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为深化道路客运“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道路客运市场活力,促进农村客运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多元化出行需求,交通运输部组织修订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客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道路客运是综合运输体系中运输量最大、通达度最深、服务面最广的一种运输方式。长期以来,道路客运的快速发展有效满足了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发挥了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客规》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的配套规章,为规范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活动,落实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高位增长、综合运输体系持续健全、移动互联网与运输服务融合发展加快推进,旅客出行需求、客运服务供给发生了深刻变化,结合道路客运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客规》已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
为此,交通运输部于2018年启动了《客规》修订工作,在系统梳理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目前道路客运行业管理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形成了修订草案。后续,多次开展专题研究、组织召开座谈会,赴辽宁、黑龙江、山东、广西、甘肃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听取地方管理部门、行业协会、道路客运相关经营者意见,完成形成修订征求意见稿。2019年6月,《客规》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中国道路运输协会意见,并就班车客运定制服务管理组织有关经营者专题听取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公开征求意见稿。
二、修订原则
(一)坚持利企惠民。深入贯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道路运输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降低经营者制度性交易成本,在守住安全底线、满足基本服务要求的前提下,提升经营者自主权,激发市场活力,提升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感、获得感。
(二)坚持统筹兼顾。修订中,注意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处理好《客规》与《道条》等法律法规的关系,确保《客规》修订的合法性以及与现行上位法规定的衔接性、统一性。二是统筹处理好道路客运传统模式与“互联网+”新模式的关系,推动形成新老模式相互促进、双向互济的发展局面。三是统筹处理好改革发展和安全稳定的关系,确保道路客运行业改革稳中求进、行稳致远,切实维护行业安全稳定发展局面。
(三)坚持问题导向。既着眼于破解道路客运领域反映突出的历史问题,又着眼于解决新形势下涌现的新问题,重点针对许可事项不适应、道路客运分类过细、道路客运定制服务缺少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不足等问题,研究完善相关规定。
三、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后的《客规》,新增了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一章,包括总则、经营许可、客运经营管理、班车客运定制服务、客运站经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8个部分。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道路客运与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与关联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城乡道路客运均等化发展方向。明确农村客运、客运站公益属性,鼓励地方出台政策扶持农村客运、客运站发展。鼓励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二)经营许可。优化客运分类,以行政区域跨度作为一类至四类客运班线的划分标准,取消直达/普通班线划分类别;包车客运简化为省际、省内包车客运两类。申请条件不再要求客位数,将省内包车客运经营者自有营运客车数量要求由5辆以上调整为10辆以上。调整许可层级,四类客运班线经营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其他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经营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直辖市许可层级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优化、简化许可申请材料;许可材料可通过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明确新申请的一类客运班线营运里程不超过800公里;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班线,不予延续经营;800公里以上一类客运班线起讫地之间开通直达高铁(动车)客运线路的,原则上不予延续经营。扩大经营者经营自主权,将许可事项中的日发班次、车辆数量调整为日发班次下限及上限、车辆数量上限;客运班车《道路运输证》应当注明其类型等级可满足的、所属经营者具备的班车客运经营范围,除营运里程在800公里以上的一类客运班线外,客车与运营线路不再固定。明确省际包车客运经营者可以从事省内包车业务。明确客运班线1个自然年内累计停运180日以上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规定相关经营者在自动终止经营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相同的经营许可。
(三)客运经营。优化班车客运组织方式,允许客运班车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前提下沿途下客。规范实名制管理,结合客运班线分类调整对应调整实名制实施范围,明确有效身份证件类别,对免票儿童不实行实名制管理。明确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者受理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业务的,有关要求按照《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JT/T 1135)的规定执行。明确客运经营者在发车前进行旅客安全告知,不得在客运车辆上传播、使用非法出版物等要求。明确旅客主动配合行李物品检查,遵守实名制管理、不得影响驾驶员行驶等要求;对于不遵守以上规定的旅客,客运站经营者和班车客运经营者不得允许其乘车。明确省际、省内包车客运业务均需要提前向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备案后方可申领包车客运标志牌,其中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15天。
(四)班车客运定制服务。鼓励班车客运经营者对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道路客运班线开展定制服务。明确定制客运车辆类型等级、技术等级、核定载客人数要求。提供定制客运信息发布、客源组织、售票、确定乘车地点等线上服务的网络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应当确保接入的经营者、车辆、驾驶员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建立档案,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手续。明确开展定制客运所需提供的材料。规定定制客运车辆日发班次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无需随车携带班车客运标志牌,但车身应喷印“定制客运”标识,由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车辆安全例检,可在经许可的道路客运班线始发地、终到地、中途停靠地按乘客需求停靠,并由驾驶员开展旅客行李物品安检。规定网络平台应当在发车前向旅客推送有关乘车信息,并确保线上线下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一致;网络平台不得发售经许可的道路客运班线始发地、终到地、中途停靠地范围以外的客票;应当对定制客运车辆实施动态监控,发现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班车客运经营者,由其纠正。规定因网络平台或班车客运经营者的原因发生延误、未按照预先告知的信息提供服务等损害旅客权益的,由网络平台承担优先赔付责任;发生道路客运安全生产事故,网络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班车客运经营者违反客运经营有关规定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平台内班车客运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网络平台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经营者、车辆或驾驶员开展客运服务,造成旅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客运站经营。明确客运站经营者在保证不影响客运站基本服务功能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拓展旅游集散、邮政快递、物流等服务功能,依法开展相关经营活动。要求二级以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将客运线路、班次基础信息接入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鼓励开展多元化售票方式,鼓励电子客票的应用。鼓励客运站经营者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在客流密集点设立停靠点,供班车客运经营者配客,停靠点实行备案管理,由所属客运站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和实名制管理规定的要求等。明确重点人群保障要求,客运站经营者按照规定为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及随行家属提供优先购票乘车服务,并建立老幼病残孕等特殊旅客出行服务保障制度。
(六)监督检查。明确“双随机一公开”、建立违法行为信息库并加强公示等要求。要求建立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对道路客运经营者、道路客运驾驶员实行“黑名单”制度。
(七)法律责任。明确网络平台违反定制客运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明确区域经营式农村客运、预约响应式农村客运、线路公司、定制客运等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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