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烟台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烟台特色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发展、国防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丰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五条城乡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第六条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第七条设用地规划应遵循兼容性原则,促进土地使用功能的有效混合。用地兼容要求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明确。、 (一)行政办公用地,多层容积率不大于1.8,筑密度不大于35%;高层容积率不大于3.0,筑密度不大于30%(二)商业服务业用地,多层容积率不大于2.0,筑密度不大于40%高层容积率不大于3.5,筑密度不大于35%。(三)在市、区级中心地段,行政办公及商业服务业用地,多层容积率不大于3.0,筑密度不大于45%;高层容积率不大于5.0,筑密度不大于35%;超高层筑不大于6.0,筑密度不大于35%。第十一条工业用地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小于1.0,二类工业用地不小于0.8,三类工业用地不小于0.6。Ml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对和公关的业用如食C医刻工业,织工业等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材工业等用地。工业用地中的行业分类类行业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二类行业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蕐、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机楲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筑业、筑安装业、筑装饰业、其他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第三类行业、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第十二条物流仓储用地(危险品仓储用地除外)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区容积率指标范围为0.6-1.2,多层区指标范围为1.2-2.0。第十三条同一设项目内有不同规划性质用地的,应根据其规划性质分别计算容积率与筑密度第十四条容积率和筑密度以项目规划可设用地计算(直接用于项目自身设的用地)。外围城市道路(非直接为本项目配的道路)、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外侧绿带、河道外侧绿带等不计入项目可设用地内可设用地计算:1、一般算到绿线,2、没有绿线的算到道路红线,3、有临地的算到界线,4、有大退的(高压线,高速、高架桥)算到退过之后的)筑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C第十五条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在城市设中应配置具有公益性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七类: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第十六条市级、区级公共设施应编制专项规划,并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做到合理布置,统筹安排第十七条公共服务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街道)、居住小区(基层社区)四级配置。用地规模及人均规划用地指标应满足《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的要求。第十八条居住区、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配置,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公用地的比例居住区不少于15%,小区不少于12%、 (二)非住宅筑位于住宅后面时,三层及以下的与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6米;三层以上的与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高层非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三)非住宅筑位于住宅侧面时,非住宅筑的山墙与住宅山墙的侧面间距按住宅侧面间距规定控制。当非住宅筑的边长(住宅侧面对应的边)大于20米时,与塔式高层住宅的侧面间距不小于20米,与其它住宅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3米。(四)燃气调压站、换热站、变配电室等一层小型市政公用设施用房与住宅的间距按国家有关规范确定。第二十六条非住宅筑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我住统琳行置时。、尽住筑之间最小间距不小于10米:;高层非住宅筑与低、多层非住宅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高层非住宅筑之间最小间距不小于24米(二)非住宅筑之间垂直布置及山墙相对时,按消防间距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小于6米。第二十七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的休(疗)养楼、养老院、老年公寓、托儿所、幼儿园及中小学校教学楼,与前面低层、多层筑间距,不小于前面筑高度的1.8倍;与前面高层筑间距,需满足冬至日底层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托儿所、幼儿园需满足冬至日底层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第二十八条挡土墙、护坡与住宅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安全的要求。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筑间水平距离、 不小于3米,其下缘与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米;高度大于6米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下缘与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6米第二节筑层高与筑面积第二十九条普通住宅筑层高应控制在3.3米以内。因特殊需要层高大于3.3米的,按每2.8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积计算容积率。住宅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空间在设计时不受上述层高和面积计算的限制。第三十条商业办公筑标准层层高应控制在4.5米以内。标准层层高超出4.5米的,按每3.6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积计算容积率。临街筑首层层高不应小于5.0米,且不大于6.0米。商业办公维的素大,对庭等公共部分及大型商业超市议室、宴会厅、电影院等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第三十一条进深在2米以内的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筑面积;进深大于2米的,超出2米的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筑面积。第三十二条筑物设有飘窗的,飘窗突出外墙部分不得大于0.6米且窗台不得低于0.4米,不计算筑面积;其他飘窗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筑面积。第三十三条筑坡屋顶内空间加以利用时,浄高超过2.10米的部位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2.10米的部位计算一半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米时不计算面积。8、 第三十四条筑物的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部位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的部位计算一半面积。无围护结构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作为公共开放空间的不计算面积第三十五条地下筑设计为停车、储藏、设置市政设备等功能的层高不宜超过6米。第三十六条地下、半地下筑的顶板面不宜高出室外地面1.5米。当地下、半地下筑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等于2.2米时,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高度在1.5-2.2米之间时按一半面积计算;高出室外地面的高度不足1.5米时,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第三十七条筑基地有地形高差,筑同一层部分为地上、部分为地下的筑,按上面条文要求分段计算计入容积率的筑面积。筑兰节日照分析第三十八条筑高度24米以上的公共非平行布置的多层住宅及中髙层、髙层住宅,与被遮挡的住宅及其他生活居住类筑之间的筑间距,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确定。设单位在申请审査修性详细规划、设工程设计方案及申办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准确的日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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