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办公用地,多层容积率不大于1.8,筑密度不大于35%;高层容积率不大于3.0,筑密度不大于30%(二)商业服务业用地,多层容积率不大于2.0,筑密度不大于40%高层容积率不大于3.5,筑密度不大于35%。(三)在市、区级中心地段,行政办公及商业服务业用地,多层容积率不大于3.0,筑密度不大于45%;高层容积率不大于5.0,筑密度不大于35%;超高层筑不大于6.0,筑密度不大于35%。第十一条工业用地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小于1.0,二类工业用地不小于0.8,三类工业用地不小于0.6。Ml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对和公关的业用如食C医刻工业,织工业等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材工业等用地。工业用地中的行业分类类行业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二类行业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蕐、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机楲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筑业、筑安装业、筑装饰业、其他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第三类行业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第十二条物流仓储用地(危险品仓储用地除外)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区容积率指标范围为0.6-1.2,多层区指标范围为1.2-2.0。第十三条同一设项目内有不同规划性质用地的,应根据其规划性质分别计算容积率与筑密度第十四条容积率和筑密度以项目规划可设用地计算(直接用于项目自身设的用地)。外围城市道路(非直接为本项目配的道路)、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外侧绿带、河道外侧绿带等不计入项目可设用地内可设用地计算:1、一般算到绿线,2、没有绿线的算到道路红线,3、有临地的算到界线,4、有大退的(高压线,高速、高架桥)算到退过之后的)筑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C第十五条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在城市设中应配置具有公益性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七类: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第十六条市级、区级公共设施应编制专项规划,并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做到合理布置,统筹安排第十七条公共服务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街道)、居住小区(基层社区)四级配置。用地规模及人均规划用地指标应满足《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的要求。第十八条居住区、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配置,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公用地的比例居住区不少于15%,小区不少于12%
(二)非住宅筑位于住宅后面时,三层及以下的与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6米;三层以上的与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高层非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三)非住宅筑位于住宅侧面时,非住宅筑的山墙与住宅山墙的侧面间距按住宅侧面间距规定控制。当非住宅筑的边长(住宅侧面对应的边)大于20米时,与塔式高层住宅的侧面间距不小于20米,与其它住宅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3米。(四)燃气调压站、换热站、变配电室等一层小型市政公用设施用房与住宅的间距按国家有关规范确定。第二十六条非住宅筑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我住统琳行置时。、尽住筑之间最小间距不小于10米:;高层非住宅筑与低、多层非住宅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高层非住宅筑之间最小间距不小于24米(二)非住宅筑之间垂直布置及山墙相对时,按消防间距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小于6米。第二十七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的休(疗)养楼、养老院、老年公寓、托儿所、幼儿园及中小学校教学楼,与前面低层、多层筑间距,不小于前面筑高度的1.8倍;与前面高层筑间距,需满足冬至日底层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托儿所、幼儿园需满足冬至日底层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第二十八条挡土墙、护坡与住宅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安全的要求。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筑间水平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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