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1 混凝土梁桥架设工程通用安全技术交底
1. 构件吊装时,被吊构件上严禁有人和置物。
2. 预制梁安装时,墩、台、支座垫石等部位的混凝土应达到设计强度。
3. 构件接头和接缝处的连接钢筋、连接钢板的焊接应经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施工接头混凝土或砂浆。
4. 承受内力的接头和接缝,宜浇筑快硬混凝土或砂浆,其强度不得低于构件设计强度。施工中应加强振捣和养护。
5. 架梁设备的电气接线与拆卸必须由电工操作,并应符合施工用电安全要求;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电气部分应设防雨罩;外露传动部件必须设防护装置。
6. 预制梁移运、吊装时,混凝土和预应力孔道浆体强度不得低于设计规定的吊装强度。设计无规定时,混凝土强度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的75%;预应力孔道浆体强度不得低于20MPa。
7. 使用定型架梁设备应遵守生产企业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正式吊装前应经试吊,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非定型架梁设施应进行施工设计,其强度、刚度、稳定性应满足桥梁吊装过程中荷载的要求;组拼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并形成文件;在正式吊装前应经试吊,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8. 杆件焊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焊接作业现场应设安全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得入内。
(2) 焊接作业现场应通风良好,能及时排除有害气体、灰尘、烟雾。
(3) 焊接作业现场周围10m范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能满足时,必须采取隔离措施。
(4) 操作者必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数控、自动、半自动焊接设备应实行专人专机制度;焊接作业现场应按消防部门的规定配置消防器材。
(5) 焊工作业时必须使用带有滤光镜的头罩或手持防护面罩,戴耐火的防护手套,穿焊接防护服,穿绝缘、阻燃、抗热防护鞋;清除焊渣时应戴护目镜。
(6) 使用中的焊接设备应随时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维修后的焊接设备,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使用。
(7) 电焊机、电缆线、电焊钳应完好,绝缘性能良好,焊机防护装置齐全有效;使用前应检查,确认符合要求。
(8) 作业后必须关机断电,并锁闭电闸箱。
(9) 露天焊接作业,焊接设备应设防护棚。
(10)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露天焊接时,应设挡风屏板。
(11) 焊接辐射区,有他人作业时,应用不可燃屏板隔离。
(12) 电焊机的二次引出线、焊把线、电焊钳等的接头必须牢固。
(13) 电焊机的电源缆线长不得大于5m,二次引出线长不得大于30m。
(14) 长期停用的电焊机,使用前必须检验,绝缘电阻不得小于0.5MΩ,接线部分不得有腐蚀和受潮现象。
(15) 焊接前必须办理用火申报手续,经消防管理人员检查确认焊接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落实,颁发用火证后,方可进行焊接作业。
(16) 作业中电机出现声响异常、电缆线破损、漏电征兆时,必须立即关机断电,停止使用,维修后经检查确认安全,方可继续使用。
(17) 作业时,电缆线应理顺,不得身背、臂夹、缠绕身体,严禁搭在电弧和炽热焊件附近与锋利的物体上。
(18) 所有焊缝必须进行外观检查,不得有裂纹、未熔合、夹碴、未填满弧坑和超出规定的缺陷。零部(杆)件的焊缝应在焊接24h后按技术规定进行无损检验。
(19) 作业时不得使用受潮焊条;更换焊条必须戴绝缘手套;合开关时必须戴干燥的绝缘手套,且不得面向开关。
(20) 在狭小空间作业时必须采取通风措施,经检测确认氧气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符合安全要求并记录后,方可进入作业;出入口必须设人监护,内外呼应,确认安全;作业人员应轮换作业;照明电压不得大于12V。
9. 分层分段安装构件时,应在先安装的构件已固定,且接头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规定后,方可继续安装。设计无规定时,接头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的75%以上,方可继续安装。
10. 桥梁吊装应使用起重机,现场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作业前施工技术人员应了解现场环境、电力和通讯等架空线路、附近建(构)筑物和被吊梁等状况,选择适宜的起重机,并确定对吊装影响范围的架空线、建(构)筑物采取的挪移或保护措施。
(2) 作业场地应平整、坚实。地面承载力不能满足起重机作业要求时,必须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并经验收确认合格。
(3) 现场及其附近有电力架空线路时应设专人监护,确认机械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2-23的要求。
(4) 大雨、大雪、大雾、沙尘暴和风力六级(含)以上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吊装。
(5) 构件吊装就位,必须待构件稳固后,作业人员方可离开现场。
(6) 吊装作业必须设信号工指挥。指挥人员必须检查吊索具、环境等状况,确认安全。
(7) 吊装中遇地基沉陷、机体倾斜、吊具损坏或吊装困难等,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作业。
(8) 现场配合吊梁的全体作业人员应站位于安全地方,待吊钩和梁体离就位点距离50cm时方可靠近作业,严禁位于起重机臂下。
(9) 吊梁作业前应划定作业区,设护栏和安全标志,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吊装中严禁超载;吊装时,吊臂、吊钩运行范围,严禁人员入内;吊装时应先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11. 在架梁过程中,起重机、运输车辆、大型构件等荷载需通过已安装或现浇梁时,必须进行验算,确认结构安全,并形成文件。
12. 在桥梁改、扩建工程中,架梁作业需占用现况桥面时,宜断绝交通;不需断绝交通施工时,桥面、道路通行部分的宽度应满足交通要求;作业区与通行道之间应设围挡、安全标志、警示灯;施工期间应设专人疏导交通;施工前应与交通管理单位研究并制定疏导交通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13. 高处作业必须搭设作业平台,搭设与拆除脚手架应符合脚手架安全技术交底要求;作业平台的脚手板必须铺满、铺稳;使用前应经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使用中应随时检查,确认安全;作业平台临边必须设防护栏杆;上下作业平台必须设安全梯、斜道等攀登设施。
14. 大雨、大雪、大雾、沙尘暴和六级(含)风以上等恶劣天气必须停止架梁作业。
15. 用千斤顶顶升(卸落)构件时,必须配备保险垫木待顶升(卸落)高度符合要求时立即在构件下放入垫木,并经检查确认稳固后,方可落下构件,严禁用千斤顶长时间承重。
16. 桥上施工采用外吊架临边防护时,边梁吊装前应在边梁上按施工设计要求组装临边防护设施;临边防护设施组装后,必须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17. 在架梁过程中,施工现场必须根据环境状况设作业区,并设护栏和安全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值守,严禁非施工人员入内。
18. 使用天然和人造纤维吊索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用纤维吊索捆绑刚性物体时,应用柔性物衬垫。
(2) 纤维吊索等应由有资质的企业生产,具有合格证。
(3) 纤维绳穿过滑轮使用时,轮槽宽度不得小于绳径。
(4) 使用中,纤维吊索软索眼两绳间夹角不得超过30°。
(5) 受力时,严禁超过材料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允许拉力。
(6) 使用潮湿聚酰胺纤维绳吊索等时,其极限工作载荷应减少15%。
(7) 纤维制品吊索应存放在远离热源、通风干燥、无腐蚀性化学物品场所。
(8) 纤维吊索等不得在地面拖拽摩擦,其表面不得沾污泥砂等锐利颗粒杂物。
(9) 吊索等受腐蚀性介质污染后,应及时用清水冲洗;潮湿后不得加热烘干,只能在自然循环空气中晾干。
(10) 纤维绳索等不得在产品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温度以外环境中使用,且不得在有热源、焊接作业场所使用。
(11) 人造纤维吊索等材质应是聚酰胺、聚酯、聚丙烯;天然纤维中大麻、椰子皮纤维不得制作吊索;直径小于16mm细绳不得用做吊索;直径大于48mm粗绳不宜用做吊索。
(12) 各类纤维吊索等应与使用环境相适应;禁止与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不可接触物质相接触,防止受到环境腐蚀作用;天然纤维不得接触酸、碱等腐蚀介质,人造纤维不得接触有机溶剂,聚酰胺纤维不得接触酸性溶液或气体,聚酯纤维不得接触碱性溶液。
(13) 当纤维吊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 绳索捻距增大。
2) 严重折弯或扭曲。
3) 绳索表面过多点状疏松、腐蚀。
4) 已报废的绳索严禁修补重新使用。
5) 插接处破损、绳股拉出、索眼损坏。
6) 绳索发霉变质、酸碱烧伤、热熔化或烧焦。
7) 绳被切割、断股、严重擦伤、绳股松散或局部破裂。
8) 绳索内部绳股间出现破断,有残存碎纤维或纤维颗粒。
9) 绳表面纤维严重磨损,局部绳径变细或任一绳股磨损达原绳股1/3。
10) 纤维出现软化或老化,表面粗糙纤维极易剥落,弹性变小、强度减弱。
11) 端部配件和短环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链环发生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5%;链环之间和链环与端部配件连接接触部位磨损减少到原公称直径的80%,其他部位磨损减少到原公称直径的90%;裂纹或高拉应力区的深凹痕、锐利横向凹痕;链环修复后、未能平滑过渡,或直径减少大于原公称直径的10%;扭曲、严重锈蚀和积垢不能加以排除;端部配件的危险断面磨损减少达原尺寸10%;有开口度的端部配件,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0%;卸扣不能闭锁。
19. 使用卷扬机吊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卷扬机作业应设信号工指挥。
(2) 钢丝绳两侧应设护栏和安全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得入内。
(3) 卷扬机及其锚固系统应安装稳固,经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4) 作业人员不得从张紧的钢丝绳上跨越,不得在起吊重物下穿行。
20. 使用倒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倒链使用完毕应清洗干净,润滑保养后入库保管。
(2) 重物需在空间暂时停留时,必须将小链拴系在大链上。
(3) 需将链葫芦拴挂在建(构)筑物上起重时,必须对承力结构进行受力验算,确认结构安全。
(4) 链葫芦外壳应有额定吨位标志,严禁超载;当气温在-10℃以下时,不得超过额定重量的一半。
(5) 拉动链条必须由一人均匀、慢速操作,并与链盘方向一致,不得斜拉猛拽。严禁人员站在倒链正下方操作。
(6) 使用前应检查吊架、轮轴、吊钩、链条、链盘等部件,发现裂纹、变形、锈蚀、损伤、传动不灵活等,严禁使用。
(7) 作业中应经常检查棘爪、棘爪弹簧和齿轮的技术状态,不符合要求应立即更换,防止制动失灵;齿轮应经常润滑保养。
(8) 起重时应先慢拉牵引链条,待起重链承力后,检查齿轮中啮合和自锁装置的工作状态,确认正常后方可继续起重作业。
21. 使用金属吊索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吊钩表面应光洁、无剥裂、锐角、毛刺、裂纹等。
(2) 钢丝绳切断使用时,应在切断的两端进行防止松散的处理。
(3) 吊索具应由具有资质的企业生产,具有合格证,作业前应经试吊,确认合格。
(4) 钢丝绳使用完毕应及时清理干净、加油润滑、理顺盘好,放至库房妥善保管。
(5) 严禁卡环侧向受力,起吊时封闭锁必须拧紧;不得使用有裂纹、变形的卡环;严禁用补焊方法修复卡环。
(6) 钢丝绳采用编结固接时,编插段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且不得小于30cm。编插钢丝绳的强度应按原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0%计。
(7) 严禁在吊钩上焊补、打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 扭转变形超过10°。
2) 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3) 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
4) 危险断面或钩颈产生塑性变形。
5) 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其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
(8)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表2-24的要求:
22. 使用千斤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油压式千斤顶应检查其活塞阀门和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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