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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结合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眉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临时设工程、农民房等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城及产业园区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明确控制指标的,按已明确的指标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控制指标或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第四条一环路内的社会公益事业改、扩项目,在项目方案合理的前提下,经批准可适当调整控制指标。第五条历驶文化保护垫,风景名萨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按照配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周边的筑样式和高度必须与历史文化保护区相协调: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按照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六条眉山城市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将居住、商业、公共设施、工业等设用地划分为四个分区,(详见附件4)一分区:一环路以内区域。二分区:一环路以外区域(不含岷江东岸、东坡岛和工业区)·三分区:岷东新区、崇礼片区和东坡岛区域。四分区:眉山经济开发区新区、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眉山经济开发区东区区域本规定所制定指标以二分区指标为计算基准。第七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执行。第二章设用地规划管理興尚理览素前网Z.
第十一条规划区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土地拍卖出让合同确定的指标实施。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只标明现状指标、未提出规划指标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原有设用地的筑容量已达到规划控制指标的,不得在原有设用地内进行扩第十三条对于混合类型的设用地,其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划定的设用地,按不同性质的筑面积比例折算筑容量控制指标。相邻同类型用地进行联合开发时,采用按不同用地的规划筑容量加权平均的方式确定总用地规划控制指标。第十四条鼓励设城市综合体。居住兼容商业用地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修城市综合体,综合体的商场面积达到15000平方米时,筑密度指标可增加5个百分点;当综合体的商场面积超过15000平方米时,其基底面积可按15000平方米以上部分的1/4增加,但项目总筑密度不得超过45%.第十五条设项目用地面积未达到3亩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开发设(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其他政府批准的土地除外)。设项目用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以核准设:(一)周边相临地块均已成,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Z,(二)因城市规划调整、市政公共设施设等影响,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十六条经相关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的,在与城市规划无重大冲突的前提下,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三原”(原基地面积、原筑面积、原筑高度)原则申请改造。第四章筑间距第十七条同一筑需要同时满足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第十八条筑间距除满足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应急需求、工程管线埋设、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外,同时满足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第十九条居住筑的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居住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一1控制.表4一1居住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興尚理筑素前网Z.
朝向多、低层筑高层筑最小次要长边山墙主要朝向间距朝向(米)(米)(米)朝向(米)≥1.0H且低层相低层相对:≥6.0:高层位于南侧:≥0.5H多低对:≥7.0长边多低层相对:>≥8.0(高)且≥27.0:高层位≥13.0多层对多、低层:于东、西、北侧:≥1.3H多层相对:≥9.0(多)且>20.0>12.0山墙≥6.0米≥13.0米≥9.0高层≥0.3H且≥主要朝向0.5H且>27.0米15.0次要朝向>13.0注:①H:南侧筑或东西向筑平均高度。②H(多):多层筑高度;H(低):低层筑高度;H(高):高层筑高度。③筑高度超过80米的筑工程,按80米高度计算筑问距④一分区以内的筑间距按表内指标的0.9系数计算。⑤多低层筑山墙面宽大于18米时,按长边控制间距;高层筑次要朝向面宽大于20米时,按主要朝向控制间距。⑥筑高度35米以下的小高层筑,主要朝向筑间距可按不小于24米控制。(二)居住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一2控制。表4一2居住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的最小间距筑间夹角最小间距a≤30°按表4-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30°按表4-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a>609按表4-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注:①表中a指两栋居住筑的锐角夹角。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第二十条非居住筑与居住筑的间距在满足日照间距及消防间距的前提下,按以下规定执行: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一)非居住筑位于居住筑南侧时,按表4一1的规定控制;(二)非居住筑位于居住筑东、西、北侧时,按表4一1的0.9系数计算。(三)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楼,一分区以内的按表4一1控制,二、三、四分区以内的按表4一1的1.2系数计算.第二十一条非居住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日照间距及消防间距的前提下,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一、四分区以内的按表4一1的0.7系数计算。(二)二、三分区以内的按表4一1的0.8系数计算。(三)四分区以内的生产性筑按国家行业规范执行.第五章筑退让第二十二条沿筑用地红线和城速规划道路、公路、,河道、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然管线等保护带的筑物,与用地外筑物距离除符合第四章间距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灾和交通等相关规范的要求,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第二十三条筑退让要充分考虑城市主次干道和滨水区的视觉景观效果,临街居住筑与道路红线之间布置以园林绿化为主的景观过渡带,塑造良好的城市景观形象第二十四条筑后退非临街用地界线的最小距离按表5一1规定控制。表5一1筑后退非临街用地界线的最小距离筑类型筑朝向筑退界距离最小距离(米)≥0.45H(-分区)3.0(低层)多、低层长边>0.5H(二、三、四分区)6.0(多层)地面筑多、低层山墙>3.0米3.0≥0.225H(-分区)12.0高层主要朝向≥0.25H(二、三、四分区)13.5高层次要朝向≥0.15H9.0地下筑(含汽车≥0.7H(地)3.0坡道、化粪池、消防水池等)低于规定值时,设单位要进行施工安全专项论证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注:①H:临地界的筑高度;H(地):地下筑高度②筑高度超过80米的筑工程,按80米高度计算退界距离。③点式高层住宅高度超过60米时,按60米高度计算退界距离.④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楼退地界距离按表5一1的1.2倍系数计算。第二十五条临街筑相邻地块双方协议同意,在满足消防的前提下,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毗邻设。第二十六条筑后退公共绿地绿线仍按表5一1执行。若捐公共绿地并经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的,按以下标准后退绿线:(一)多低层长边、山墙及高层裙房后退绿线不小于3米(二)高层筑主要朝向后退绿线不小于10米,高层筑次要朝向后退绿线不小于6米。第二十七条新筑位于已永久性筑附近,由于历史原因,已永久性筑未按上述规定退界时,新筑不仅要符合自身退界距离,而且与已永久性筑的间距要符合第四章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在城市道路两侧设的各类残筑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退让城市道路,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5控制.子个为∠.○U.N表5一2一、二、四分区各类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80米及以道路宽度60米38-50米24-30米24米以下湖滨路基本退距(多低层筑红线后退道路红线距10米8米5米4米3米8米离)高层筑红线后退道路在基本退距的标准上再退8米红线距离注:①高层筑的裙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多层控制。②地下(构)筑物外墙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米。表5一3三分区各类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60米及以滨湖道路宽度50米40米30米30米以下(江)路基本退距(多低层筑15米10米10米8米8米15米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红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高层筑红线后退道路在基本退距的标准上再退8米红线距离注:①高层筑的裙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多层控制②地下(构)筑物外墙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米。第二十九条新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聚的多低层筑(含高层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须符合详细规划规定,且不得小于12米,并设置临时停车场、出租车临时等候及下客区域。第三十条计入筑面积的筑物不得超出筑红线,落地构筑物也不得超出筑红线。底层为商业的筑物,非落地飘窗离地高度大于3.3米时可外挑,外挑尺寸不得大于0.6米。雨蓬外挑后超出筑红线的尺寸不得大于规定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0.3倍,外挑部分净高不小于4米,且底层不得落柱。第三十一条设用地内部道路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2米。第三十二条,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坡道起坡顶点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7.5米。第六章中央商务区筑规划管理第三十三条中央商务区的设项目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在满足规划确定的路网前提下,根据设项目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考虑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第三十四条筑布局及高度不得影响相邻地块现状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第三十五条中央商务区的各类筑后退临街道路红线均按表5一2内多层筑后退标准执行.第三十六条同一筑在同时满足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第三十七条相邻地块可设置通道连接,连接方式分为空中廊道式和地下通道式两类,分别按以下规定控制:(一)鼓励商业筑修空中廊道,空中廊道的宽度不得小于3米,廊道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8米。廊道上及梯道下,均不得设置经营性设施以及其他与人行交通无关的设施。理筑素前阀Z.ZC.ET
第四十一条居住用地或居住兼容其他用地,应临街设置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用地规定绿地面积的30%,且将不小于50%的集中绿地面积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同时满足以下规定:(一)集中绿地的长度不小于20米,进深不小于8米。(二)小于160平方米的集中绿地可不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三)集中绿地应设置在小区围墙以外,与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并将其融入城市公共绿地,对外开放。第四十二条居住用地的围墙与道路红线之间的绿地应作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有效补充,鼓励营造立体坡地式绿化。第四十三条东坡湖、岷江等水域两侧的绿地宽度不得小于30米,古木名树树冠周边宜留出半径不小于10米的保护绿地.第四十四条新公共绿地的设计方案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新公共绿地时,在公共绿地中设置体现眉山特色的雕塑、筑小品等,园林景观应尽量采用四川园林风格筑蒡粉磅设施理J第四十五条新住宅小区达到一定规模必须配幼儿园,幼儿园临街单独设置,同时考虑对外服务,并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同步交付使用,其规模按表8一1的规定控制。表8一1幼儿园控制指标居住筑面积幼儿园规模用地面积(m)15万-30万平方米4班幼儿园(含托儿班)≥120030万平方米以上8班幼儿园(含托儿班)≥1800第四十六条新住宅小区用地50亩以上或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为街道办事处无偿提供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不含公推面积)的社区用房(含社区办公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社区用房设置在底层或二层,且临街设置或单独设立对外通道社区用房的产权归政府所有,其面积不计入开发项目容积率指标。第四十七条新住宅小区按规定配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在一、二层,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但每处筑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用房)面积按计入容积率的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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