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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和城乡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标[2009]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地下敷设;5.架空敷设。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在管线种类上,新增了再生水工程管线,“电信”工程管线改为“通信”工程管线2.增加了术语和基本规定章节。717 3.结合现行国家标准,对规范中部分工程管线的敷设方式进行了修改,区分了保护管敷设和管沟敷设。4.结合实际调研及国家现行标准,对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局部进行了修订。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议,请寄送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管理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南三好街1号,邮编110004)。本规范主编单位: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理罚素前网Z.ZC.ET
3基本规定3.0.1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协调各工程管线布局;确定工程管线的敷设方式;确定工程管线敷设的排列顺序和位置,确定相邻工程管线的水平间距、交叉工程管线的垂直间距;确定地下敷设的工程管线控制高程和覆土深度等。3.0.2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能够指导各工程管线的工程设计,并应满足工程管线的施工、运行和维护的要求。3.0.3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当架空敷设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对城市景观造成严重影响时应采取直埋、保护管、管沟或综合管廊等方式地下敷设。3.0.4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3.0.5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管线应按城市规划道路网布置;2各工程管线应结合用地规划优化布局;3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充分利用现状管线及线位;4工程管线应避开地震断裂带、沉陷区以及滑坡危险地带等不良地质条件区。3.0.6区域工程管线应避开城市成区,且应与城市空间布局和交通廊道相协调,在城市用地规划中控制管线廊道。3.0.7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时,应减少管线在道路交叉处交叉。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1压力管线宜避让重力流管线:2易弯曲管线宜避让不易弯曲管线;3分支管线宜避让主干管线:4小管径管线宜避让大管径管线;5临时管线宜避让永久管线。3興尚運罚素前网ZS沁.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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