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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临汾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临汾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各项筑工程。周边农村个人房及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第三条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没有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市规划(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第二章设用地使用第五条本市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设用地标准》(GB]137-90)执行。第六条各类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经批准的上层次规划和本规定(附表一)[u1]确定设用地分类和适范围执行。凡附表一未列天的用地类或矩设项蛋以由城乡规划主管部刃以下简称规切部门)根据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程序批准后执行。第七条设项目在编制修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图时应先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万平米的成片开发地区,按规划设计条件编制修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设项目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的用地,应按批准的修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已批准修性详细规划的,应按规划设计条件或本规定要求编制总平面图,经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城市重点控制地区或地段、设用地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城市主次干路两侧中心城区内11层以上高层5000平方米以上重要公共规划市区内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公共3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规划交通重点地段、重要位置(如平阳广场和火车站地区)的交通枢纽、长途客货运站场、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须委托编制交通影响分析报告。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设应当遵守城市规划划定的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黑线、黄线要求。第十条设用地应整合周边地块形成片区,按片区统一规划设。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设:(一)低层居住筑,筑基地未达到500平方米:興尚理筑素前网Z.ZC
(二)多层居住多层公共筑,筑基地未达到10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筑,筑基地未达到20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筑,筑基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设:(一)邻接土地已完成设:(二)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因规划街区划分、危旧房屋改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十一条新居住区应同步规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第十二条每个社区拟居住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应配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所,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可设置于筑物架空层内),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3万平方米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并且宜结合小区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设。第十三条住宅楼底层严禁设置影响环境质量、居民休息的经营性项目。第三章筑容量第十四条新、改、扩筑工程的筑容量控制指标[u2](含筑容积率和筑密度,下同)应按照城市规划分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由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或其他上层次规划,并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士地价值进行资哲壁筑J.NE第十五条设用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严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编制修性详细规划,经论证、评审、核定后批准实施:未编制修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第十六条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筑用地,其筑容量指标在经批准的修性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修性详细规划执行。第十七条对混合类型的设用地,其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设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筑容量综合指标。第十八条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规定严格执行。第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地块内临街增加开放的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共筑配套设施和公共市政配套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每增加一平方米绿化用地或设施用地,并按规划要求设,在其本次开发设项目中可以允许增加十平方米筑面积奖励。第二十条在原有设用地范围内,筑的筑容量控制指标己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筑物,一般不得在原有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加层:用地范围内原有筑容量控制指标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也不得设。理野素前网Z.Z沁.ET
第二十一条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筑面积可不计入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第二十二条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筑物的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第四章筑间距第二十三条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筑保护、卫生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在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地区,应当按照详细规划确定的筑间距执行:在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地区按本章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住宅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其中旧区改的项目内新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要求。以下两种情况除外:(一)、对己成住宅,相邻新筑其侧向间距己满足本章相关规定要求时,对己成住宅不再作日照分析。(二)、对新筑由于筑布局和筑艺术处理的需要,局部不能满足日照标准的住宅,不再作日照分析。J.NE可住宅筑间距除满足以上日照标准要求,并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一)、多、低层住宅间距1、多、低层住宅筑平行布置(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筑物高度的1.2倍(旧城区1.1倍)。(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其间距小不于影响日照的筑物高度的1.1倍。2、多、低层住宅筑垂直布置(1)最小控制间距多层为13米,低层为4.5米。(2)垂直布置的多、低层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3米:大于13米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3、多、低层住宅筑并列布置的间距(1)山墙最小控制间距多层为6米,低层为4.5米,并应同时满足消防及通道的要求。(2)山墙开有卧室窗的,其山墙间距应适当加大。4、多、低层点式住宅次要朝向有卧室窗的,其间距按主朝向间距要求控制。5、中高层居住筑布置方式朝向为南北向平行布置的,按第本条规定执行,其余方式按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6、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罚素前网Z.Z0
(二)、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的间距1、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主朝向列高度(米)24南北向354045东西向253035[u3]2、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高度(米)24最小距离182025垂直布置的高层住宅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求控制。3、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高度(米)2440板式山墙最小间距151820典出搭绿铜182074、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5、高层住宅与多、低层平行布置(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高层住宅位于南侧时,其最小控制距离按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规定控制:位于北侧时其最小控制距离为18米。(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高层住宅同东(西)侧多、低层住宅最小控制距离18米。6、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15米。7、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少于13米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山墙有卧室窗户的应适当加大。8、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住宅与各种层数住宅的最小控制距离由规划部门具体核定。9、当被遮挡居住筑有局部不能满足日照要求时,经与受影响方协商同意,可不考虑遮挡因素,但行统一设的居住筑除外。第二十五条低层独立式住宅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且南北向最小间距为13米,东西向最小间距为9米。置素前网Z.Z沁
第二十六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和教学用房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第二十七条非住宅筑与住宅筑的间距(一)、非住宅筑位于住宅筑南、东(西)侧时,其间距要求按第二十四条规定控制:(二)、非住宅筑(第二十六条所列非住宅筑除外)位于住宅北侧时其间距要求按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非住宅筑(第二十六条所列非住宅筑除外)间距要求可参照住宅筑间距要求适当减少,具体指标由规划部门核定。第二十九条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一)、当两栋筑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二)、当两栋筑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第三十条当相邻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其筑间距要求应增加(或减去)地形相对高差。第三十一条住宅筑底层为商业、车库等非住宅用房时,日照影响分析以住宅层的窗底标高为基准。第三十二条违法临时筑以及已办理拆迁手续的拟搬迁住宅筑不视为被遮挡日照筑,其第三十三条被遮挡日照筑只考虑主要朝向,当筑物朝向的角度超过有效日照时间所规定的角度范围的不进行日照影响分析。第三十四条本章规定以外的筑类型和布置形式的筑间距由规划部门具体核定。第五章筑物退让第三十五条沿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渠)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文物、绿地保护区范围内的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要求外,并同时符合本章规定。第三十六条沿筑用地边界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一)、相邻筑双方各自从筑用地界线起计算离界距离,离界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间距的一半控制,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下列表1所列值。表1:文教卫生筑住宅筑非住宅筑主要朝向低层653筑素衬网Z.ZC.E]
多层97.56高层181512低层3.53按消防要求控制次要朝向多层4.54.5按消防要求控制高层1099(二)、界外为住宅筑,除须满足第一项离界距离规定外,须同时满足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要求。(三)、界外为公共绿地的,各类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为3米。(四)、地下筑物的最小离界距离为3米。(五)、低层独立式住宅,最小离界距离主要朝向6.5米,次要朝向为4.5米。(六)、多、低层住宅次朝向宽度大于13米、高层住宅次要朝向宽度大于16米时,离界距离按主朝向控制。(七)、围墙经双方相邻产权单位协商同意后可不退地界。(八)、在符合日照标准的前提下经双方相邻产权单位协商同意后离界距离可适当减少,由规划部门具体核定。第三十七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筑物除经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表2:J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支路L>6060≥L>4040≥L>2525≥L>15H≤24米86524米12108640米181512860米2018151280米25201815(一)、筑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规划部门核定。(二)、筑次要朝向后退距离按表2所列指标的0.8倍控制,且最小值为5米。(三)、高层筑裙房部分后退距离按表2所列指标的0.6倍控制,且最小值为5米。(四)、城市道路交叉四周筑后退道路转交红线距离按表2所列较宽道路指标的0.5倍控制,且最小值为5米。(五)、地下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3米。(六)、除满足上述规定外,同时应符合第六章规定。第三十八条新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大型商场、宾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满足停车、人流集散的要求,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规定外,一般不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第三十九条围墙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大门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第四十条旧城区及传统商业街道两侧的筑在满足消防、交通、管线敷设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核定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少。第四十一条筑物的基础、台阶、阳台、雨篷、散水及附属设施不得占压道路红线。在规定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的(构)筑物(围墙除外)。第四十二条沿河(渠)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的筑其后退河(渠)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均不得小于5米。第四十三条沿铁路两侧新、打扩筑工程(直接为铁路服务的设施除外),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速铁路两侧的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且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2.5米。(二)、铁路两侧的高层高大构筑物(水塔、烟肉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须经铁路酪每育孩秀确定。网J.NE(三)、在铁路道附近进行设的,须符合铁路道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四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改、扩(构)筑物。(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改、扩筑物,其后退导线边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1一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2、中心城和郊区城镇人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改、扩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興尚理筑素前网Z.ZC.NE1
第六章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四十五条筑物高度除须符合日照、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第四十六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七条在涉及文物保护的区域和筑保护单位周围的筑工程,其筑高度的控制应符合文物和筑保护的有关规定,由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第四十八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筑工程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表3所列规定:表3:道路规划红线宽度(L)筑高度(H)城市支路25≥L>15H≤40米城市次干路40≥L>25H≤60米城市主干路60≥L>40H≤80米城市快速路L>60H<100米<>(一)、筑临两条(含两条以上)道路时,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宽度控制高度。(二)、筑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渠)道、电力线保护区、绿化带的在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渠)道、电力线保护区、绿化带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第四十九条下列筑物的地上层数设定:无电梯的住宅不应超过六层:中学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托儿所幼儿园教学、生活用房不应超过三层。第五十条多层住宅长度不宜超过80米,高层住宅长度不宜超过60米。第五十一条沿城市道路、设用地的围墙宜用绿篱、透空围栏等形式,其高度不宜超过1.8米。第五十二条主次干路两侧的筑应符合景观要求,不得临街布置有碍市容观瞻的烟肉、锅炉房等(构)筑物。第五十三条沿街筑立面要全面装修、粉刷,其装修标准、装饰材料、色粉、格调及所要设置的牌匾、楹联、霓虹灯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报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装饰面应及时清洗、换新。第五十四条沿街筑物不准擅自改门、改窗、掏孔、挖洞:不得擅自改变筑物造型和立面。置素前网Z.Z0.NE]
第七章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五十五条各类筑用地内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必须与筑项目同时实施,一并交付使用。第五十六条筑基地内的公共绿地面积在居住区内组团不少于0.5m/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人,居住区(含小区域组团)不少于1.5m㎡/人,旧区改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70%:在医疗、卫生、体育和教育科研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的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总用地5%。设项目绿地率新区设不应低于35%,旧区改不宜低于30%。第五十七条位于旧区改的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本章规定要求的,经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管理部门同意,可将屋面地栽绿地面积(每块不得小于100m)折算成地栽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如下:F=MXN式中:F一地面绿地面积,M一屋面地栽绿地面积,N一有效系数(见表4)表4:屋面标高与基地面的高差(米)有效系数(N)典筑Jo.C.1.50.55.00.3H>120第五十八条各类筑均须按下列表5所列指标设置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表5:筑物性质及分类配单位议机动车配最低指标别墅车位/户1.5住宅筑住宅车位/100m筑面积0.8机关办公车位/100m筑面积1办公筑商业办公车位/100m筑面积1旅馆、商业场所车位/100m筑面积1批发交易市场车位/100m筑面积1市场农贸市场车位/100m筑面积0.15-0.20餐饮、娱乐、服务健身车位/100m筑面积3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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