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6 过河管道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1. 过河管道宜在枯水季节施工。
2. 管道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回填沟槽。
3. 作业区临水边缘应设护栏和安全标志。
4. 过河管道施工,应向河道管理部门申办施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5. 需到超过1.2m深的水域作业时,应选派熟悉水性的人员操作,并应采取防溺水的安全措施。
6. 施工前应调查河道的水文和工程地质资料与最高洪水位、流量、流速、上下游闸堤建筑、通航情况及施工范围内的地上、地下设施等河道现况;据此,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7. 河水完成导流,围堰或坝内疏干后,方可开挖管道土方;作业中应随时观察坝、围堰的稳定、渗漏情况;发现渗漏必须及时处理;发现坍塌征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将机械、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并抢修坝、围堰。
8. 导流渡管施工时渡管的过水断面应经水力计算确定;安装双排以上渡管时,渡管之间的净距应大于或等于2倍管径;渡管应采用钢管焊接,上下游坝体范围内的管外壁应设止水环;渡管吊装应采用起重机进行;人工运渡管、就位应统一指挥,上下游作业人员应协调配合;渡管必须稳定地嵌固于坝体内。
9. 采用筑坝或围堰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筑堰应自上游开始至下游合拢,堰顶填出水面后应分层夯实。
(2) 坝、堰顶的高度应比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高70cm以上。
(3) 坝、围堰的设置应满足过河管道开槽、安装作业、施工排水等要求。
(4) 围堰外形的确定应考虑河道断面被压缩后流速增大,引起对堰体、河床冲刷等因素的影响。
(5) 坝或围堰断面应根据坝、堰体高度和迎水面水深、沟槽深度、河床地质情况与施工时的运土、堆土、排水设施等因素确定;坝或围堰断面应满足在施工期间最大流量、流速时,坝或堰体稳定性的要求。
(6) 拆除坝和围堰应事先通知河道管理部门,拆除时应从河道中心向两岸进行,将坝和围堰拆除干净,不得影响航运和污染水体。
10. 沉管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管吊点应据吊装应力与变形进行验算确定。
(2) 管段在水中采用浮箱法分段连接时,浮箱必须止水严密。
(3) 水下回填时,应投抛砂砾石,将管道拐弯处固定后,再均匀回填沟槽。
(4) 在河道内进行管道浮运、拖运、沉放等作业,应符合河道、航道等管理部门的规定,并应在航道管理部门的监护下进行。
(5) 沉管时应在上游设拉结绳;管道充水时应同时排气;下沉速度不得过快;吊装沉管的两端起重设备,应同步沉放,保持管道水平,待管段在槽底就位稳固后,方可摘除吊钩。
(6) 沉管作业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1) 在岸上组装的钢管段应进行水压试验,确认合格。
2) 沉管作业船舶必须锚固保持船体平稳。
4) 沉管必须用缆绳捆绑牢固。
5) 灌水设备和排气阀门应完好、有效。
6) 潜水员的潜水准备工作完成,并经检查,确认合格。
(7) 牵引起重设备应完好且安装完毕,经试运转确认合格;在岸边设卷扬机进行牵引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卷扬机操作工应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2) 作业时必须设信号工指挥,作业人员应精神集中,步调一致。
3) 卷扬机制动操作杆的行程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或阻卡现象。
4) 卷扬机应搭设工作棚。操作人员应能看清指挥人员和拖动的管子。
5) 运行前方和两侧必须划定作业区、设安全标志,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
6) 使用皮带或开式齿轮传动的部分,均应设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用开拉板式滑轮。
7) 作业中,严禁任何人跨越正在作业的钢丝绳;卷扬机工作时,操作人员禁止离开卷扬机。
8) 双筒卷扬机两个卷筒同时工作时,每个卷筒的起重量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50%,严禁超载作业。
9) 作业前,应检查卷扬机的弹性联轴器、制动装置、安全防护装置、电气线路及其接零或接地线和钢丝绳等,均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10) 卷扬机前方设导向滑轮时,导向滑轮至卷扬机的距离不得小于卷筒长度的15倍,并应使钢丝绳与卷筒轴保持垂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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