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燕国际
管理协议
苏州凯宾斯基饭店
苏 州 凯 宾 斯 基 饭 店
管 理 协 议
目 录
1. 定义、附件和附录………………………………………………………………… 3
2. 陈述…………………………………………………………………………………… 4
3. 经营人的任命;双方之间的关系…………………………………………………… 5
4. 饭店的经营…………………………………………………………………………… 5
5. 员工与人力资源………………………………………………………………… 8
6. 中央服务;营销和订房服务…………………………………………………9
7. 收费、业主应收款项、经营人应收款项……………………………………………11
8. 会计账目、周转资金、预算和报告…………………………………………………13
9. 修理、维护与改进……………………………………………………………………15
10.保险………………………………………………………………………………16
11. 没收与征用…………………………………………………………………………18
12.财产留置权;饭店出售…………………………………………………18
13.期限与终止………………………………………………………………………19
14.争议的解决……………………………………………………………………………22
15.赔偿……………………………………………………………………………………22
16.其他规定………………………………………………………………………………23
17. 法律适用、副本………………………………………………………………………25
本《管理协议》(以下称本“协议”)于2006年----月---------日(以下称“生效日”)由以下双方签订:
---------------------------公司(以下称“业主”),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组建并存续的公司,其办公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苏州市-------------------------------------;和
北京凯燕国际饭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经营人”),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组建并存在的公司,其办公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阳区亮马桥燕莎中心。
业主和经营人在本协议以下部分单称为“一方”或合称为“双方”。
事实陈述部分:
鉴于业主是一家满足经营人的标准与要求的饭店(“饭店”,本协议所附并纳入本协议的附件A对此进行了更为详尽的描述)的所有人或开发商,该饭店位于本协议所附并纳入本协议的附录B所描述的位于苏州市的不动产(“场地”);
鉴于经营人从事向饭店提供管理服务的业务,而且业主愿意聘用经营人管理该饭店;并
鉴于业主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与凯宾斯基饭店股份有限公司(Kempinski Hotels S.A,办公地址为瑞士日内瓦Boulevard du Pont-d’Arve 28号,以下称“KISA”)签订了一份《商标许可协议》 (“《商标许可》”),根据该协议,业主有权依据《商标许可》的条件和条款,在与饭店管理和经营相关的场合中使用“凯宾斯基(Kempinski)”商标。
因此,考虑到这些前提以及相互承诺和本协议所包含的约定,双方兹达成如下协议:
1.定义、附件和附录
1.1 定义。除本协议中其他部分定义的术语外,除非上下文中另有其他要求,本协议中以加粗字体显示(英文以大写字母显示)的术语应具有本协议所附且纳入本协议的附件1中所给出的相应含义。
1.2 附件与附录。本协议附有并包含以下附件与附录:
附件A 饭店描述
附件B 总平面设计图
附件C 总经理的授权代理书
2.陈 述
2.1 业主之陈述。业主特此向经营人作出以下陈述:
(a) 业主是一家按照其组织所在国家的法律正式组建、有效存在并且拥有良好声誉的公司,业主在饭店所在的国家完全有资格从事经营业务,而且业主拥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和法定权利签署、履行并适时遵守本协议中应由业主履行的全部规定;
(b) 业主对于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已经得到业主方面一切必要的正式授权。本协议构成对业主的合法、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根据协议条款对业主强制实施本协议;
(c) 业主签署和执行本协议,不需要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尚未取得的,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土地出租人或抵押物持有人)的批准;
(d) 业主是建筑物及其内部财产的唯一所有人,并拥有场地的所有权;
(e) 业主持有并且应在整个协议期限继续持有依照经营标准和所有适用法律、法规、法令、规则和规定拥有和经营饭店所必需的许可证、批准文件、执照、注册证及类似的必要文件。
2.2 经营人的陈述。经营人特此向业主作以下陈述:
(a) 经营人是一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组建、合法存在并具有良好声誉的公司,经营人拥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和法定权利来签署、履行并适时遵守本协议中应由经营人履行的全部规定;并且
(b) 经营人对于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业已得到经营人方面一切必要的正式授权,本协议构成对经营人的合法、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根据协议条款对经营人强制实施本协议。
3.经营人的任命;双方之间的关系
3.1 对经营人之任命。依据本协议的条件和条款,业主在此任命经营人作为协议期限内饭店的唯一经营人和管理人,对饭店的经营、管理、监督和指导实施全面的控制与处置。经营人在本协议项下所有活动必须以业主的名义并为业主的利益而进行。业主同意不干涉饭店的日常运营。业主或业主的代表在提前向总经理发出通知的前提下,可以在一切合理的时间视察饭店,包括查阅账本与记录。
3.2 独立合约方。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时,经营人一般应仅作为业主的独立合约方从事活动。本协议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构成或视作或被解释成为或产生业主与经营人之间的某种合伙、合资或联合雇主的关系。
3.3 总经理之权力。业主特此授权总经理按照本协议规定管理和经营饭店,业主同意为达到此目的,必要时授予总经理所有必需的权力。
3.4 运营之风险。业主应承担饭店经营中的经济风险与其他风险,并且完全负责任何总体营业亏损、营业支出、额外营业支出和其他与饭店有关的成本与费用。发生在任何一个特定财务年度的总体营业亏损不得前摊或递延至任何其他财务年度。
3.5 对第三方之债务与责任。除本协议中另有其他明确规定者外,经营人或其附属机构在依照本协议经营和管理饭店的过程中发生的对第三方的所有债务与责任,应完全是业主的债务与责任。经营人或其附属机构对于依据本协议经营和管理饭店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债务概不负责,也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因经营人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因经营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的债务或责任除外。所有对外签订的合同签订前必须征得业主同意,未经业主书面授权的情况下,经营人不得以饭店名义对外融资。
3.6 业主使用饭店场地。如果业主要求单独使用饭店的办公室或其他场地,该场地的地点与大小及其租金应由业主与经营人予以商定。经营人应有权因业主使用饭店场地而向业主收取商定的租金,收取的费用应为总收入的一部分,并可以从向业主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4.饭店经营
4.1 经营标准。在本协议期限内,经营人应使饭店在以下条件下运营:(a)在一般认为适合于国际豪华饭店的服务水平上运作,(b)按照本协议项下要求的标准提供服务,并(c)按照KISA确定的标准、政策和程序,这些标准、政策和程序应不时经过修改,适用于凯宾斯基集团成员饭店的运营。上述经营标准与经营目的在本协议中统称“经营标准”。
4.2 饭店名称。饭店将取名为苏州凯宾斯基饭店或双方不时商定的名称。
4.3 开业日。双方应商定开业日为[ ]。业主应至少提前一百八十(180)日将其更改的预计开业日通知经营人,双方将在此通知的基础上商定实际开业日。双方知道,实际完工是开业日的前提条件,这样饭店才能按照经营标准,作为凯宾斯基集团的一员进行经营。
4.4 经营人的权力与职责。业主在本协议下授予经营人的权利与权力应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人按照经营标准并根据本协议条款,在日常基础上指导、监督、管理和经营饭店的权力和职责。不限制前述各项规定的普遍性并根据预算,在适当情形下,经营人被授予并应拥有以下权力:
(a) 为饭店经营中任何性质的服务或收入确定价格、利率和收费;
(b) 为饭店的维护与经营进行修理、改建与装修,包括做出必要的更换、改进、增添和替代,直到饭店的维护和装备符合经营标准;
(c) 代表业主和/或以业主的名义采购(一)为根据经营标准经营饭店所必需的营业设备、营业用品、客人用品以及其他此类物资,(二)根据饭店任何重新装修和改进计划而采购的家具、固定装置与设备(FF+E),以及(三)与任何核准资本开支有关的采购物品;
(d) 经事先与业主沟通并征得业主同意后,以业主的名义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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