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4.1 钢桥制造安全技术交底
1. 剪冲或切割后的工件,应倒钝,并将飞边、毛刺、挂渣、飞溅物等锐利物清除干净。操作人员不得用手清除。
2. 经矫正符合设计要求的杆件应堆放在平整、坚实、不积水的场地上,并应按施工设计规定设置支墩;支墩必须稳固。
3. 放样应在坚固的放样台上进行;作业中,严禁抛掷工具;燃割工件时,应合理布置垫块,且不得使用方木等易燃物作垫块,确保工件燃割后的稳定。
4. 钢材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不积水,并设防雨、雪设施;码垛高度应由地基承载力确定,且不宜超过1.2m;钢材应按品种、型号、规格分类整齐码放;每排垛之间应有安全通道,其宽度应满足运输车辆要求,且不小于1.5m;每层应隔垫,确保吊装穿绳的安全操作。
5. 切削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站在切屑飞溅范围之外,刀具未停止运转之前操作人员不得触摸工件;加工的工件上不得放置工具和其他杂物,切削作业中不得改变切削方式,不得测量工件;采用刨边机加工坡口,压紧装置必须灵敏可靠,压紧器必须有足够的夹紧力;装卸工件时必须将刀具退到安全位置。大型工件装卸时应使用起重设备,当工件平稳地放置在平台上并卡牢后,方可摘钩。
6. 加工钢桥使用的钢材、焊接材料、涂装材料和紧固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材料进场时应有生产企业的质量合格证明书,并应按合同要求和国家标准进行检查和验收,确认合格,形成文件;钢桥应在具有资质的钢结构制造企业制造,并按提前编制好的方案,规定杆件制作、组装、试拼装、涂装的工艺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在钢桥制作的同时应加工制作桥上施工临边防护设施,并履行质量验收手续,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7. 钢桥制作场地应平整、坚实,宜采用刚性地面,其承载力应满足要求,不得有影响钢材吊装的建(构)筑物、架空线等障碍物;在露天场地制作,应有防雨、雪设施,周围应设护栏,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钢桥制作宜在具备相应条件的车间内加工;加工机具、材料、工件等应合理布置,电气接线与拆卸必须由电工负责,并应符合施工用电安全技术交底具体要求;钢桥制作场地应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8. 钢桥制作使用的工作台和工装胎具应满足钢桥制作要求,其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应满足钢桥制作中的安全要求;工作台和工装胎具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制作;制作完成后,必须经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工装胎具和加工杆件总高度在2m(含)以上应设临边防护设施;必要时应在工装胎具侧面支搭作业平台,支搭作业平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作业平台的脚手板必须铺满、铺稳。
(2) 搭设与拆除脚手架应符合脚手架安全技术交底具体要求。
(3) 使用前应经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使用中应随时检查,确认安全。
(4) 作业平台临边必须按要求设防护栏杆;上下作业平台必须设安全梯、斜道等攀登设施。
9. 剪切、冲裁工件作业时,应根据钢板的尺寸和质量确定吊具和操作人数;两人(含)以上作业时,应由一人指挥;剪切窄板时,应使用宽度、厚度符合要求的压垫板压紧;不得将数层钢板叠在一起剪切和冲裁,并应根据加工钢板的厚度调整剪刃间隙;操作人员双手距刃口或冲模应保持20cm以上的距离,不得将手置于压紧装置或待压工件的下部;送料时必须在剪刀、冲刀停止动作后进行;作业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关机断电;排除故障后,应经检查确认安全方可继续作业。严禁机械带病作业。
10. 安装、使用加工机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使用期间应建立维护、保养、检查制度,保持完好。
(2) 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应协调一致,相互配合。
(3) 加工机械应在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适用范围内,按操作规程操作。
(4) 机械周围不得有影响操作的障碍物,室外作业应设防雨、雪棚。
(5) 加工机械应设专人管理,操作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6) 两班以上作业应建立交接班制度,确认安全并形成文件;作业后必须关机断电,清洁机械、清扫现场。
(7) 机械应安装在坚实的基础上,安装完毕后应按机械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检测和试运转,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机械的防护装置应齐全、有效。
(8) 机械运行中发现异常或故障,必须立即关机断电,并进行检修;检修后应经检查、试运行确认安全,方可继续使用;严禁机械带病运转和在运转中维修。
11. 气割加工现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割作业场地周围10m范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能满足时,必须采取隔离措施;加工现场必须按消防部门的规定配置消防器材。
(2) 作业现场用气量应随用随供,不宜多存。露天作业时,乙炔瓶、氧气瓶等应搭设防护棚;风力五级(含)以上天气不得露天作业。
(3) 现场宜设各种气瓶的专用库,并建立领发料制度;气割作业现场应通风良好,能及时排除有害气体、灰尘、烟雾。
(4) 作业前应履行用火申报手续,经消防管理人员检查,确认防火措施落实,并签发用火证。作业中应随时检查,确认无隐患。作业后必须清除火种,作业人员方可离开现场。
12. 使用钢丝绳吊装钢板时,应采取防止钢丝绳滑移的措施;钢丝绳与钢板棱边间应采用塑性材料垫衬;吊装钢板、型钢应使用专用吊具,并保持两吊索夹角不大于120°,大型钢板应采用横吊梁吊装;用自制吊具安装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自制吊具应纳入机具管理范畴,由专人管理,定期检修、维护,保持完好。
(2) 使用前作业人员必须对其进行外观检查、试用,确认安全。
(3) 自制吊具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设计,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核准;自制吊具宜在加工厂由专业技工制作,经质量管理人员跟踪检查,确认各工序合格,并形成文件;制作完成后必须经验收、试吊,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13. 钢桥试拼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试拼装场地应平整、坚实,面积和承载力应满足试拼装要求。
(2) 试拼装应由具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吊装作业必须由信号工指挥。
(3) 试拼装现场附近有电力架空线路时,应设专人监护,确认运输机械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2-27的要求。
(4) 吊装时,被吊杆件(梁段)上严禁有人;杆件四角应加设缆风绳,保持稳定;起重机吊装应符合起重机相关安全技术交底具体要求。
(5) 对孔时,应用冲钉探孔,严禁手指探入。
(6) 作业前应根据杆件形状、尺寸、质量选择适宜的起重机。
(7) 试拼装现场应划定作业区,非作业人员严禁入内;试拼装时应采取防倾覆措施。
(8) 试拼装时必须在前杆件(梁段)拼装稳固,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后杆件(梁段)的拼装。
(9) 杆件(梁段)就位应缓慢、平稳、准确。在距离就位点5cm~10cm的空间位置应暂停,使用工具辅助就位;严禁碰撞已装杆件(梁段);严禁手推、脚蹬辅助就位。
14. 运输、储存氧气瓶和乙炔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油脂和油污等易燃物品不得与氧气同车运输。
(2) 乙炔气瓶必须按规定期限储存,不得放置在有射线辐射的场所。
(3) 运输气瓶应挂“危险品”标志;并严禁在车辆、行人稠密地区、学校、娱乐和危险场所停置。
(4) 运输气瓶时应检查瓶帽,确认旋紧,并应轻装、轻卸,严禁用肩扛、背负、拖拉、抛滑等易造成碰、撞的搬运方法,严禁用吊车吊运氧气瓶。
(5) 汽车运输气瓶应妥善固定,宜头朝同一方向横向放置,不得超过车厢高度;车厢内严禁乘人,严禁烟火,并随车备有灭火器材和防毒面具;夏季应有遮阳措施,严禁暴晒。
(6) 储存气瓶的库房必须专人管理,并建立管理制度;储存气瓶的库房必须符合消防有关规定;储存气瓶的库房,地面应平坦、防滑、有良好通风条件,且温度不得超过40℃;照明设施应具有防爆性能,电气开关和熔断器等应设在库房外,并应设避雷装置。
(7) 气瓶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确认符合规定要求;气瓶在库中应放置整齐,妥善固定,并留有通道;卧放时应头朝同一方向,挡掩牢固;气瓶在储存时必须与易燃、可燃物隔离,且与易引燃的材料(如木屑、纸张、油脂等)距离6m以上,或用高于1.6m的不可燃屏板隔离。
15. 机械矫正工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使用滚(平)板机矫正钢板时,操作人员必须站在机床两侧.严禁站在机床前后或站在钢板上。
(2) 矫正小块钢板时,应在其下垫以能满足机械要求的钢垫扳,垫板一端与轧辊距离不得小于30cm,并不得偏斜。
(3) 矫正大型工件时,操作人员不得用手把持工件,应站在工件可能偏斜、偏移、翻滚的范围之外,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关机,及时采取措施,并确认工件稳固。
(4) 作业结束后必须关机断电,保养机械,清扫现场。
(5) 使用压力矫正工件时,工件应放置在承压台正中;遇有偏心和斜面的工件,应压在工件的重心位置上,并应对工件采取稳定措施。
(6) 机械矫正时,工件应放置平稳,设专人指挥;工件表面应保持清洁,不得有熔焊的金属渣;钢板出现滚偏时,必须关机断电后方可进行调正。
16. 杆件矫正必须由作业组长统一指挥;矫正前杆件应放置稳固,矫正过程中应随时观察,确认正常;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矫正,经处理确认杆件稳定后,方可继续矫正;采用冷矫工艺应符合机械矫正工件相应要求,并应缓慢加压,随时观察杆件的变形情况,保持杆件的稳定;采用燃炬加热矫正应符合气割加工设备相应安全要求,采用多台(个)燃炬加热时,操作人员必须相互照应,并保持3m以上的作业距离。
17. 气割加工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作业结束后必须关闭氧气瓶、旋紧安全阀,并将使用设备放置在安全处,检查作业场地,确认无火灾隐患,方可离场。
(2) 操作者必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数控、自动、半自动切割加工设备应实行专人专机制度;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工作服、手套、护目镜等防护用品。
(3) 气瓶及其附件、软管、气阀与割炬的连接处应牢固,不得漏气;使用前和作业中应用皂水检查,确认严密;严禁用明火检漏;气割胶管应妥善固定,禁止与焊接电缆、钢丝绳等绞在一起。
(4) 作业中氧气瓶、乙炔瓶和割炬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m;同一处有两个以上乙炔瓶时,其相互间距不得小于10m;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隔离措施;作业中不得手持连接胶管的割炬爬梯、登高,胶管不得缠身;严禁割具对向人、设备和设施。
18. 制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严禁触摸旋转的刀具和在刀具下翻转、卡压、测量工件。
(2) 后孔法制孔,必须将杆(工)件和制孔设备支垫稳固;制孔设备应有足够的作业空间。
(3) 制孔前,应检查钻床和夹具,确认安全;制孔时,钢板必须卡牢,钢板不得有位移和震动;工件上、机床上不得放置其他物件。
(4)手动进钻、退钻时,应逐渐增压或减压,不得在手柄上加套管进钻;钻头上缠有铁屑时,应停车用刷子清除,不得直接用手清除。
(5) 制孔结束后必须关机断电,待钻床与工件脱离后,方可吊装杆(工)件;制孔后的飞刺、铁屑、污垢应及时清除。
(6) 铰孔、扩孔或量测孔径拨取量棒(量规)时,不得用力过猛;使用摇臂钻制孔,横臂必须卡紧,横臂回转范围不得有障碍物。
19. 杆件焊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焊接前必须办理用火申报手续,经消防管理人员检查确认焊接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落实,颁发用火证后,方可进行焊接作业。
(2) 所有焊缝必须进行外观检查,不得有裂纹、未熔合、夹碴、未填满弧坑和超出规定的缺陷。零部(杆)件的焊缝应在焊接24h后按技术规定进行无损检验。
(3) 焊接施工作业现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露天焊接作业,焊接设备应设防护棚。
2)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露天焊接时,应设挡风屏板。
3) 焊接作业现场应按消防部门的规定配置消防器材。
4) 焊接辐射区,有他人作业时,应用不可燃屏板隔离。
5) 焊接作业现场应设安全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得入内。
6) 焊接作业现场应通风良好,能及时排除有害气体、灰尘、烟雾。
7) 焊接作业现场周围10m范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能满足时,必须采取隔离措施。
(4) 焊接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焊机的二次引出线、焊把线、电焊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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