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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居住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居住筑的日照卫生环境,科学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筑设计和各项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筑,是指居民住宅(以下简称住宅,含学生宿舍)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筑(以下简称长日照筑)。第四条居住筑间距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日照标准。第五条居住筑间距应当符合本规定,同时应符合消防、管线埋设等规定。第六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筑间距和日照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居住筑间距管理第七条本规定所称筑间距是指两栋筑外墙面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第八条按遮挡筑计算高度计算的筑间距系数为筑间距与遮挡筑计算高度的比值:按遮挡筑面宽计算第的筑间距系数为筑间距与遮挡筑在被遮挡筑主采光面上垂直投影宽度的比值。第九条遮挡筑计算高度是指被遮挡筑室外设计地坪至遮挡筑檐或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遮挡筑与被遮挡筑室外设计地坪高差200毫米以下不计入遮挡筑计算高度。遮挡筑为坡屋面时,应分别计算屋脊和檐的遮挡因素,按影响大的高度计算:退层筑按照影响最大的筑高度计算。第十条遮挡筑外墙有凹凸变化(如设置阳台等),且突出部位累计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2或连续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3的,筑间距按照遮挡筑突出部位外缘至被遮挡筑主采光面外墙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计算。第十一条遮挡筑分为多层筑和高层筑,多层筑的高度为24米以下,高层筑的高度为24米以上。第十二条多层筑遮挡相邻住宅,当两栋筑平行布置或相互夹角在30度以下时,按照遮挡筑计算高度确定筑间距系数,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并且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当两栋筑垂直布置或相互夹角在60度以上90度以下,且短边对东、西、北侧住宅长边时,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筑短边宽度的1.3倍,并且不得小于13米。当两栋筑之间夹角在30度以上60度以下时,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并且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第十三条高层筑遮挡相邻住宅,当遮挡筑高度与长面宽之比小于1.2时,按照遮挡筑计算高度确定筑间距系数,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当遮挡筑高度与长面宽之比大于1.2时,按照遮挡筑面宽确定筑间距系数,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3,并且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第十四条两栋筑短边相对,其中之一为居住筑,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莲蜀素衬闯Z.Z心.ET
(一)多层筑短边相对的筑间距不得小于6米:(二)高层筑与多层筑短边相对的筑间距不得小于9米:(三)高层筑短边相对的筑间距不得小于13米。筑突出物不得占用筑间距。第十五条遮挡筑与长日照筑之间的筑间距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多层筑遮挡长日照筑主采光面,两幢筑平行布置时,筑间距按照遮挡筑计算高度确定,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20:两幢筑垂直布置时,筑间距按照遮挡筑面宽确定,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二)高层筑遮挡长日照筑主采光面,当遮挡筑高度与长面宽之比小于12时,筑间距按遮挡筑计算高度确定,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20:当遮挡筑高度与长面宽之比大于1.2时,筑间距按照遮挡筑面宽确定,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6。第十六条居住筑长边对北、西、东侧非居住筑,筑间距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多层筑之间、多层筑与高层筑主体之间的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二)高层筑主体之间的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第十七条被遮挡居住筑的底部为非居住筑时,遮挡筑计算高度应减去被遮挡居住筑底部非居住筑高度,并且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第十八条居住筑高度在40米以下时,长面宽不大于80米:居住筑高度在40米以上时,长面宽不大于60米。第十九条沿军河、大型绿地、广场等城市开敞空间布置的高层筑,独栋筑面宽不得大于其用地界限宽度的2/3,成组布置的高层筑与相邻的筑间距不得小于新筑平均筑面宽的2/3,且不得小于20米。第二十条沿城市主干路一侧并列布置的高层筑之间的筑间距除满足本规定相对应的筑间距要求外,不得尘于20米去士士风第十只条规红线宽度和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筑间距,以及本规定中未涉及的特殊情况,筑间距由市规划委员会确定。第三章居住筑日照管理第二十二条住宅日照是指住宅主采光面居住空间的累计日照时数:被遮挡新住宅只确认一个主采光面,主采光面按照筑南、东、西方向的主次顺序排列。第二十三条住宅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旧区改的项目内新住宅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第二十四条长日照筑日照标准必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非法改变规划使用性质的筑按照原使用性质考虑日照影响:临时筑及设窗的山墙不考虑日照影响。第二十六条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提供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报告》:(一)新筑周围已有居住筑的:(二)成组布置的高层住宅或者高层和多层混合住宅:(三)筑形体复杂的遮挡筑:(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日照影响分析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日照影响分析软件必须采用国家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的正版软件: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应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二十八条设单位和承担日照影响分析的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蜀素前网Z.Z$心.W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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