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合同
29、授予合同
29.1 投标人将把合同授予投标文件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并且经综合评估得分最高的或评标价最低但不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人。
30、接受和拒绝投标的权利
30.1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接受和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投标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并对由此而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责任,也不解释原因,但投标担保将退还给投标人。
31、中标通知书
31.1 评标结束并经批准后,招标人将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截止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其投标已被接受。中标通知书中将写明业主将支付经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总价(即合同价格)。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立即以书面告知招标人。
31.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2、履约担保
32.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并在签订全同协议书之前,应按合同条款的规定的履约担保形式和额度,向业主(招标人)提交一份履约担保;如果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还应执行评标人须知第28.2款有关银行汇票的规定。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必须具有相应的担保能力,所需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联合体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主办人出具或联合体成员共同出具,金额等于招标文件规定。
33. 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33.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或资料表另行规定的天数内,应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书。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按本须知第32条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3.2签订合同协议书时,签约双方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证书或其代理人的授权书。
33.3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加盖公章后生效。业主和中标人在签定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定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处理。
33.4如果中标人未能遵守本须知第32.1或33.1款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含按规定增加的银行汇票),招标人则可宣布其中标无效,并没收其投标担保。在此情况下,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侯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34、纪律监督
34.1严禁投标人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行贿,使其泄露一切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信息。在招标、评标期间,不得邀请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到投标人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投标人主办的或赞助的任何活动。
34.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严禁互相串通、结盟,损害招标的公正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投标人参予正当投标。
34.3如发现投标人有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34.4招标工作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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