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城工程营造标准强制性条文(评审稿)
编制说明
为了提炼绿城集团在产品设计、工程营造、客户服务、安全措施等方面的理念和经验,并形成具有绿城特色的相关标准,特制定本强制性条文。
本强制性条文编制综合考虑产品安全性、建筑耐久性、质量通病防治、客户感知、风俗习惯等多方面因素,是绿城集团工程营造过程中的强制性管理和技术规定。本条文是在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规程及技术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工程实践经验和案例,汲取建筑规划设计、工程管理、客户服务等多方面意见,经适当补充调整而成。
本强制性条文由“绿城工程营造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制组”负责管理和解释,自绿城集团最终批准之日起实行。
由于时间和经验有限,本强制性条文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不完善之处,敬请各位领导、专家和同仁提出宝贵意见,并不吝斧正,以使本强制性条文在后期修订中得以不断完善和提高。
编制单位:绿城工程营造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制组
编制时间:2010年8月25日
绿城工程营造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制组成员
顾问小组:
郭晓明、韩 波、孙国梁、粟轶君、程 谦、郑敏
专家小组:
陈银海、谢鲍森、杨 杰、宋淑华
编制小组:
徐群新、郭之蒙、刘玉龙、洪 涛、李志鹏、郑 烨、吴朝辉、朱 快、王连雨、谢燕燕、赵小潮、陈 巍、陈冠廷、陈剑冬
目 录
总则…………………………………………………………
建筑规划设计………………………………………………
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精装修工程…………………………………………………
景观工程……………………………………………………
流程管理……………………………………………………
总 则
为使绿城集团的建筑产品在设计和施工上满足安全、舒适、美观、环保、节能、经济的要求,在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规程及技术标准等基础上,结合绿城集团现有制度、规程及工程案例经验,特制订本强制性条文,列入本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对违反本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将按照绿城集团相关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本条文适用于绿城集团及下属全资公司、控股公司等所有项目。参股公司及代建项目除另有约定者外,原则上应予以参照执行。
本强制性条文应作为各项目招标文件的附件列入合同范围。
除本强制性条文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规程及标准要求。
1、 建筑规划设计
多、高层公寓架空层层高不应小于5.0m,除建筑高度及容积率限定者外。
别墅类建筑一层层高不应小于3.6m。
监控中心与消控中心应合为一室,选址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地方规定要求。
厨房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1/10,并不应小于0.6㎡。
高层、多层等建筑形态应设计弱电井道。
在未做防火挑檐或未用防火玻璃的情况下,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应≥1.2m。
候梯厅、过道、楼梯休息平台等完成面的净尺寸应不小于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阳台栏杆高度应满足国家相关强制性条文约定,其中玻璃栏杆扶手高度尚应≥1.3m。
会所、酒店应保证正对大堂入口的景观面被充分展现,不应有背景墙等视线遮挡。
外墙采用面砖、石材等饰面的多、高层公寓出入口应设置雨篷类构筑物,出挑宽度应≥1.5m,或挑出足够宽度线条,具体尺寸由设计师根据立面效果确定。
排屋、别墅后门等次要出入口应有宽度不小于0.9m的雨蓬空间。
会所、酒店等公共建筑出入口应设置雨篷等挡雨设施,其宽度应适宜。若满足单车通行及人员等候的,应保证净宽4.5m以上;若满足两车并行及人员等候的,应保证净宽7.5m以上;若满足两车并行并有一辆车及人员等候的,应保证净宽10.0m以上。
园区内主要人行路线及高层各单元主要出入口应进行无障碍设计,设计坡道宽度和坡度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地下车库车辆出入口如按照双向车道设计,则车道净宽不应小于7.0m。
别墅类建筑应注重建筑与室外景观的交流,设置亲近户外的灰空间,其进深不应小于2.4m。
室外(包括灰空间)地面铺装设计应使用防滑材料,不得使用光面材料。
园区应设置网络、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移动通信等各运营商的接入间,并采取降噪、防电磁辐射等技术措施。
园区应设置专用人行出入口。
法式建筑园区及庭院景观植物,不得使用竹子类植物。
小区围墙设计应为全实面(当地有强制性规定者除外),如有景观面的,可采取通透式围墙,围墙高度应高于小区外道路2.2m以上。
别墅庭院分户围墙应采用实体形式,高度不低于2.8米。
园区保安亭设置应在规划设计阶段予以整体考虑,建筑设计应充分考虑保安亭的遮风避雨功能及夏热冬冷防护措施,保安亭视线应通透无遮挡。
户外遮阳伞承重立杆应设置在桌子一侧,不得设置在桌子中央。
景观设计应在规划定稿前介入,别墅、排屋类建筑定位应让位于景观,充分考虑景观公共界面(街景)与私密界面(私家庭院)空间的定位。
2、 建筑工程
建筑分户墙应进行隔音设计和噪音测试
监控中心楼地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8kN/m2。
阳台、露台、卫生间、厨房等结构降板不应小于50mm(装饰工程另有要求者除外)。
小高层、高层建筑屋面女儿墙应设置外墙维保用设备吊钩。
外墙底层±0.000标高覆土部位应做防水加强处理,防水层上口高出±0.000标高线不小于200mm,下口低于±0.000标高线不小于200mm。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现浇板应采用二次振捣及机械磨平施工工艺。
阳台、露台、空调搁板、外墙大线脚等部位墙体根部应做C20素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低于墙外侧地坪装饰完成面,且不应小于120mm。
单元入口台阶或硬质景观基础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与建筑主体刚性连接(植筋或钢筋预埋)。
在砌体和墙体粉刷施工中,严禁使用砂浆王、石灰王、微沫剂等外加剂。
框架结构的砌体工程,门、窗垛砌体宽度小于120mm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窗间墙小于500mm的应设置构造柱。
精装修交付项目,室内分隔墙砌体砌筑前不得浇水。
砌体工程在窗台标高处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带,板带的厚度不应小于6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纵向配筋不应少于3φ8,伸入墙体每边不应小于120mm(有地方约定者除外)。
框架结构顶层、顶层下两层的填充墙与混凝土梁交接部位,应采用柔性材料填充。
中间一层精装修样板房施工或中间结构分两次验收时,应将对应部位上层墙体砌筑完成,但不得封顶。
毛坯交付项目除厨房、卫生间部位墙体使用水泥砂浆粉刷外,其余部位墙体均应使用专用粉刷石膏腻子批白(不做涂料)。
外墙饰面砖铺贴应采用专用粘结剂和柔性勾缝剂,不得使用水泥砂浆铺贴。
阳、露台上若设置木质装饰构架,顶部应有防雨遮阳技术措施,并应以物业公约形式告知业主有关木质构架的维保规定。室外景观亭子等应使用仿木材料(设计另有要求者除外)。
毛坯交付房屋阳、露台栏杆高度,除应满足国家相关强制性条文规定及考虑可踏面因素外,应预留装修面层厚度不小于50mm。
石材幕墙、玻璃幕墙、铝板幕墙等外墙装饰工程中的承重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得少于50年。
通道、出入口和人员集中处上方石材铺贴严禁使用湿贴工艺
石材幕墙、玻璃幕墙、铝板幕墙等外墙装饰工程中的外保温系统应设置有防水体系。
砂岩类、黄锈类、石灰石类外墙石材应做六面防护
建筑外立面或围墙处突出墙面的石材线条等应在保证外立面效果的同时,设置有滴水线(槽)、排水坡度等防止雨水流挂的措施。
窗台板、朝天平板等应减少纵向拼接并采取挤胶施工,板上部应有排水坡度,板下口应有滴水槽、泄水孔等疏、排水措施。
住宅幕墙石材应采用AB胶粘结,云石胶仅在不承受荷载部位使用(如挂件槽口填缝);石材挂件禁止使用平口插件;幕墙施工中,穿墙螺杆应向外倾斜并做防水处理;钢化玻璃出厂时应有喷码3C标志及厂家序列号;石材钢架主龙骨不得直接落地,阳、露台处离地高度不应小于150mm。
外墙饰面底口低于硬质景观面不应少于50mm。
外墙门窗工程应按照净洞口工艺施工,同一房间的内窗台尺寸应一致,不得出现大小头。
铝合金门窗固定玻璃安装应采用内装工艺,配套铝合金压条应设置于室内面。
铝合金门窗玻璃与铝框之间迎水面防水应采用耐候密封胶,不得使用成品橡胶条。
高层建筑外开铝合金窗严禁使用合页铰链,应根据窗型重量进行受力分析,配套使用中、重型摩擦铰链。
成品檐沟应设置(温度)伸缩缝,檐沟接头部位不得设置在通道,出入口及人员集中处上方。
屋面找坡不得使用珍珠岩、粉煤灰等吸水率较大的材料。
房屋屋面阴脊线处不得设置有避雷针。
3、 安装工程
给排水工程
1.1 地下车库及上人屋面应设计保洁用水源及排水系统,单独水表计量。
1.2 水表应设置防止倒转的止回装置。
1.3 水表应实行一户一表,会所、商铺等经营场所水表应单独设置。
1.4 生活给水泵应采用食品级不锈钢材质。
1.5 酒店、会所、商铺等经营场所的排水系统应单独设置,不得与住宅共用排水系统。
1.6 厨房和卫生间干区地面应设置地漏。
1.7 厨房、卫生间排水横支管最低点净高不应小于2.3m。
1.8 淋浴房应采用DN75地漏及排水管。
1.9 淋浴房、卫生间地漏、浴缸和洗脸盆的排水管应在楼板下方设置存水弯;采取同层排水的则在楼板上方设置存水弯。
1.10 住宅阳台或露台面宽大于4m或面积大于6㎡时,应设置双地漏,并选用DN50无水封地漏(直通型)。
1.11 别墅和排屋的敞开式阳台、露台和多、高层公寓的露台应配套设置地漏和溢水管,溢水管应位于地漏附近,管径不小于DN50,管底高于地漏完成面20~30mm。
1.12 外立面上明装雨水管的颜色应与外墙颜色协调。
1.13 暗埋于外墙(石材幕墙、玻璃幕墙、铝板幕墙等)装饰面层内的雨水管应结合建筑使用年限,选用钢塑复合管等材料。
1.14 雨水管不得通过私家阳台或私家使用的露台间接排水。
1.15 雨水立管应设置检修口。
1.16 雨水立管的底部应设置排水暗井,雨水立管应直接接入排水暗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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