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一、总 则
1 定义
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合同由通用条款第2.2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1.2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3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程具体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4 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招标工程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
1.5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
1.6 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7 标准与规范: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8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0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 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3 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
1.14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20.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5 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 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由该单位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1.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8 工程造价咨询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9 造价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由该单位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2.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20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3.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21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22 开工日期:指根据第32.1款规定,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按照合同规定承包人最迟开工的日期。
1.23 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4条和第35.2款规定所做的调整)。
1.24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6.2款规定确定。
1.25 小时或天:指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晚间24时(即次日零点)。
1.26 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认可的,中标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
价格。
1.27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及时足额(包括按合同约定调整的价款)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金额。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在内的金额和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事项确定。
1.28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1.29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的影响。
1.30 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
1.31 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1.32 合同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33 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约定应实施、完成的永久性工程。
1.34 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1.35 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
1.36 单项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工程效益的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37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38 施工机械: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1.39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
1.40 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59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的
任何改变。
1.41 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第34条和第75条规定向对方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42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1.43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2.1
标题和旁注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协议书;
(2)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
(3)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4) 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确认的工程量
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 专用条款;
(6) 通用条款;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 图纸;
(9) 工程量清单;
(10)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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