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灾减灾规划导则
(试行)
重 庆 市 规 划 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城乡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订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对城乡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编制与管理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于特殊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有关城乡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 1.0.3 城乡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编制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1.0.4 本导则在试行中将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 防地质灾害 2.1 地质灾害基本概念 2.1.1 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相关的灾害。 2.2 地灾防治基本原则 2.2.1 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 2.2.2 城市建设用地应避开地质灾害极、高、中易发生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不能避开时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出的意见,做出防治措施,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选址和规划。 2.2.3 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建设、交通、水利、煤监、市政、三峡库区、安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2.4 编制城乡总规、详规、村庄和乡规划应包括地灾防治规划内容。 2.3 地灾防治规划主要内容 2.3.1 预测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分析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相互影响; 2.3.2 确定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 2.3.3 确定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和防护重点区; 2.3.4 确定地质灾害险情等级、防治项目及防治方案、主要保护对象; 2.3.5 确定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 2.4 禁建区 2.4.1 根据地灾评估报告及相关地质资料,明确规划区范围内地灾极易发区和高易发区的性质及面积;明确将地灾极易发区和高易发区规划为禁建区;地灾评估报告中明确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规划一定的防护区域并列为禁建区。 2.4.2 地灾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地灾危险区应规划为禁建区。 2.5 慎建区 2.5.1 根据地灾评估报告及相关地质资料,明确规划区范围内地灾中易发区性质及面积, 规划地灾中易发区为慎建区。 2.5.2 严禁在地灾中易发区进行高切坡,深开挖的建设活动。 2.5.3 慎建区内的建设项目严禁对地质体进行深挖高切。确因建设需要而要进行工程建设的,必须先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进行详勘,并提出治理措施,评估结果由省级以上地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才允许进行规划建设。 2.6 适建区 2.6.1 根据地灾评估报告及相关地质资料,明确规划区范围内地灾低易发区的性质及面积,地灾低易发区在明确防治措施后可作为城乡建设用地。 2.7 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 2.7.1 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是指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直接威胁的区域。 2.7.2 已经治理的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规划为慎建区,没有治理的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规划为禁建区。 3. 消 防 3.1 总 则 3.1.1 城镇消防规划必须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以人为本、科学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规划原则,满足城镇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需要。 3.1.2 城镇消防规划应与城镇用地布局、道路交通、工程管网和城镇综合防灾减灾系统等规划相协调;城镇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应与工程管网和城镇综合防灾减灾系统的有关设施实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 3.1.3 城镇消防规划编制的基本内容包括:城镇用地的消防分类、城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规划布局。 3.2 城镇用地的消防分类 3.2.1 应根据城镇历年火灾发生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设施布局和城镇的性质、规模、结构、布局的消防安全要求,对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进行消防分类;有条件的,可进行城镇或区域的火灾风险评估。 3.2.2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按消防安全影响程度可分为:城镇重点消防地区、城镇一般消防地区、消防隔离带及避难疏散场地。 3.2.3 确定城镇重点消防地区的依据是:火灾危险性大、损失大、伤亡大、社会影响大。 3.2.4 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分类,对城镇消防安全有较大影响且成片的各类用地形成的区域,可确定为城镇重点消防地区。适用于消防隔离、避难疏散用途的各类用地形成的区域,可确定为专用或兼用的消防隔离带及避难疏散场地。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城镇重点消防地区、消防隔离带及避难疏散场地以外的区域,可确定为城镇一般消防地区。 3.3 城镇消防安全布局 3.3.1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场地和设施布局的一般规定: 1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场所和设施(包括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供应场所和设施,下同)的布局,应符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 2 城镇应合理控制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总量、密度及分布状况,相对集中地布局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场所和设施,合理组织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运输线路,从总量和布局上减少城镇的火灾风险和其它安全隐患; 3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场地和设施,必须设在确保城镇公共消防安全的地区,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及场所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场地和设施的防火安全距离应控制在自身用地范围内; 4 大、中型石油化工生产设施和二级及以上石油库、液化石油气库等储存设施,必须设在城镇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并不得设在城镇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城镇主水系的上游或其它危及城镇公共消防安全的地区; 5 汽车加油加气站的规划建设,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的有关规定。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一级加油站和大型的天然气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得设置流动的加油、加气站; 6 城镇各类可燃气体(液体)储配设施及管网系统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减少不安全因素; 7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合理组织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线路,不得穿越城镇中心区、公共建筑密集区和其他的人口密集区。 3.3.2 建筑耐火等级低的危旧建筑密集区(旧城棚户区、城中村等),应采取开辟防火间距、打通消防通道、改造给水管网、增设市政消火栓和消防水池、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改造部分建筑并以耐火等级高的建筑阻止火灾蔓延等措施,改善消防环境和条件,保证消防安全。 3.3.3 改造并完善传统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等的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和消防通信等设施。 3.3.4应按照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人防工程,完善相应的消防设施和措施。 3.3.5 城镇道路、广场、运动场、公园、绿地等各类公共开敞空间的建设规模和分布状况,除满足该项目自身的功能要求外,还应按照城镇综合防灾的要求,兼作消防隔离带、避难疏散场地及通道。 3.4 消防站 3.4.1 消防站的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站分为陆上消防站、水上消防站和航空消防站。 2 陆上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3.4.2 城市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必须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消防站不应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2 市辖区、经济较发达的县城,应设置特勤消防站。每个特勤消防站的特勤任务服务人口不宜超过50万人; 3 有水上消防任务需要的城市,应设置水上消防站; 4 都市区、市域内的大城市,应设置航空消防站;航空消防站宜结合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并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5 考虑到消防科技发展和城市消防安全的需要,城市应预留公共消防设施备用地,其用地面积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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