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2 钢管沥青纤维布防腐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1. 热沥青作业必须采取预防烫伤的措施。
2. 钢管沥青纤维布防腐宜在专业加工厂集中进行。
3. 现场作业应划定作业区,并设安全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得入内。
4. 使用喷灯时,必须事先清除作业场地周围的易燃物,并按消防部门的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5. 人工缠绕沥青纤维布防腐作业应两人配合进行,供沥青的作业人员应听从缠布人员的指令。
6. 需现场防腐作业时,宜采用冷作业;现场需进行热作业时,热沥青宜由专业生产企业加工,运至现场使用。
7. 装运熔化沥青的用具,不得用锡焊制;盛装量不得超过容器的2/3;采用手工运输时应双人肩挑;手推车运输时道路应平坦,速度应缓慢、均匀;人工吊运时,绳具应牢固,下方不得有人。
8. 现场明火作业时,作业前必须履行用火申请手续,经消防管理人员检查,确认防火措施落实,并签发用火证;作业中,消防人员必须现场监控,确认安全;作业后必须熄火,待确认余火熄灭后,作业人员方可离开现场。
9. 配制冷底子油宜采用冷配法,需用热配法时,配制场地严禁烟火;熬制的沥青温度不得大于80℃;配制量不得超过容器盛装量的1/2; 必须将熬好的沥青徐徐倒入稀释剂中,严禁将稀释剂倒入沥青中,并随倒随搅拌,直至搅拌均匀为止。
10. 现场需熔化沥青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熔化沥青前,应将锅内杂质和积水清理干净。
(2) 沥青锅内盛装沥青量,不得超过锅容量的2/3。
(3) 操作人员应穿工作服戴口罩、护目镜、手套、鞋盖。
(4) 熬制沥青应由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工人负责。
(5) 熔化沥青应遵守北京市市政府关于熬制沥青区域的规定。
(6) 沥青一旦着火,应用干砂、湿麻袋等灭火,严禁在着火的沥青中浇水。
(7) 投料入锅应缓慢溜放,严禁大块投放;熬制过程中,应随时测量油温,油温不得高于250℃。
(8) 熔化沥青的地点应设在下风处,不得设置在电力架空线路的下方,且距建筑物不得小于15m;沥青锅与烟囱的净距应大于80cm;锅与锅的净距应大于2m;火口顶部与锅边应设置高度为70cm的隔离设施。
(9) 熔化桶装沥青时,应先将桶盖和气眼打开,用钢条串通后,方可烘烤;烘烤时,应对油孔和气眼疏通,使熔化了的沥青顺利流淌;严禁火焰与沥青直接接触。
(10) 作业结束后,应熄火关闭炉门,将锅盖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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