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 办事程序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相关政策
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
(一) 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 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 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市房产局审批三级(含暂定)资质
一、 申报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二、 申报材料(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
1.申请资质报告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验后退回);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简历、任职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验后退回);
4.物业管理企业章程和企业验资证明;
5.企业办公和经营场所证明[自有产权的须提交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租赁的须提交租赁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由开发商无偿提供的须提交开发商出具的相关证明];
6.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7.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8.外资和外资合资企业须提交政府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