3作为设计、校对、审核、项目负责承担的项目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严重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视情况加重记分);
    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5买卖、转让、出租、出借、伪造、涂改执业资格证书或执业印章的。
    (二)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记5分:
    1擅自修改、变更已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的;
    2注册人员越级执业的;
    3从业人员玩忽职守。
    (三)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记2分:
    1同一人同时担任设计校对审核其中两个栏目的;
    2同一人同时担任设计审定的;
    3违反国家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的;
    4其勘察设计图纸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每一处扣2分,存在多处累加记分);
    5监测人员未按监测方案及时进行测量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记2-10分。
    第九条  不良行为记录记分以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有多项不良行为的应合并记分,同一不良行为不重复记分。
    第十条 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勘察、设计单位,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纠正和处罚外,当不良行为记分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达10分以上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约谈;累计达20分以上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通报,在一个年度内不良行为记分累计达20分二次及以上,上报省建设厅,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不良行为计分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达10分以上的,该单位不得参加各级优秀勘察设计评选。
    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其不良行为计分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达20分以上者,企业年审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  有不良行为记录的相关从业人员,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纠正和处罚外,当不良行为记分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达10分时,取消当年度各类评优资格。执业注册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不良行为记分累计达10分二次及以上,建议注册机构吊销其资格证书。
    不良行为计分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达10分以上者,应参加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继续从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不良行为的,有权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应经过下列法律文书之一认定: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书;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十四条  各县(区)住建设局、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第十五条规定记录工作中发现的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详细填写《舟山市工程建设活动不良行为记录表》,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记录表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报送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舟山市建筑业管理信息网上公布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内容一般包括:不良行为主体及从业人员名称、不良行为内容、有关处理结果等。
    公开、公布的保留时间不少于6个月。需要撤销公布记录的须经原公布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工商注册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的勘察、设计单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出现不良记录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记录及网上公示,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产生不良行为企业或个人认为记录情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
    第十八条  对不良行为记录并经公示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业主可以限制其参加建设工程投标资格。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
     
     
     
     
     
     
     
     
     
     
     
    附件 
    舟山市工程建设活动不良行为记录表
     

    单位名称
     


    法定
    代表人
     
    单位地址
     
     


    资质
    等级
     
    工程名称
     


    工程
    规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编
     
    不良行为:
     
     
     
    单位负责人:                        记录人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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