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6 明挖基础工程基础结构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1. 向基坑内运送模板和工具时,应用溜槽或绳索系放,不得抛掷。
2. 基坑开挖或基础处理完毕后,应对基底进行检查,经验收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进行结构施工。
3. 临边作业设防护栏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木质栏杆上杆梢径不得小于7cm,下杆梢径不得小于6cm,栏杆柱梢径不得小于7.5 cm,并以不小于12号的镀锌钢丝绑扎牢固,绑丝头应顺平向下。
(2) 防护栏杆的底部必须设置牢固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挡脚板下的空隙不得大于1cm;挡脚板上有孔眼时,孔径不得大于2.5cm。
(3) 高处临街的防护栏杆应加挂安全网,或采取其他全封闭措施。
(4) 钢管横杆、栏杆柱均应采用直径48mm×(2.75~3.5)mm的管材,以扣件固定或焊接牢固。
(5) 栏杆的整体构造和栏杆柱的固定,应使防护栏杆在任何处能承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
(6) 钢筋横杆上直径不得小于16mm,下杆直径不得小于14mm,栏杆柱直径不得小于18mm,采用焊接或镀锌钢丝绑扎牢固,绑丝头应顺平向下。
(7) 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栏杆和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应为1.2m,下杆离地高度应为50cm~60cm。栏杆柱间距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得大于2m。
(8) 栏杆柱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混凝土结构上固定,采用钢质材料时可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焊牢;采用木栏杆时可在预埋件上焊接30cm长的 50×5角钢,其上、下各设一孔,以直径10mm螺栓与木杆件拴牢。
2) 在基坑四周固定时,可采用钢管并锤击沉入地下不小于50cm深;钢管离基坑边沿的距离,不得小于50cm。
3) 在砌体上固定时,可预先砌入规格相适应的设预埋件的预制块,并按要求进行固定。
4. 大体积混凝土中填放块石时,填放数量不得超过混凝土体积的25%。块石应分层均匀码放,不得无序抛掷。
5. 卸料需支搭作业平台时不得影响坑壁和支护结构的稳定,搭设与拆除脚手架应按照脚手架安全技术交底相关要求操作;作业平台的脚手板必须铺满、铺稳;使用前应经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使用中应随时检查,确认安全;作业平台临边必须设防护栏杆、安全梯、斜道等攀登设施。
6. 用起重机向基坑内运送材料时,停机位置与基坑边的安全距离应根据施工荷载、土质、坑深和支护情况,经验算确定,且不得小于1.5m;现场使用起重机进行吊装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作业前施工技术人员应了解现场环境、电力和通讯等架空线路、附近建(构)筑物等状况,选择适宜的起重机,并确定对吊装影响范围的架空线、建(构)筑物采取的挪移或保护措施。
(2) 现场及其附近有电力架空线路时应设专人监护,确认机械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2-11的要求。
(3) 吊运材料作业前应划定作业区,设护栏和安全标志,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吊运作业必须设信号工指挥;指挥人员必须检查吊索具、环境等状况,确认安全。
(4) 作业场地应平整、坚实;地面承载力不能满足起重机作业要求时,必须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并经验收确认合格。
(5) 现场配合吊运材料的全体作业人员应站位于安全地方,待吊运材料的容器离就位点距离50cm时方可靠近作业,严禁位于起重机臂下。
(6) 吊运材料中遇地基沉陷、机体倾斜、吊具损坏或吊运困难等,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作业。
(7) 大雨、大雪、大雾、沙尘暴和风力六级(含)以上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吊运作业。
(8) 吊运材料时,吊臂、吊钩运行范围,严禁人员入内;正式起吊前应先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吊装中严禁超载。
7. 进入基坑内,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边坡或支护的稳定状况,确认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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