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01号
1.行政审批事项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 核准、取得施工许可证方能进行建筑工程施工 |
4.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1号)第二章第七、八、九、十、十一条。 |
5.审批条件 |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 |
6.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查原件,留复印件); 2、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组织设计); 3、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施工企业确定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提交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如工程有分包的,须提交工程分包合同(原件); 4、按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已委托监理。监理企业确定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提交建设工程监理项目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原件); 5、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详见市质监站、安监站办事指南); 6、建设资金已落实(银行出具不少于工程合同价30%的到位资金证明); 7、负责施工的建造师资质证书(原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专职安全员岗位证书(原件),安全考核合格证(原件)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原件)、监理员上岗证书(原件); 8、建设单位按规定填写《建筑施工许可申请表》; 9、建设单位按规定签订的施工、监理《廉政责任书》; 10、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1、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 12、建设单位提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13、意外伤害保险交费凭证; 14、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报建表;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合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无 |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 佛山市建设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南堤路28号)。各区建设局。 |
9.审批决定机关 | 市建设局、各区建设局 |
10.审批程序 | 1、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审批须提交的文件资料(本表第6点),向市建设局(区建设局)提出申请; 2、建设局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3、对于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补正齐全作相应顺延。 |
11.审批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3工作日内 |
12.审批收费 | 收费:无 |
13.审批表格 | 审批表格:有 下载(请到佛山市建设局网站Http://www.fsjw.gov.cn)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报建表 |
14.年审或年检 | 年审或年检:否 |
15.法律救援办法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 受理咨询机构:佛山市建设局受理窗口:83280877, 建工科:82306682 禅城区建设局建工科:83879690; 南海区建设局建工科:86281973; 顺德区建设局建工科:22836612; 高明区建设局建工科:88822065; 三水区建设局建工科:87748607 受理投诉机构:佛山市建设局监察室:82281786 禅城区建设局办公室 电话:83876229, 南海区建设局办公室 电话:86369901, 顺德区建设局办公室 电话:22836698, 高明区建设局办公室 电话:88881311 三水区建设局办公室 电话:87748906 |
17.下放情况 | □市向区下放 □区承接市下放 □区向镇下放 |
18.改革意见 | √拟保留; □拟取消。取消后处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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