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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鼓励实施公共绿地、停车场、广场等公益性设项目,可以实施社区配套用房项目及垃圾收集中转、变配电房、泵站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因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开发设条件的用地,按照零星用地管理。第九条物业管理用房、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快递智能配送点等配套用房宜统筹考虑,相对集中布置,方便居民使用。(一)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位置应在批准的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载明。设单位应按照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筑面积7%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但物业均为非住宅的,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比例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筑面积3%。物业管理用房宜相对集中设置,便于服务管理,且不得设置在地下。(二)新住宅项目必须配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套内筑面积不得少于该项目住宅总筑面积的2%,并不得少于20平方米。(三典定递筑泰女姑风体有品设用品过市出区体有17设施,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在室内或室外。(四)新的住宅小区、商务楼,按照1000户(间)以下(含)预留筑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1000户(间)以上预留筑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快递智能配送点配套用房,并宜设置在小区出入,方便使用。第十条工业、仓储用地内禁止设成套住宅、宾馆、专家楼、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企业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合计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其它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第十一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老年公寓、医疗卫生机构、文化及其他重要社会公益性设项目的配标准,应符合国家、浙江省工程设相关标准要求。第三节开发强度理筑素前阀Z.ZC0.ET
3.旧城改造区块难以达到上表规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其绿地率可按上表规定值的情降低。第十六条成片开发或设地区可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总绿地率和各地块用地的绿地率,经批准后实施。在符合总绿地率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或设地区内各块筑基地的绿地率可参照上表规定适当调整。一个街区的绿地可按总绿地率控制指标进行综合平衡,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设。整个街区绿地指标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筑基地内按上表规定平均分布。第十七条地下筑顶板标高相对室外地坪标高不高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不低于绿地面积70%的,绿地率可按绿地面积的100%计算:平均覆土厚度小于1米,灌木及地被配置为主,绿地率可按绿地面积30%计算。其余屋顶绿化覆土厚度大于30厘米,以灌木及地被配置为主,绿地率可按绿地面积的20%计算(铺装地摆盆花不计绿地率)。第五节地下空间第十八条市(区)级公共活动中心、交通枢纽、轨道站点周边地区、市(区)级商业及商务中心的地下空间鼓励统一规划、整体连通,统筹布局功能和组织父通。鼓励通过“规划统筹、联统筹、协议统筹”等方式,统一规划、集中联、互连互通城市连片开发区域的地下空间。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先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要求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后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互连互通地下公共通道可按1:1折抵民用筑防空地下室应面积。第十九条单地下空间工程的规划条件中应明确有关要求:开发利用功能、用地范围、允许使用的最大范围、水平投影座标、竖向利用深度区间、公共通道、出入位置、人防要求、配套要求及连通义务等。如有必要,宜明确地下开发利用必须达到的筑面积。特殊地段结地下空间工程规划条件可参照单地下空间要求。第二十条地下空间开发用于商业、办公、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在设用地规划条理筑素衬阀Z.Z0.ET
件书中载明。用地规划条件未明确地下空间可用于经营性用途的不得设置经营性功能。已成的地下空间未经规划许可不得改变规划功能,严禁停车用途的地下空间变更为经营性用途。第二十一条地下人行通道宜连接附近主要父通站点,纳入整体交通系统。地下人行公共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6米,并采用简明的形式,方便通行。第六节竖向设计原则及要求第二十二条在项目场地设计中,场地设计标高与筑土0.00标高应结合现状地形及周边城镇道路、相邻地块场地的标高、城乡规划以及周边排水情况综合确定。第二十三条场地设计标高的确定(内部主要道路及铺装广场标高)要求:(一)现状场地相对平整,地形标高低于相邻地块或规划道路中心标高的,或现状地形标高高于相邻地块或道路中心标高在0.6米以内的,场地设计标高不宜超过相邻地块、道路心标典弟筑(二)现状地形标高超过相邻地块或规划道路中心标高0.6米以上的,设计时不宜整体拾高现状标高,场地周边与相邻地块临界处的设计标高应综合考虑排水、采光等因素,兼顾相邻关系:场地周边有多个道路中心标高或道路有一定坡度的,可结合具体情况确定。(三)场地结合园林设计进行景观堆坡的,可以根据需要适当进行地形改变。(四)特殊地形,可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论证,以专家论证结果作为规划审查的参考依据。(五)筑物与筑物之间、筑物与场地之间、筑物与道路广场之间应有合理的衔接。必须设置非机动车道、无障碍设施的,尺度、坡度等应满足国家规范要求。第二十四条筑±0.00标高的规定:(一)筑室内地坪±0.00标高应为筑地上首层的室内地坪位置。(二)筑±0.00标高与室外的标高差,无地下、半地下室的宜控制在0.6米以内:有地下、半地下室的宜控制在1.5米以内。理筑Z.Z心
第三章筑管理第一节筑间距第二十五条居住筑的间距除符合消防、卫生、环保、日照、工程管线和筑保护等要求外,应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筑的筑间距规定如下:(一)朝向为南北向的多层居住筑,即正南北和南偏东(西)45°以内(含45°)(下同),其筑间距不小于南侧筑高度的1.2倍:且筑间距不小于16米。(二)朝向为东西向的多层居住筑,即正东西和东(西)偏南45°以内(不含45°)(下同),其筑间距不小于较高遮挡筑高度的1倍:且筑间距不小于16米。第二十七条垂直布置的多层居住筑的筑间距规定如下:(一)南北向的筑间距不小于南侧筑高度的0.8倍,且筑间距不小于16米。(二东西向的筑间距不小于南北朝向筑高度的0.8倍。同时不小于另一筑高供可索?例树2.⊙U:NE度的0.6倍,且筑间距不小于16米。(三)本条(一)及(二)款筑山墙间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对筑山墙间宽度大于16米的,其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筑控制。第二十八条非垂直也非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筑的筑间距规定如下:(一)当两幢筑物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时,其最窄处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筑控制。(二)当两幢筑物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窄处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筑控制。(三)朝向的确定以被遮挡筑为准。第二十九条高层筑与居住筑筑间距,除保证被遮挡居住筑满足日照相关规定外,应同时满足以下规定:(一)面宽大于42米的高层筑与其北侧南北向居住筑平行布置时,其南北向筑置素前网Z.ZC
间距应不小于高层筑高度的0.9倍,且筑间距不小于28米。(二)面宽在24米(含24米)与42(含42米)米之间的高层筑与其北侧南北向居住筑平行布置时,其南北向筑间距应不小于高层筑高度的0.8倍,且筑间距不小于27米。(三)面宽小于24米的高层筑与其北侧南北向居住筑平行布置时,其南北向筑间距应不小于高层筑高度的0.6倍,且筑间距不小于26米。(四)高层筑与东西向多层居住筑平行布置时,其东西向筑间距应不小于高层筑高度的0.5倍,且筑间距不小于26米。第三十条低层居住筑与其北侧低、多层居住筑间距不小于13米,与高层居住筑间距不小于18米。第三十一条南北向多层筑与其南侧相邻地块的低层居住筑筑间距不小于13米,南北向高层筑主楼与其南侧相邻地块的低层居住筑筑间距不小于18米,且高层筑士楼繡籁素林网南北向高层筑与其南侧相邻地块的多层南北向居住筑筑间距应不小于多层南北向居住筑高度的1.2倍,高层筑主楼退离南侧自身用地边线应不小于多层南北向居住筑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14米,且筑间距不小于26米。第三十二条筑平行布置,遮挡筑为多层、高层筑时,除同一满铺裙房之上的居住筑,其筑间距可扣除裙房高度外,其他布置形式的居住筑间距均不得扣除筑下部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且多层筑间距不小于16米,高层筑间距不小于26米。第三十三条多层居住筑与低层、多层居住筑的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低层居住筑之间的山墙间距不宜小于4米,高层筑主楼与低层、多层、高层居住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墙面设阳台、挑窗、转角窗或外挑构筑物等均应从其外边线起计算。興尚理筑素前网Z.ZC0
开窗设阳台第三十四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筑的间距,除符合日照、消防、环保、卫生等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南北向平行布置且南侧为多层筑的,不小于南侧筑高度的1.5倍。(二)南北向平行布置且南侧为高层筑的,除保证被遮挡筑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外,还应满足第二十九条筑间距的规定。第三十五条1办公的宾馆等居住筑不包括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英可巩系?例Z.Z5U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教学楼、工业仓储门卫、配电房等附属、构筑物,下同)的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非居住筑平行布置时:1、南北向的,其筑间距不小于南侧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18米。2、东西向的,其筑间距不小于较高筑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13米。(二)多层非居住筑平行布置时:1.南北向的,其筑间距不小于南侧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10米。2.东西向的,其筑间距不小于较高筑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10米。(三)高层非居住筑与多层非居住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南侧的,间距要求按高层非居住筑间距进行控制:多层在南侧的,间距要求按多层非居住筑间距进行控制:东西向平行的,按高层非居住筑间距进行控制,且不小于13米。(四)低层非居住筑与高层、多层、低层非居住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甄素前网Z.Z沁
但最小不少于6米。(五)以其他形式布置的上述非居住筑的间距及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第三十六条非居住筑位于居住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筑间距按居住筑规定控制。非居住筑(第三十四条所列非居住筑除外)位于居住筑北侧的,居住筑在满足自身退让的前提下,其与北侧非居住筑间距可按非居住筑间距规定控制。第三十七条工业、仓储、市政、特殊用地内非居住筑间距按相关规范控制。第二节筑退让第三十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中己明确退让要求的,应同时满足图则和本节规定要求:图则未明确的,按本节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沿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及地下曲4Z串容主士十网管线、电力线保严范菌筑物,其退让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兴规泡并满足消防、环保、防灾和交通安全要求。第四十条沿设用地边界(非城市道路、广场、河道、城市公共绿地)的筑,应按筑间距相关规定的一半退让,且需满足筑间距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一条当相邻用地为广场、河道、城市公共绿地时,多层筑后退用地边界应不小于8米,高层筑后退用地边界应不小于10米。第四十二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扩和改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按下表控制执行。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理筑素前阀Z.ZC.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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