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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8208.4-2011GB/T18208《地晨现场工作》分为四个部分:—第1部分:基本规定;第2部分:筑物安全鉴定;第3部分:调查规范;—第4部分:灾害直接损失评估。本部分为GB/T18208的第4部分.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代替GB/T18208.4一2005《地震现场工作第4部分:灾害直接损失评估》。本部分与GB/T18208.4一2005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修订了四条术语和定义:“地震灾害直接损失”、“地震灾害直接经济损失”、“重置费用”和“地展失去住所人数”;b)增加了三条术语和定义:“城市评估区”、“农村评估区”和“中高档装修地震直接经济损失”;?)增加了上报地震灾害直接损失报表的工作要求,并给出了包括各行业系统、生命线系统、企业及文物古迹等工程结构、设施、设备地展灾害直接损失的18个报表:d)对于城市评估区,增加了中高档装修地震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的工作哭求和技术内容,并在附录中给出了相关参数的经验取信范围:才风,7,|7C个NEe)修改了房屋破坏损失比在“严重破坏”时的上限值,并给出区间中值;增加了部分生命线工程破坏损失比的区间范围,并给出区间中值;增加了人员伤亡情况的两个调查表,并定义了失踪人:g)将原来14个附录重新归类,合并成5个附录,并修改了附录E中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报告的内容;)对原标准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并对所有原标准的调查表格重新进行了完善设计。本部分由中国地展局提出。本部分由全国地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5)归。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地展局工程力学研究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湖北省地震局、云南省地震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孙柏涛、袁一凡、苗崇刚、宋立军、郭恩栋、林均岐、张令心、孙景江、戴君武、陈洪富、秦小军、周光全。本部分于2005年3月28日首次发布,本次修订为第一次修订。筑Z.ZS0
GB/T18208.4-2011地震现场工作第4部分:灾害直接损失评估1范围GB/T18208的本部分规定了地震灾害直接损失评估的工作内容、程序、方法和报告内容。本部分适用于在地震现场开展的地震灾害直接损失的评估。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8208.3一2011地震现场工作第3部分:调查规范GB/T24335一2009(构)筑物地震破坏等级划分GB/T24336一2009生命线工程地震破坏等级划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地震灾害直接损失earthquake--caused direct loss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地震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地震救灾投入费用。3.2地震直接经济损失earthquake--caused direct economic loss地震(包括地震动、地震地质灾害及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等物项破坏的经济损失。3.3地震救灾投入费用cost for earthquake disaster relief地震救灾投人的各种费用,包括人工、物资、运输、通信设施抢修、电力设施抢修、医疗药品、消毒防疫、埋葬、废墟清理及人员搬迁暂住等费用。3.4重置费用replacement cost基于当地当前价格,重与震前同样规模和标准的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等物项所需费用。3.5地展灾区earthquake disaster area地篾发生后,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经济设遭到破坏的地区。3.6地震极灾区extreme earthquake disaster area遭受地震灾害直接损失最严重的区域,不包括对社会经济无直接影响的地震地质灾害区域。筑素猫网Z.ZS心.NE可
GB/T18208.4-20113.7地震失去住所人数number of homeless caused by earthquake因地震破坏而失去原住所的人数。3.8房屋破坏比damage ratio of buildings房屋某一破坏等级的筑面积与总筑面积之比。3.9损失比loss ratio房屋或工程结构某一破坏等级的修复单价与重置单价之比。3.10续发地震损失评估loss assessment of consequent earthquake对相同区域震群型的后续地震或强余震造成损失进行的灾害损失评估。3.11城市评估区loss assessment area in city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的范围主要覆盖按国家行政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县以及部分经济较为发达的镇辖区。3.12农村评估区loss assessment area in village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的范围主要覆盖不属于城市评估区范围内的农村(乡村)以及部分经济较为落后的制镇辖区。3.1中高档装修地震直接经济损失示carthquake--caused direct eonmloof middle and highgrade decoration城市评估区中房屋装修占主体造价较大比例的公共筑和民居,因地展而造成的装修部分价值损失。4地展灾害直接损失调查4.1地履灾区调查4.1.1确定地震极灾区位置及地震灾区范围,可通过地腰台网测定参数、电话收集展害、网络查询、航空摄像、遥感影像和实地调查了解等方法进行综合判定。4.1.2在地展灾区调查,应收集下列基础资料:a)城镇村庄分布;b)村镇人及分布;c)房屋结构类型;d)各类房屋总筑面积;e)各类房屋中采用中高档装修的筑总面积;)人均或户均住宅筑面积;8)各类房屋造单价;h)生命线系统构成;i)其他工程设施的规模和分布;灾区经济及支柱产业:k)其他灾区特性资料(自然环境、民族构成、震源机制、地展破裂过程、地震构造、工程地质、水文興Z.ZC.ET
GB/T18208.4-2011地质等)。4.2房屋破坏损失调查分区4.2.1地展灾区的房屋破坏损失情况,应按农村评估区和城市评估区分别调查。4.2.2农村评估区应将破坏连续分布的地震灾区按下列原则分为若干子区:)6级(不含6级)以下地震,应至少将地震灾区分为二个子区,分界线宜选定在地震极灾区中心到地展灾区边界线的二等分距离处;b)6~7级(不含7级)地震,应至少将地震灾区分为三个子区,分界线宜选定在地震极灾区中心到地展灾区边界线的三等分距离处;?)7级以上(含7级)地震,应至少将地震灾区分为四个子区,分界线宜选定在地震极灾区中心到地震灾区边界线的四等分距离处;d)在地震极灾区震害分布不均匀时,宜将地震极灾区所在子区再进行细分若干评估子区。4.2.3在破坏连续分布的区域之外的破坏区应单独作为评估子区。不应将此单独评估子区作为破坏连续分布评估区的边界。4.2.4在城市评估区,可按城市行政区划或街区划分评估子区,如果因场地条件等原因导致,害分布不均匀,宜按震害程度划分为若干评估子区。4.2.5地震次生灾害波及范围较大的区域,宜单独作为评估子区。4.3房屋筑面积调查4.3.1按照地震灾区房屋结构类型,参照GB/T18208.3一2011附录A中的A.1可将房屋划分为下列类别:J.NEa)I类:钢结构房屋,包括多层和高层钢结构等;b)Ⅱ类:钢筋混凝土房屋,包括高层钢筋混凝土框筒和简中筒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等;?)Ⅲ类:砌体房屋,包括多层砌体结构、多层底部框架结构、多层内框架结构、多层空斗墙砖结构、砖混平房等;d)V类:砖木房屋,包括砖墙、木房架的多层砖木结构、砖木平房等:?)V类:土、木、石结构房屋,包括土墙木屋架的土坯房、砖柱土坯房、土坯窑洞、黄土崖土窑洞、木构架房屋(包括砖、土围护墙)、碎石(片石)砌筑房屋等;f)M类:工业厂房;g)W类:公共空旷房屋。4.3.2在每个评估子区,应分别调查各类房屋的总筑面积。宜通过地震灾区地方政府并结合该地区最新统计资料(年鉴或人普查资料等)得到。4.3.3在无法得到各类房屋总筑面积时,可通过抽样调查得到各类结构筑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乘以所有房屋总筑面积得到各类房屋总筑面积。4.3.4在农村评估区,房屋总筑面积包括住宅房屋总筑面积、公用房屋面积和厂房筑面积,其中,住宅房屋总筑面积可通过人均房屋筑面积或户均房屋筑面积分别乘以人或户数得到,4.3.5在城市评估区,应调查各类房屋中高档装修房屋所占比例,并按附录B中表B.1的要求填写,然后乘以所有房屋总筑面积得到该评估子区各类中高档装修房屋的总筑面积。4.4房屋破坏比调查4.4.1钢筋混凝土房屋、砌体房屋等一般房屋应按照GB/T24335一2009的规定将房屋破坏划分为基本完好、轻徽破环、中等破坏、严重破坏和毁坏五个等级。霸Z.ZC.ET
GB/T18208.4一20114.4.2土、木、石结构等简易房屋可划分为三个破坏等级:)基本完好:筑物承重和非承重构件完好,或个别非承重构件轻微损坏,不加修理可继续使用(其划分指标等同于GB/T24335一2009规定的基本完好);)破坏:个别承重构件出现可见裂缝,非承重构件有明显裂缝,不需要修理或稍加修理即可继续使用。或多数承重构件出现轻微裂缝,部分有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破坏严重,需要一般修理(其划分指标等同于GB/T24335一2009规定的中等破坏或轻微破坏两者的综合);?)毁坏:多数承重构件破环较严重,或有局部倒塌,需要大修,个别筑修复困难。或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结构颜于崩遗或已倒毁,已无修复可能(其划分指标等同于GB/T24335一2009规定的毁坏和严重破坏两者的综合)。4.4.3房屋破坏比应按不同结构类型、不同破坏等级分别调查求得。4.4.4房屋不同破坏等级的破坏面积,应采用抽样调查得到。对6级以下地震,地震极灾区内宜逐村调查。应区分评估子区和结构类型,并应按附录B中表B.2与表B.3填写各抽样点调查结果。4.4.5抽样调查遵循以下原则:a)抽样点的分布,应覆盖整个地震灾区;b)抽样点应代表不同破坏程度,不应只抽样调查破坏轻微的点,或只抽样调查破坏严重的点;?)农村评估区应以自然村为抽样点,抽样点内的房屋应逐个调查;d)城市评估区的抽样点应选在房屋集中的街区,每个抽样点的覆盖面积不应小于一个中等街区;?)城市评估区中,所有抽样点的房屋的筑面积总和不应小于该城市评估区房屋总筑面积的10%:)城市评估区的抽样点,应逐栋调查,因故无法逐栋调查时,每个抽样点调查的房屋筑面积不应小于该抽样点房屋总筑面积的60%.∠。J∠○U.N上4.4.6农村评估区抽样调查点的数目应符合下列要求:a)6级(不含6级)以下地震,抽样点数不应少于24个;b)6~7级(不含7级)地震,抽样点不应少于36个;c)7级以上(含7级)地震,抽样点不应少于48个;d)每个评估子区内的抽样点不应少于12个,当评估子区内村庄少于12个时,应逐个调查。4.4.7每个评估子区应分别计算不同类别房屋在各破坏等级下的破坏比,并将结果按附录B中表B.4填写。计算方法应按下列步骤:a)分别统计一个评估子区内所有抽样点某类房屋遭受某种破坏等级的破坏面积之和A;b)分别统计该评估子区内某类房屋总筑面积S;c)评估子区内某类房屋遭受某种破坏等级的破坏比为A/S。4.4.8当确定等震线(烈度分布)图后,应按照烈度分区再给出不同烈度区的各类房屋的各破坏等级的破坏比,并将结果按附录C中表C.3填写。4.5室内外财产损失调查4.5.1每个评估子区内应区分住宅和公用房屋,分别针对不同结构类型和不同破坏等级的房屋,宜各选取不少于五户(栋)典型房屋,统计不同破坏等级下住宅和公用房屋室内财产损失值和典型房屋(栋)的总筑面积,求得二者之比,得到不同类别房屋、不同破坏等级的单位面积室内财产损失值,并按附录B中表B.5填写。也可以参照当地年鉴的有关统计数字,根据房屋破坏程度和数量估计。4.5.2每个评估子区的单位面积室内财产损失值,应为评估子区内的各个抽样值的平均值,并将结果按附录B中表B.6填写。4.5.3对于农村及城镇评估区,当房屋重置单价不包括室内外装修时,室内外装修的破坏损失应按照第4.5.1条规定计入室内财产损失之中。4筑Z.Z0
GB/T18208.4-20114.5.4对于城市评估区,房屋破坏损失的评估内容应当包括房屋主体结构损失,中高档装修损失和室内外财产损失三部分。4.5.5选取典型房屋样本时应考虑不同经济条件住户的比例。4.5.6价值50万元以上的设备、机械和精密仪器等室内财产损失应逐个调查,调查结果应按附录B中表B.7填写。价值50万元以下或库存物资可由企事业单位或分管部门归类估计。4.5.7对每个评估子区,应由灾区当地政府按附录D中表D.5填写牲畜、棚圈、围墙、蓄水池等室外财产破坏数量和损失,经核实后再按附录B中表B.8汇总。4.6工程结构和设施损失调查4.6.1各种生命线系统的工程结构、工业和特殊用途结构应逐个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逐一一按附录B中表B.11填表。4.6.2对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市政道路、农田水利灌渠、供排水系统管道、供气系统管道、供热系统管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通信系统线路等,宜逐段调查得到绝对破坏长度,或抽样调查得到平均每千米破坏长度,再乘以总长度得到绝对破坏长度。5地震人员伤亡统计与失去住所人数估计5.1宜通过灾区地方政府获得地震人员伤亡情况(死亡、失踪、重伤和轻伤),并按下列规定填写附录B表B.9,再按B.10汇总:a)死亡:因地震直接或间接致死:十十b)失踪:以地履为直接原因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入日(含非常住人):c)重伤:需要住院治疗的伤员:d)轻伤:无须住院治疗的伤员。5.2地震死亡人员,应说明其性别、年龄、住房结构类型、死亡地点及致死原因等;因地震重伤、轻伤人员宜加以说明。5.3出现因地震而失踪人员时应加以说明。5.4应给出按村落或按街区人员伤亡的空间分布调查结果。5.5失去住所人数T,宜按式(1)计算:T=c+dte/2xb-f*()a式中:a一为调查中得到的户均住宅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b一为调查中得到的户均人,单位为人每户;c一一为调查中得到的所有住宅房屋的毁坏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d一一为调查中得到的所有住宅房屋的严重破坏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e一为调查中得到的所有住宅房屋的中等破坏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f一为调查中得到的死亡人数,单位为人。6地震灾害直接损失报表6.1破坏性地展发生后,应向灾区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地震灾害直接损失报表格式,调查、收集(构)筑物、室内(外)财产、生命线系统工程结构和设施、企业工程结构和设施以及文物古迹部门的震前基础信息及震后损失等资料,并由地展主管部门核实。霸Z.ZC.ET
GB/T18208.4-20116.2房屋震前基础资料应由灾区行政主管部门按不同用途(居住、政府办公和其他房屋)分别填写附录D表D.1~表D.3。6.3地震人员伤亡情况应由灾区行政主管部门按5.1~5.5相关规定填写附录B表B.9。6.4城市和农村民房、行业系统(教育、卫生、行政管理事业单位等)房屋、生命线系统(电力、供排水、供气、供热、交通、长输油(气)管道、水利、通信、广播电视、市政、铁路)房屋、企业房屋、文物古迹部门管理用房等的(构)筑物地震灾害直接损失,应由灾区各主管部门分别按附录D表D.4填写报表。6.5城市和农村民房、行业系统(教育、卫生、行政管理事业单位等)房屋、生命线系统(电力、供排水、供气、供热、交通、长输油(气)管道、水利、通信、广播电视、市政、铁路)房屋等的室内(外)财产地震灾害直接损失,应由灾区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附录D表D.5填写报表。6.6生命线系统工程结构和设施地震灾害直接损失,应区分电力、供排水、供气、供热、交通、长输油(气)管道、水利、通信、广播电视、市政和铁路等系统,由灾区各主管部门分别按附录D中表D.6~D.16填写报表。6.7企业除(构)筑物以外的地震灾害直接损失,应由灾区各主管部门按附录D表D.17填写报表,6.8文物古迹地震灾害直接损失,应区分古配套设施和文物,由灾区文物主管部门按附录D表D.18填写报表。7地震直接经济损失7.1房屋直接经济损失7.1.1房屋破坏损失比应根据结构类型破坏等级,并应按当地土工程实际情况在表1规定的范围内适当选取,一般选取中值,相同区域所选取的值应有延续性。对按照基本完好、破坏、毁坏三个破坏等级评定的土、木、石结构房屋,损失比应分别在0%~5%、30%一50%、80%~100%的范围内选取。对于表1未涉及类型的房屋损失比可参照表1选取。表1房屋损失比用百分比(%)表示破坏等级房屋类型基本完好轻微破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毁坏范围0~56~1516~4546~10081-100钢筋混凝土、砌体房屋中值311317391范围045~1617~4546~10081-100工业厂房中值211317391范围0~561516~4041~10071~100城镇平房、农村房屋中值3112871867.1.2房屋破坏直接经济损失,应按下列步骤计算:a)按式(2)计算各评估子区各类房屋在某种破坏等级下的损失L:L6=S6XR6XDXP。…*…(2)式中:S一该评估子区同类房屋总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R。—该评估子区同类房屋某种破坏等级的破坏比:D一该评估子区同类房屋某种破坏等级的损失比;6筑Z.ZC.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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