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4 管道勾头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1. 勾头施工应在约定的停水期限内完成。
2. 闸门关闭、开启工作应由管理单位的人员操作。
3. 切管后新装的管件应按设计或管理单位要求砌筑支墩。
4. 新建与已建管道连通后,开闸放水时应采取排气措施。
5. 切管时应将被截管段支牢或吊装固定;卸盖堵时应将盖堵悬吊或支牢。
6. 勾头施工应统一指挥,明确分工,与管理单位派至现场的人员密切配合。
7. 新装闸门与已建管道之间的管件,应在清除污物并消毒合格后,方可安装。
8. 切管或卸盖堵时,应及时排水,控制管道中的水量,始终保持集水坑水面低于管底。
9. 工作坑边坡应稳定,不得塌方,排水设施应齐全,排水路线通畅,且不得影响交通和居民的生活。
10. 勾头前应根据管径、埋深和现场环境状况编制勾头方案,规定工作坑尺寸、排水措施、勾头方法、程序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管理单位签认。
11. 关闸后,应开启停水管段内的消火栓或用户水龙头放水;管段内仍有水压时,应检查原因,采取降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