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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有序推进城市设,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汉中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具体范围包括:城市中心区(含汉台城区、大河坎、褒河车站、汉中经济开发区),河东店、铺镇、周家坪、圣水四个城市组团,以及石门、南湖、红寺湖、天台山、道子岭、梁山风景名胜区。本规定所称各项设活动指新、扩、改和翻各类(构)筑物、市政设施、防洪设施、人防设施、广告设施、城市雕塑,以及筑外部装饰装修等各类工程设活动的总称。第三条汉中市人民政府对城市规划实行集中统一领导,设立汉中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导城市规划工作,协调解决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第四条汉中城乡设规划局是汉中市城乡设规划行政由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设规划工作,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一切设活动的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设,应按法定程序向市规划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进行申报。城市中心区(除汉中经济开发区外)的所有设项目统一在汉中市规划报大厅申报,由市规划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汉中经济开发区及河东店、铺镇、周家坪、圣水组团内的设项目,由市规划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该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办理。在派驻机构设立前,上述组团内的设项目由市规划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所在县区规划管理部门办理。石门、南湖、红寺湖、天台山、道子岭、梁山等风景区内的设项目,由市规划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办理。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各项设的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第七条实行城市规划设项目公示制度。凡城市重要规划、设项目,规划设行政主管部门均应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城市成区内的改造、插项目及其他易引起设纠纷的设项目,规划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批前公示。所有批准实施的设项目,设单位必须在设现场进行批后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興素前网.ET
各类重大违法设项目,规划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形式,将违法设内容及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布。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调整后的城市规划,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审批。第九条对有违法设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规划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第二章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新征用地进行设时,应向规划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凡未依法取得《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设项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提供土地。《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办完用地手续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第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行致管部羽提供的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NE凡未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或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条件出让、转让土地的,规划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凡未依法取得《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擅自变更《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的设项目,规划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第十二条规划确定的学校用地、医疗机构用地、绿化用地、市场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政设施用地、体育运动场地、文物保护区等城市公共设施专用土地,其用地性质、范围、规模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市规划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重大项目由市规划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其他各类用地性质需进行变更的,由规划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第十三条在城市成区内实施城中村改造,宜以“村”为单位成片进行,用地规模不小于20000平方米。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实施单位或机构必须严格控制开发设强度,并应同时配套设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城中村改造的绿地率不应低于25号。第十四条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城市零散用地,一般不得单独用于商品興Z.Z沁.ET
住宅的开发设。确需进行开发的,必须在相邻地块扩大用地范围或与相邻单位达成协议,统一规划和设。因特殊原因经规划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单独进行商品住宅开发的零散用地,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要求配套设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零散用地开发设的绿地率不应低于25号。第十五条城市道路两边的设单位,应以道路中心线为界代征市政公用设用地,交城市规划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第三章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十六条规划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依法对设工程设计图纸进行审查,核发《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市政公用、人民防空、卫生防疫、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城市防灾等问题的,设单位应同时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第十七条规划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单位申报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批准后,下达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设计访案审定通有效费为十年逾期未申报施图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即自行失效。例”2。心Z5心.不第十八条规划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筑施工设计图审查批准后,核发《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度。副本适用于办理除房屋产权证书之外的其他相关手续,正本作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法定依据之一。凡未依法取得《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不得进行工程施工:凡未依法取得《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开工设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即自行失效,设单位应重新申报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第十九条设工程竣工后,规划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专项验收。通过验收的,设单位在6个月内将竣工资料报送城市设档案管理机构存档后,持《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设工程规划专项验收合格证》换领《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规划验收:(一)未依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施工的:(二)未拆除用地范围内各种临时设施及应拆迁筑物的:(三)未完成应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设的:興Z.Z沁.E]
(四)违法设行为未处理完毕的:(五)其他不符合规划验收要求的:第二十条重要城市规划及政府投资设的重要公共筑,设计方案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取。城市重点地段的详细规划、主要景观道路沿线的重要筑以及城市大型公共筑,设计方案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第二十一条涉及历史遗迹(遗址)、文物保护单位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设项目,规划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设控制地带内新、改(构)筑物,应符合文物保护有关规定的要求,并按批准的相关规划执行,其筑体量和形式应与遗址历史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第二十二条高层筑及周边设情况较复杂的设项目在申报筑设计方案时,除规定的报送内容外应同时报送拟筑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报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日照分析报告由设单位自行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含乙级),并具有日照分析能力的民用筑设计或规划设计、咨询单位编制。第二十三条居住区修性详细规划报审时,除规定的报送内容外应同时报送《公共服务设施配图》及附表,明确配设施的名称、具体位置和设规模。详细规划批准后,设单位应将审定的规划总平面图在区内显要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相关部门应接照批准纸的内容,加强对公共服务设施配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设项目修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布置)批准后,如规划用地范围内涉及房屋拆迁,设单位必须在所有拆迁工作基本完成并具备设条件后,方可进行单体筑的设。第二十五条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及城市广场周围,一般不得设住宅楼、商业住宅综合楼及公寓式办公楼。经规划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的,筑立面必须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临街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封闭式阳台外侧不得设置晒衣架。第二十六条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地界相邻的单位临街进行设时,在满足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地界两侧的筑应联体设。第二十七条《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严禁擅自变更。己筑物需改变规划许可内容时,应按规定程序报规划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重大项目由规划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设规划管理第二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改和扩各类设项目时,设单位除興尚理筑素前网Z.ZC.ET
应完善自用市政基础设施外,必须配套设城市规划确定的各类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应与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二十九条新、扩、改道路、桥梁、管线等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向规划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并在领取《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设。第三十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在3个月内将竣工资料报送城市设档案管理机构存档。第三十一条批准的管线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敷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按规划要求敷设时,经规划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改设临时管线。但城市设需要时,敷设的临时管线由设单位按规划要求进行迁移:第三十二条城市通讯管道的设实行特许经营。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管道设后,应将设总容量15%的管孔无偿上缴市政府,由市政府统一调配使用。第五章临时用地及临时设规划管理第三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设和临时用地,必须经规划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使用手续。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两年,使用期满后土地使用人必须及时自行拆除临时用地范围内的一切临时(构)筑物。确需延期使用的,应报规划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第三十四条城市中心区内严格控制临时设活动。城市规划一环路范围内,规划红线宽度20米以上(含20米)道路两侧,严禁设除临时施工设施外的各类临时筑:城市规划一环路范围以外,规划红线宽度30米以上(含30米)道路两侧,严格控制设临时筑。第三十五条单位或个人需要修临时筑时,必须经规划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临时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设。临时筑一般不得超过两层,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层。临时筑使用期限为两年,使用期内不得出卖、转让。使用期满后,设单位必须及时予以无偿拆除。确需延期使用的,应报规划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興尚览Z.Z沁.ET
期手续。第三十六条在城市街道、广场、筑物上设置广告牌、公交站牌、电子屏、大型霓虹灯等临时性标志和设施,必须向规划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由规划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置位置、设计方案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已设置的各种广告牌、公交站牌、电子屏、大型霓虹灯等设施,在使用期满后必须及时自行拆除。确需延期使用的,应报规划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第六章主要规划技术控制指标第三十七条相邻地界筑之间应按照有关规定保持筑间距,筑间距由相邻筑物按高度比例共同承担。旧筑物在规划中属保留使用的,筑间距应由新筑退让;旧筑物在规划中属拆除的,在满足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筑间距可适当缩减。第三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内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筑之间的最小正面筑间距,在规划一环路范围内应不小于南侧筑高度的1.2倍,在规划一环路范围段外应不南侧筑高度的风,3倍。?其他布局形式的居雅,非居住筑的间距控制标准,由规划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执行。临时筑以及未经规划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的筑物成为被遮挡筑时,筑间距可不按上述标准控制。第三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设时,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筑多层住宅区(4~6层)筑密度不大于30号,容积率不大于1.8:中高层住宅区(7~12层)筑密度不大于28号,容积率不大于2.2:高层住宅区(大于等于13层)筑密度不大于20号,容积率不大于3.5。古城范围内中高层及高层住宅区容积率不大于2.0。(二)商业、办公筑多层筑,筑密度不大于40%,容积率不大于2.0:高层筑,筑密興尚理筑素前网Z沁.NE1
度不大于30%,容积率不大于4.0(古城范围内不大于3.0)。上述指标为上限控制指标,已编制详细规划地段内的设项目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设基地内原有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上述规定限值的,不得在原有基地范围内进行插、扩和加层。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设时,配的绿化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般性设项目,在城市规划一环路以内区域,绿地率不得低于30%:在城市规划一环路以外区域,绿地率不得低于35%。科研教育、医疗卫生类设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35%:文物古迹、纪念性公园绿地率不得低于50%。各级居住区公共绿地设置应同时满足以下标准:居住组团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0.5平方米/人,且集中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居住区人公共绿地垂积不少.0平方米/人,c且集中公共绿地面积兴王此子杀灯为不小于4000平方米。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人,且集中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10000平方米。第四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设时,配的停车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机动车停车泊位(含地下停车泊位)商业筑2.5个/1000平方米筑面积,同时每1000平方米筑面积设1一2个地面装卸货泊位办公筑5个/1000平方米筑面积,同时每2000平方米筑面积设1个地面装卸货泊位。住宅筑30个/100户宾馆酒店等娱乐场所7.5个/1000平方米筑面积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含地下停车泊位)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商业筑30个/1000平方米筑面积办公筑25个/1000平方米筑面积住宅筑150个/100户宾馆酒店等娱乐场所20个/1000平方米筑面积配的停车场(库)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占用。第四十二条各级居住区开发设时,应按以下标准配套设相应规模的文体活动场所、农副产品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区按照每千人用地面积200-600平方米、筑面积100-200平方米指标配套设青少年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并同时按照每处用地面积1500-2000平方米、筑面积1000-1200平方米指标配套设农副产品市场:居住小区应按照每千人用地面积40-60平方米、筑面积20-30平方米指标配套设青少年文化、体育活动荦并同时按照每处地面积800-1500平方米、二筑面积500-1000平方米指标配套设农副产品市场。各级居住区应同时配套设不小于200平方米筑面积的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包括社区警务室、医务室、物业管理用房等社区服务用房,宜独立设置。第四十三条沿城市道路两侧设的各类筑物,在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地段,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在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段,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下表控制。影剧院、展览馆、体育馆、游乐场等公共筑及规模较大的商业筑,其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在上述基础上再作适当增加。筑物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米)筑高度(H)备注道路宽度(S)小于24米24-50米大于50米红线宽度20米以下道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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