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当前位置:全部素材 > 规范图集 > 图标图集

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一2030)以及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结合丽江市中心城区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经批准的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的城市规划、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各县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实际另行制定。第三条编制和审批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性详细规划)出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丽江各项规切应采用1997年丽江城坐标系。第二章设用地第四条设用地分类和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第五条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各类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城市规划用地相容性原则,按表2-1的规定执行。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用地性质和控制性指标,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第六条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完善功能的原则。坚持控制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留足社会发展用地、科学配置设发展用地,庭院空间与城市空间、庭院绿化与城市绿化、庭院公共设施与城市公共设施共享,实施市政公共设施用地管理的原则。-1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为合理利用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空间共享。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一)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筑之间可不考虑筑退界,只控制筑间距。(二)若相邻地块采用筑拼,拼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满足消防、筑连续面宽等相关规定,拼接筑立面必须整体设计与实施。(三)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第七条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大研古城、束河古镇、白沙古村落)和文物保护单位、筑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内,确需新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消防、交通、环保及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设控制地带内的新、改、扩筑物,应当与世界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单位、筑保护单位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的要求筑第八条中心城区用地规划要加强城市道路红线、绿地绿线、市政公用设施黄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紫线、水系保护蓝线的管理,加强对水源地、水系、绿带、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用地的预留和控制。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设项目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设项目应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2米或12米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设。(二)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的最小开发单元为10亩,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城中村改项目除外:不可整合的区域以完善城市功能为主。(三)新商品住宅属新征设用地的项目用地的最小开发单元为50亩。(四)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民在集体土地上从事住房新、改、扩等,必须依法取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设工程-2-理筑素前阀Z.ZC.ET
规划许可证》才能实施设。第十条相邻地块用地性质不同,但地块物权属同一物权主的可以合并达到规模进行开发,其用地性质可按大地块确定,也可按筑功能具体确定。第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家基本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且返还地应扣除道路、绿地等市政公共设施用地。失地农民后续发展用地以设停车场、市场、商场等内容为主,由村社共同经营、民主管理、长期受益,实现城中村后续发展用地的长期保障功能。第三章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二条新、改、扩设工程的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筑密度,下同),按照控规执行。设用地大于等于3公顷的设顼目应编制修性详细规划.Z.J第十三条确定单个筑基底的具体筑容量时,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地块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的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第十四条对于混合类型的筑基底,其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综合性基底,应按不同性质的筑面积所占比例和不同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十五条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修性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执行。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应按相关有关规定控制下限,以提高土地利用率。第十七条“城中村”整治及危旧街区的改项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3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第十八条在一个街坊内现有筑的筑容量控制指标在控规中有规定的按控规执行,超过控规规定的,原则上不得进行扩。第十九条设单位在遵照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技术指标和满足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基础上,在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绿地、设施用地或在其它地块进行公共绿地、公益性公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设,其开发设项目在不突破容积率前提下,项目所在地块按相邻地块的片区控规规定的筑高度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开发设。第二十条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设用地容积率的计算按附录计算原则第一款进行计算。(一)为节约和集约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容积率的设置为区间值,控规有规定的按照控规执行,未制定控规或控规没有设定下限值的,下限值不应辗手红限值的70居住用地的容积率下限值不得小于1.0。(二)城市设鼓励规模配套开发,同一路网内可设用地地块容积率等开发强度指标对实施规模配套开发的,可以综合地块指标实施规划条件控制。(三)地块高度控制不同时(与村庄相邻的除外)筑高度可就高实施控制,但开发容量不得调整:对5亩以下的零星地块(包括5亩)在退足绿地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情况下,无物权纠纷的,可按单体筑实施规划审查。第四章筑间距第二十一条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为底层窗台面,即指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4-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墙位置。有关筑日照间距国家有规范的按国家规范标准计算,传统民居日照计算基线按正房的走廊外边缘计算。第二十二条居住筑(含住宅、宿舍、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等)医院、休(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筑间距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住宅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受阻挡的筑有国家规范规定居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二)宿舍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半数以上的居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三)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卧室、起居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二小时:(四)医院、休(疗)养院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二小时:(五)大中小学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半数以上的教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二小时:(六)幼儿园、托儿所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其主要生活用房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三小时:(七)旧区改的项目内新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拟项目包含以上类型筑,或对周边的以上类型筑的日照有影响的,均需根据以上类型筑的日照标准对其修性详细规划或者筑设计方案进行筑日照分析。筑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修性详细规划或筑设计方案的必备技术依据,设单位和规划设计单位须对提供的筑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相关法律责任。受阻挡筑为违法临时筑的其日照要求不予以考虑;已-5-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批准确定并已与相关权益人达成折迁协议待改造区域内的筑物,其日照要求可不予以考虑。第二十三条高层筑与多、低层居住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规定控制,但山墙及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少于13米。第二十四条多层住宅低层住宅筑间距应符合表4-1要求。垂直布置的居住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筑控制:点式住宅不宜进行拼接,特殊情况需拼接的,拼接不得超过两幢。对按表4-1规定计算的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要求进行控制。第二十五条居住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第三款进行控制。第十六条面宽不超过25米的高层居住筑与其他居住筑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第四款进行控制,且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十七条高层筑与多、低层居住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控制,但山墙及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少于13米。第二十八条非居住筑与居住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筑位于居住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控制。(二)非居住筑位于居住筑北侧的,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三)非居住筑与居住筑的山墙间距按照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控制。第二十九条非居住筑(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的非居住筑除外)的间距,应当符合表4-2的规定;相邻筑一侧为居住筑时,.6理筑素前阀Z.ZC.ET
应当按照本章有关居住筑间距规定执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特殊地段可以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电力等部门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对非居住筑的间距作出特别规定。第三十条筑的间距在满足日照、消防和疏散及相关筑设计规范等控制要求,还需不小表4-1、4-2中规定的最小值,有筑间距与较高筑之间比例控制要求的,同时执行4-1、4-2中的相关规定。旧区改和村民返还地的新项目,与相关权益人达成协议的,其退让间距可酌情降低。医院、休(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筑,在退让中视为居住筑。第三十一条在进行筑间距退让时,筑高度按以下规定计算:(一)居住筑底部有非居住筑的,计算筑间距时的筑高度可不包括非居住用房的高度。(马在同裙房之玉的筑,计算筑间距时的筑高度不扣除裙房的高度。非单一功能的筑与其他筑之间的间距,应按照前述条款的要求,对不同性质的筑部分分别计算筑间距后,采用能满足各间距要求的最大值。若筑与非筑实体(如挡墙、护坡)相邻,应视非筑实体为低屋无窗的非居住筑。第五章筑退让第三十二条沿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边界的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满足消防、防汛、电力、绿化、环保和交通安全等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筑退让包括规划道路退让距离、道路绿线退让距离、基本退让距离(基本退让未包含日照、消防、安全退让要求的最低退让距离),以上退让为净退让,不含筑功能性要求空间退让。.7-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一)筑退让道路红线规定:1、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日照、消防、安全间距的同时,应符合《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规定。2、大型商场、影剧院、宾馆、饭店、中小学、幼儿园等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还应当同时满足人流、车流疏散的要求。教学楼、病房等筑退界增加的距离应在用地内留足。3、筑退让快速路后的用地应当作为绿地设。筑物与道路间距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护要求的,应当按照后服从先的原则,在筑物或者道路上设置防噪声设施。4、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改、扩的(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时,其地下(构)筑物(公共通道除外)不得超越筑控制线。临街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阳台、飘窗、外廊、外包柱、基础、门廓、踏步、花台、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筑控制线。(2头雨篷挑檐等外墙设施,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3米的,不得超越筑控制线:净空高度大于3米的,可以超越筑控制线,但不得超越道路控制绿线。(二)筑退让道路绿线规定:道路绿线退让距离,32米以上(含32米)道路两侧不低于8米:32米以下至24米(含24米)道路两侧不低于5米:24米以下道路不低于3米。控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基本退让规定:涉及道路退让的基本退让为3米,其他周边基本退让为4.5米。涉及道路基本退让3米为6层(含6层)以下高度筑控制要求,7层以上(含7层)筑每增加一层相应增加基本退让距离0.5米:高层筑按相应规范控制道路基本退让标准。第三十四条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筑退让小区内部道路边缘距离应符合表5-1的规定,同时退让需满足市政管线工程的要求。第三十五条筑物退让无规划道路的设项目用地边界距离在-8-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评星:
  • 0
  • 0

作品评论(0)

登录 后参与讨论
相关推荐:
本站所有资源由用户上传,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未经授权,禁止商用,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您自己承担!素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立即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浏览:73 次数:3
下载:免费下载 收藏:0
等级:
编号:201921 3
文件格式:pdf文本
文件大小:400.22KB
投稿:1001 进入
上传时间:2022/8/16 15:52:56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您可能在找这些:

网站首页 典尚平台 建筑素材 三维模型 室内装修 视频素材网 上传教程 帮助中心 热门搜索 版权申明 关于我们 联系典尚

Copyright © 2000-2020 www.jzsc.net.粤ICP备07047611号 All Rights Reserved.

客服QQ:609470690 客服电话:0755-83549300 深圳市典尚风设计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6典尚平台 JZSC.NET

网站推荐使用腾讯、Chrome浏览器浏览,不推荐360,很卡

粤公网安备 44030302000908号

QQ咨询
推广分享
×
复制本页url网址

推广详情

如您已登录,分享网址将自动加载您的推广编号,您将获得2元/注册用户的奖励。

推广记录  积分记录

网站首页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