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鉴定→ 办事程序
一、工作职责范围
负责并承担合肥市房屋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的管理工作,加强全市房屋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快危旧房屋的改造步伐,参与各类房屋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大力宣传房屋的安全使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和合理使用房屋的自觉性,掌握本地区危旧房屋的总量和分布状况,基本查清危旧房屋的结构类型及使用情况,为政府的解危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指导和检查市辖县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二、办事依据
(一)《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二)《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安徽省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安徽省建设厅建房[1999]391号文件。
(四)《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徽省建设厅建房[2002]200号文件。
(五)《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房[2003]106号文件。
(六)《合肥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暂行规定》,1992年1月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并施行。
(七)《关于加强城市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合肥市人民政府合政[2003]50号文件。
三、办事程序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持有委托书(介绍信)或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二)填写《合肥市房屋安全鉴定申请表》;
(三)提供待鉴定房屋的产权证件、地形图及相关的设计施工图纸;
(四)根据房屋的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和幢数,按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鉴定收费标准预付鉴定费用;
(五)在按规定程序进行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完毕之后,委托人领取鉴定机构签发的鉴定文书。
四、办事时效
(一)在委托鉴定手续齐备后三个工作日内约定现场查勘时间。
(二)自最后一次现场查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鉴定文书。
(三)属于观察期的鉴定项目,做出阶段性鉴定结论;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提交鉴定文书的期限延长至二十个工作日。
(四)属于城市危旧房改造的项目,自最后一次现场查勘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签发的鉴定文书。
(五)严重危险程度的房屋,及时做出鉴定结论,并发出鉴定文书。
五、收费标准
房屋安全鉴定费属事业性收费(不以盈利为目的)。按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房[2003]106号文件规定,以自然幢建筑面积计费,具体标准:住宅3.00元/平方米,非住宅4.00元/平方米;单幢房屋建筑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费。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仲裁(审判)机关或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要时,也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鉴定费由仲裁(审判)机关或人民政府明确承担人。
六、办事结果
(一)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现状的依据。
1、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评定其完好或损坏的等级,并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为一年)。
2、危险房屋的处置。(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4)整体拆除: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须立即拆除的房屋。
(二)危险房屋需翻建的,可按合肥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合肥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三)列入城市危旧房改造的项目,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合政[2003]50号文件《关于加强城市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申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七、业务联系和监督电话
(一)房屋安全鉴定业务联系电话:2649142、2673132、2642674
(二)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业务受理电话:3537059
(三)单位地址:宿州路238号房地产大厦B座6楼
(四)监督投诉电话:2649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