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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特定地区,是指国有农(林)场,依法确定的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域,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应当编制村庄规划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整体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设的原则,突出热带海岛特色,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民族特色与传统风貌,山并符合设生态省和国际旅游岛的要求。典回可莲茶?网灯2.U2U.E1第四条制定和实施旅游度假区规划,应当注重资源优化利用,加强对海岸线、山体、耕地、生态公益林地、岛屿、红树林、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资源和风景旅游资源的保护;坚持低容积率、低密度、高绿地率的开发原则,注重筑景观和整体风貌的塑造。滨海用地和环境景观资源特色突出的用地应当优先用于发展旅游度假设施。第五条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罚素前网Z.Z0.ET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乡总体规划,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经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总体规划,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经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其他镇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县,自翼人英玫嘉箣J.NE可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国有农(林)场场部相邻或者相互交错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国有农(林)场组织编制总体规划,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由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国有农(林)场总体规划由其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有农(林)场组织编制,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前两款规定以外的特定地区的总体规划,由其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跨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的特定地区的总体规划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筑素前网Z.Z沁
第十四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其他镇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在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审批机关。第十五条交通、给排水、电力、通信、绿地、水利水系、燃气等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专业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基合壁第十六条城市和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特定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理躓素前网Z.ZC.ET
洋浦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组织制定和实施;国有农(林)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有农(林)场组织编制,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总体规划确定的设用地范围。第十七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城市中心区、重要景观地带、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公园绿地及广场周边、城市主干道两侧等重要地块修性详细规划,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设单位应当对用地规模4公顷以上的设项目编制修性详细规划,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第十八条城市和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7L1重点景观费城白生续街遥两衡藏友重点聚区、沿择重戒区绿,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成片开发区域,应当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开展城市设计。第十九条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二十条省会海市的城乡规划和设应当统筹考虑省直国家机关的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需要。第二十一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筑素前网Z.ZC.NT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二十二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各类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在批准、审定前,批准、审定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第二十三条省域城乡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产业发展与布局,生态环境保护与设,城乡空间发展结构与总体布局,重大基础设施与社会服务设施布局等。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城镇发展用地规模与布局,城镇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区域性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和控制开发的区域及控制指标等。城市票镇乡和特定地区意体颍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规区范围,规划区内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综合防灾减灾设施用地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内筑开发总量,各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筑密度、允许设高度、绿地率、停车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设的具体配置要求,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及涉及文物保护单位附近的筑物、构筑物控制指标等。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省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规范和指导本省城乡规划工作。第二十五条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测绘标准、现势性较强的合法测绘成果资料,采用全省统一的坐标系统及高程基准。罚素前网Z.Z0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六条城市、镇、乡、特定地区的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设,合理确定设规模和时序,促进集中集约设,成片开发,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村庄设和发展,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注重调整优化居民点结构,引导村庄集中布局、集约设。第二十七条旧城区改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降低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合理确定拆迁和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进行改旧城区改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第二十八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处理场及环卫设施场所、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第二十九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一)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设项目,应当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二)市、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设项目,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三)铁路、公路、管道、电力、通信等跨区域的设项目,分别经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重大设项目、环境影响较大的设项目和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的设项目,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第条桑霸第箱家条第射搬视定以外的设项不霜要办理选址意h、∠7年三见书,有关部门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应当征求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项目选址的意见。第三十一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以及选址意见书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划拨用地的规划条件,核发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设单位在取得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设用地审批手续。興尚理筑素衬网Z.ZC
第三十二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设单位应当持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依法改变的,应当及时通知土地管理部门。第三士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或者提供的规划条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莲索刈02.U20.N正细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的要求。未依法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段的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定或者提供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包括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筑密度、绿地率、允许设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内容,以及标明设用地位置、范围界线、现状、周边环境和各类规划控制线、筑界线等的附图。规划条件及其附图应当作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件。第三十四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罚素前网Z.Z0.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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