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1 沉入桩基础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1. 桩的吊运、堆放
(1) 混凝土桩支点应与吊点在一条竖直线上,堆放时应上下对准:堆放层数不宜超过4层;钢桩堆放支点应布置合理,防止变形;钢管桩应采取防滚动的措施,堆放高度不得超过三层。
(2) 施工前应根据桩的长度、质量选择适宜的起重机和运输车辆;桩的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不积水。
(3) 起重机吊桩应缓起,宜设拉绳保持稳定,桩长超过运输车厢时,车辆转弯应速度缓、半径大,并应观察周围环境,确认安全;现场吊装使用起重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作业场地应平整、坚实,地面承载力不能满足起重机作业要求时,必须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并经验收确认合格。
2) 现场配合吊桩的全体作业人员应站位于安全地方,待吊钩和桩体离就位点距离50cm时方可靠近作业,严禁位于起重机臂下。
3) 构件吊装就位,必须待构件稳固后,作业人员方可离开现场。
4) 作业前施工技术人员应了解现场环境、电力和通讯等架空线路、附近建(构)筑物和被吊桩等状况,选择适宜的起重机,并确定对吊装影响范围的架空线、建(构)筑物采取的挪移或保护措施。
5) 大雨、大雪、大雾、沙尘暴和风力六级(含)以上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吊装。
6) 吊装中遇地基沉陷、机体倾斜、吊具损坏或吊装困难等,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作业。
7) 现场及其附近有电力架空线路时应设专人监护,确认起重机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2-16的要求。
8) 吊桩作业前应划定作业区,设护栏和安全标志,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吊桩作业必须设信号工指挥,指挥人员必须检查吊索具、环境等状况,确认安全;吊装时,吊臂、吊钩运行范围,严禁人员入内;吊桩中严禁超载;吊桩时应先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起吊。
(4) 桩的吊点位置应符合设计或施工设计规定;预制混凝土桩起吊时的强度应符合设计规定,设计无规定时,混凝土应达到设计强度的75%以上。
2. 桩的制作:用重叠法浇筑混凝土桩时,桩与邻桩、底模之间应铺贴隔离层,防止粘接;必须在下层桩和邻桩的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30%后,方可浇筑;平卧重叠层数不宜超过4层。
3. 沉桩
(1) 严禁在架空线路下方进行机械沉桩作业;在电力架空线路附近作业时,沉桩机边缘(含吊物)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2) 在桥梁改、扩建工程中,桩基施工不宜采用振动沉桩方法进行,靠近现况桥梁部位的桩基不得采用射水方法辅助沉桩。
(3) 振动沉桩必须考虑振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振动沉桩机、机座、桩帽应连接牢固,沉桩机和桩的中心应保持在同一轴线上;开始沉桩应以自重下沉,待桩身稳定后方可振动下沉;用起重机悬吊振动桩锤沉桩时,其吊钩上必须有防松脱的保护装置,并应控制吊钩下降速度与沉桩速度一致,保持桩身稳定。
(4)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桩的设计承载力、桩深、工程地质、桩的破坏临界值和现场环境等状况选择适宜的沉桩方法和机具,并规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5) 在地下管线、建(构)筑物附近沉桩时,必须预先对管线、建(构)筑物结构状况进行调查和分析,确认安全;需要采取加固或保护措施时,必须在加固、保护措施完成,经检查、验收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沉桩。
(6) 沉桩作业应由具有经验的技术工人指挥,作业前指挥人员必须检查各岗位人员的准备工作情况和周围环境,确认安全后,方可向操作人员发出指令,作业时严禁人员在桩机作业范围和起吊的桩和桩锤下穿行。
(7) 射水沉桩尚应根据土质选择高压水泵的压力和射水量,并应防止急剧下沉造成桩机倾斜;高压水泵的压力表、安全阀,输水管路应完好;压力表和安全阀必须经检测部门检验、标定后方可使用;开始沉桩应以自重下沉,待桩身稳定后方可射水下沉;在地势低洼处沉桩时,应有排水设施,保持排水正常;施工中严禁射水管口对向人、设备和设施。
(8) 在城区、居民区、乡镇、村庄、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区不得采用锤击、振动沉桩施工。
(9) 施工场地应平整坚实,坡度不大于3%,沉桩机应安装稳固,并设缆绳,保持机身稳定。
(10) 钢筋混凝土或预应力混凝土桩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沉桩。
(11) 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召开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地上建(构)筑物和电力、信息、燃气、热力、给水、排水等管线与人防、地下铁道等设施管理单位的调查配合会,由产权管理单位指认其所属设施及其准确位置,并设置明显标志;必要时应由产权管理单位人员指导坑探,确定其准确位置。确认沉桩不危及地下设施安全。
(12) 沉桩过程中发现贯入度发生突变;桩身突然倾斜;桩头或桩身破坏;地面隆起;桩身上浮等情况时应暂停施工,经采取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沉桩。
(13) 施工前应划定作业区,并设安全标志,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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