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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年一2030年)文本和规模,城市主要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江河湖泊、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设规划。第10条分区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分布、筑及用地的容量控制指标,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标高、支路走向、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绿地系统、江河湖泊水面、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径、服务半径以及主要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第11条详细规划可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用地规模和功能,控制筑间距、筑密度、人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道路系统,公共筑和市政公总J.NEI用设施分布位置,各项经济指标。修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道路和绿地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设计、总平面图、道路系统规划设计、绿地系统规划设计、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竖向规划设计、工程估算、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第12条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第13条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野素材阀Z.Z沁.ET
辽源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年一2030年)文本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一般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14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的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第15条城市总体规划有下列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批:(一)规划期限变更的:(二)城市性质中首位职能变更的:筑素I(三)城市大规模、用地规模有重大变更的:(四)改变城市用地发展方向的:(五)城市主要工业区、仓储区、文教区、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六)城市中心区、对外交通枢纽改变位置的:(七)城市主干道改变走向,道路网格局变更的:(八)城市规划区范围需要调整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重大调整,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16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具有相应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并须采用城市测绘管理部门认可的勘测资料。委托外地或境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本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的,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设计资质。规划筑素衬阀Z.Z沁.E]
辽源市城市总体规创(2010年一2030年)文本方案在上报审批前,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第三章设用地规划管理第17条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新工程项目、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因扩而扩大用地的设项目,设单位应当持项目议书,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选址意见申请,对符合城市规划用地要求的设项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签署初审意见并报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用地要求的设项目,书面通知设单位。第18条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设用地的,必须持设项目批准17NE文件、经审定的详细规线划等有关材料,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领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符合城市规划的,核发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第19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受让的设单位或者个人应持经审定的详细规划,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转让合同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换领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换领6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辽源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年一2030年)文本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2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第21条取得规划用地许可证后两年闲置未用的或未按有关规定进行设使用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收回规划用地许可证。第22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园林绿地、绿化隔离带、学校、托幼园所、文化体育场地、水源保护地、风景名胜保护区及预留的防空、防震、市政公用设施等特殊用地。第23条禁止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水源上游地区设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其它地区的设必须严格按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2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山岭、荒丘、空地、水面、河17NE渠、滩地以及城市设预留地上采挖砂石土、设置拉圾场、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的,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第25条在规划道路两侧修永久性筑物的,应无偿承担与用地范围等长的以规划道路中心线为界同侧的道路用地的征地和拆迁。新筑物的日照遮挡区超出规划道路中心线时,须按本条例筑物采光间距的有关规定进行征地和拆迁第26条设单位和个人需临时占用土地,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经审查同意,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占用土地。因城市设需要的,必须无条件交回。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筑素衬阀Z.Z沁.E]
辽源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年一2030年)文本在临时用地上不得设永久性(构)筑物和未经批准的其它设施。第四章设工程规划管理第27条第二十七条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新、改、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各项工程设施的,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设单位或者个人需持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详细规划及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市政工程还需图中标明工程走向、拐点座标、管径、长度、宽度、高程、埋深等),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并划定拆迁范围,.Z3C.E(二)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将筑设计方案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设计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它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第28条旧城区改造必须依据规划确定的拆迁范围,迁出应迁出的单位,拆除应拆除的(构)筑物后,方可办理工程定位通知单。确需暂时使用的应拆除的筑物,设单位必持原房屋的灭籍手续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房屋拆除保证金。原筑物按照规定拆除后,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退还保证金。新筑物8理罚素前网Z.Z心.ET
辽源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年一2030年)文本成后一个月内必须拆除原筑物。第29条设单位或个人在开工前必须持施工许可证和有关文件,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工程定位手续,经审查合格领取工程定位通知单,并由具有勘测资质的单位放线后方可施工。工程基础完成时,设单位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验。经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主体工程施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复验。第30条本市城区道路两侧临街的新、改、扩的(构)筑物、突出部分外缘垂直投影点距道路红线控制间距,主干道不得小于8米,次干道不得小于5米。高层筑及特殊筑根据体量、性质、用途等情况应加大间距。曲麦Z.J按前款规定确定的控制地带不得设永久性筑物。第31条经批准的筑设计方案(包括立面、环境设计、亮化效果等)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32条个人新、改、扩住房的,须持户簿、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提供的证实材料(原面积翻修的,还须持个人房屋产权证明和土地使用证)和城市测绘部门提供的1:1000或1:500设位置地形图一式四份,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验线后方可施工。凡个人新、改、扩生产、营业性用房的,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第33条在本市城区外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房,其筑面9野素材阀Z.Z沁.ET
辽源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年一2030年)文本积在2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单层筑由所在辖区的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两层以上或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筑,由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34条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的,自收到竣工资料之日起七日内核发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取得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市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明。第35条旧城区的改造,必须从实际出发,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设的原则。旧城:区改造应当与城市基础设施设相结合,与环境治理相结合,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工业技术改造相结合。当津麦,7,7 第36条经认定的具有纪念意义及不同时代风貌的筑物,应作复原性维修。确需改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37条在规划确定的近期改造区内的房屋,只能进行安全性维修或原位原面积翻修,不准新、扩。第38条新、改、扩火车站、机场、汽车客运站、航运码头、邮电枢纽、宾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商店、医院等较大的公共筑,必须按国家技术规范和省有关技术规定确定的规模设置停车场(库)、人流集散场地。尚未确定的,其停车场(库)和人流集散场地面积不得少于其筑面积的8%至10%。禁止将已成的停车场(库)及人流集散场地改变使用性质。第39条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10野素材阀Z.Z沁.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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