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当前位置:全部素材 > 规范图集 > 国家规范

青海省海东地区行署办公室通知青海省海东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署办(2012)14号各县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现将《海东地区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青海省海东地区行署办公室二。一二年二月八日海东地区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当筑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法推进城乡设,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海东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东地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地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性详细规划。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镇、乡(镇)和村庄的成区以及因城乡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设的原则。突出河湟特色,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防止污染和其它公置素前网Z.Z0
害。符合区域人发展、国防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制度。在规划区内进行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地区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镇)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设标准。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六条地区城乡规划设领导小组对全区城乡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对经过地区规划委员会技术审查的重要规划、重要区域的项目进行审定,对各县城乡规划及重点项目设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地区规划委员会受规划设领导小组和行署委托对全区各类规划进行技术量食对语投资项系重点区城的项且选址、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制定全区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办法,编制全区统筹城乡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各县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法作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城镇管理工作。第七条各类园区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应当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并参照设部《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地区城乡规划领导小组领导下,海东工业园区规划设由园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规划管理:各县工业集中区、农业园区等由各园区所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实施规划管理。各类园区所有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进行的各种设活动,必须遵守批准的规划,确需进行变更的,必须向地区城乡规划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法定程序进行变更。第八条地区规划委员会对全区各类规划进行技术审查,并及时将技术审查意见向地区城乡规划设领导小组提交审定。理躓素前阀Z.ZC.ET
(一)对地区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及重要地块的修性详细规划等各类规划进行技术审查:(二)对全区各类园区所有规划、园区内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规划进行技术审查:(三)对以下项目的选址、规划设计方案进行确定和技术审查:1、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2、其它资金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各类房屋城市基础设施设项目及广场、景观街、绿地景观等。投资不足1000万元,但在重点地段,对城市景观有较大影响的筑物(构筑物):3、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4、所有单体高层民用筑:(四)对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重点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所提出的规划条件进行审查:(五)受地区城乡规划设领号小组的委托,对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典可系?树Z0.NE1(六)属各县审查的项目,需要地区规划委员会帮助其审查的,由县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区规划委员会提供规划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服务。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条海东行署组织编制地区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城市(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地区规划委员会技术审查,地区城乡规划设领导小组及行署审定同意后,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镇总体规划、乡设规划由所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在征得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经地区规划委员会技术审查通过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由所在地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县新农村办公室组织编制。规划在征求村两委会及村民意见,经地区规划委员会技术审查通过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理筑素衬阀Z.Z.ET
地区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设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各类园区规划和村庄规划期限一般为10年。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设规划期限为5年。第十二条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设用地范围,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镇)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设区和储备土地以及其它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性详细规划,修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地区规划委员会技术审查并报地区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城市修性详细规划经地区规划委员会技术审查通过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和空间布局,结合城市镇)管理行致区切将规划设用地划分为苦于控制单元,作为编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划分控制单元时应当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形态和景观意向,将城市(镇)中心区、高层筑集中区、滨水地区等确定为重点风貌区。第十四条编制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编制办法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明确下列控制性内容:(一)控制单元的主导功能和用地布局,人和设容量的控制要求:(二)各级道路红线、断面及控制点坐标和标高,公交场站、社会停车场、加油站等位置和规模,公共绿地位置和规模,各类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位置和界线,重大市政设施廊道走向及其安全防护距离:(三)教育、文化、体育、医疗、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和设规(四)消防、人防、防震、防洪、避难场所等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用地规模,各类危险源的安全防护要求:筑素前网Z.Z沁
(五)居住、商业、工业等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和用地兼容性,以及筑容积率、筑密度等开发强度和配套设施的设要求:(六)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控制要求:(七)重点风貌区的空间布局和筑高度、体量、形式、色彩等城市设计要求。第十五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组织编制机关在网站、办公场所或者其它专门场所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经批准的城乡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城乡设档案管理机构存档。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交通、水利、电力、通信、能源、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应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乡典岸箱素轴N场TET第十八条地区城乡规划设领导小组组织地区规划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专家或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单位,对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每5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城市(镇)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二)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各项专业规划、近期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三)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四)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五)人、土地、交通、产业、环保、财政、投资等相关政策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六)其它事项。第十九条城乡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确定的法定程序进行。罚素前网Z.Z0.ET
第二十条在选址意见书、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各方应服从规划调整。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修改的城乡规划无效:(一)超越审批权限、违反审批程序的:(二)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未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的,涉及城市(镇)、乡(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未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并经其同意的。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设规模和时序,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第二十三条城市(镇)新区、开发区的开发和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系统配置基础段是以皮教硅正组、花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乙SC.NE旧区改,应当合理控制用地使用强度,完善交通、供水、排水、消防、电力、通信、绿地、停车场、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禁止零星插,开发时应遵循成片开发的原则。科学制定与实施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采取环境整治、局部改造、整体拆等不同模式和措施,完善基础设施系统,改善城中村人居环境质量,提高城中村土地的集约利用水平。第二十四条城乡设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镇、乡、村庄的设,实现风景名胜区和周边镇、乡、村庄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共享。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轻轨、公路、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它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第二十六条城市(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理筑Z.Z心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项目,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前款规定以外的设项目不需要申请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选址申请书:(二)需要批准、核准的设项目的证明文件:(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第二十八条跨行政区域的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其它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所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十九条选址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发改、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并最终提出选址意见。第三戒乡超部真受穆班瞪见书神诸之日起15作川内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并在意见书中明确规划设计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取得选址意见书的设项目在6个月内,未取得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第三十一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项目,设单位持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选址意见书和有关材料,向所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资料提交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设的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单位取得设用地规划许可后,方可申请用地。第三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项目规划方案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设单位应当持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资料提交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取得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设单位在1年内,未取得国有土地权属证明的,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三十三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三十四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项目,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前,征求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书面选址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划条件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具体要求:ZJ(一)出让地块的征置、范围、使用性质:(二)土地的开发强度,主要包括容积率、绿地率、筑密度和筑高度:(三)筑物退后道路红线距离:(四)交通出入方位、停车场和疏散通道:(五)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要求:(六)筑体量、形态、色彩、风格等空间环境控制要求:(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第三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重点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以经过地区规划委员会审查的规划条件为依据,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该地块用地性质。审查规划条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设单位应当持相关资料,向县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申请:理筑素前阀Z.ZC0
(二)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城总体规划、《海东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相关规范标准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也可委托县城总体规划编制单位或承担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三)规划设计条件经县人民政府(县规划委员会)同意后,报地区规划委员会审批。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条件纳入该地块今后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第三十七条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设,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确需要变更的,必须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县规划委员会)同意后,报地区规划委员会审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第三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单位和个人的各类设项目,应当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父下列材料:(一)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权属证明:(二)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三)经审定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批准书:典横孺篇泰(五)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三十九条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资料提交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将经审定的修性详细规划、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副本和正本发放制度,附件附图是设工程许可证的合法凭证。设单位或个人办理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规划区内设项目施工过程的跟踪管理,立规划实施的进度管理档案制度。设工程竣工后,设单位或个人持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正本,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规划核实,合格的核发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凭正本到房产管理部门申报产权。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许可要求的,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取得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设单位在1年内,未取得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興尚理筑素前阀Z.ZC.NE]
设工程开工后,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规划许可内容和设工程设计方案。第四十条在核发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地区规划委员会或县规划委员会(没有成立规划委员会的,由市、县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包含修性详细规划或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县组织审查的项目,县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设单位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县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定,发放修性详细规划或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批准书和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准书:由地区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项目,县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资料一并报地区规划委员会,地区规划委员会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设单位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地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定,发放修性详细规划或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批准书和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准书。地区规划委员会或县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完整齐全的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对资料不齐全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修性详细规划或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1、拟筑物的定点坐标、用地红线坐标、项目设影响范围内现状地形图中的所有内容:2、地红线、划道路边發绿地控制线)」轨道交通控制线、河道绿地、高压线走廊、文物古迹保护范围等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及筑间距:3、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以及教育、医疗等独立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范用:4、规划道路的宽度、转弯半径、控制点的坐标、高程、地面停车范围及车位布置方式、地下停车库等地下空间的范围、层数、出入方位:5、按总图规划技术经济指标表(附表一)标明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各类不同性质的用地和筑面积应分类计算:6、按筑物汇总表(附表二)标明各(构)筑物的栋位、名称、主要使用性质、层数、高度及面积。7、提交日照分析报告、消防及交通组织图、鸟瞰图、效果图、用地竖向规划图及其它文字说明。8、提交审查的项目其修性详细规划或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不少于2个。9、报送资料应包括纸质文本6套,电子文件1份。(二)筑设计方案文本应符合规划条件要求,文本深度符合国家《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并体现以下内容:興尚理罚素前网ZC
评星:
  • 0
  • 0

作品评论(0)

登录 后参与讨论
相关推荐:
本站所有资源由用户上传,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未经授权,禁止商用,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您自己承担!素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立即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浏览:138 次数:0
下载:免费下载 收藏:0
等级:
编号:207113 1
文件格式:pdf文本
文件大小:162.24KB
投稿:1001 进入
上传时间:2022/8/24 22:51:14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您可能在找这些:

网站首页 典尚平台 建筑素材 三维模型 室内装修 视频素材网 上传教程 帮助中心 热门搜索 版权申明 关于我们 联系典尚

Copyright © 2000-2020 www.jzsc.net.粤ICP备07047611号 All Rights Reserved.

客服QQ:609470690 客服电话:0755-83549300 深圳市典尚风设计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6典尚平台 JZSC.NET

网站推荐使用腾讯、Chrome浏览器浏览,不推荐360,很卡

粤公网安备 44030302000908号

QQ咨询
推广分享
×
复制本页url网址

推广详情

如您已登录,分享网址将自动加载您的推广编号,您将获得2元/注册用户的奖励。

推广记录  积分记录

网站首页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