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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设和规划管理活动。第三条实施要求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适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第正章设用地规划管理C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用地性质分类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市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第六条用地性质确定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其规划成果合理确定。第七条用地适性设用地的划分与使用应遵循相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相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相容性的根据附表1(《各类设用地适范围表》)确定。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附表1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第八条用地范围确定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设用地和市政设用地确定。前款所称项目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设的用地,市政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高压走廊等用地。1理筑素前阀Z.ZC.ET
第二节筑容量第九条控制内容与原则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筑密度。规划区范围内根据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筑高度等因素对筑容量进行控制。第十条控制指标居住用地()的容积率、筑密度按照表一规定控制: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和行政办公用地(A1)的容积率、筑密度按照表二规定控制:工业用地(M)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对筑容量进行控制:物流仓储用地(W)参照工业用地进行控制。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和行政办公用地的地下容积率根据市政、人防、停车等设施的配套设标准进行控制。同一设项目内有不同规划性质用地的,应当根据其规划性质分别计算筑容量控制指标。原有筑的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加层。曲出表主居住用地的容积率、筑密度控制指标S33≤$20S20地上容积地下容积筑密地上容地下容筑密地上容地下容筑密积率积率积率积率13层1.033%1.032%1.031%46层1.330%1.329%1.328%711层2.20.727%2.00.626%1.80.625%12层及0.90.80.72.524%2.522%2.520%以上备注:1、S-用地面积(公顷)2、筑层数计算:从筑室外地坪正负零开始计算第一层至筑屋顶。顶部跃层及高度低于2.2米的夹层及设备层不计算筑层数。3、本表规定地上容积率与筑密度指标为上限值,地下容积率为议值。4、当非居住筑面积超过总筑面积30%时,应根据实际筑功能重新划分地块并分别制定相关容积率指标。5、筑层高达到附表3(《住宅、商业、办公等筑设计层高与核增系数对应表》)所规定的高度,按筑面积计算标准,计算核增筑面积。2理筑素前阀Z.ZC.ET
表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和行政办公用地的容积率、筑密度控制指标S<3<>S≥3地下地上地下地上容容积筑密度容积容积筑密度积率商业H≤151.80.660%1.60.655%服务152.70.950%2.50.945%业设施用244.51.645%3.61.340%底层为底层为大大型商地和506.02.140%型商业裙5.01.835%业裙房办公房时为时为用地H>1007.02.535%50%6.02.135%45%备注:1、S-用地面积(公顷),H筑高度(米)。2、筑高度计算:平屋顶筑的高度由室外地坪正负零算至檐顶面或女儿墙顶面,坡屋顶筑的高度以坡度26度为线,低于计到檐,高于计到屋脊。3、本表规定地上容积率与筑密度指标为上限值,地下容积率为议值。4、筑层高达到附表3(《住宅、商业、办公等筑设计层高与核增系数对应表》)所规定的高度,按筑面积计算标准,计算核增筑面积。5、8米及以层高的蓟是仓储筑,按核增倍筑面积计算容积率0第十一条成片开发控制项目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性详细规划,经审查后实施:未编制修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查」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筑的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一、表二和国家、省有关规定适当调整。第十二条零星地块控制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地块要纳入片区统一规划设计。其可以与周边地块统筹的,有关部门应对其有计划的拆迁、收储,达到统筹开发条件后统一出让,连片开发:近期无法与周边区域统筹改造且确需改造的地块,可采取房屋征收、产权置换等方式腾出,用于社区卫生、换热站、变电站等公共服务用地、公用设施用地或绿地与广场用地设。第十三条竖向分层开发利用地下公共空间,应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再向深层空间发展。地下公共空间按竖向开发利用的深度可分为以下层次:(一)浅层空间:地下0-10米(含10米):(二)中层空间:地下10-30米(含30米):(三)深层空间:地下30-50米(含50米):3興尚理躓素衬阀Z.Z0.ET
(四)大深层空间:地下50米以下:地下设工程应当在地下空间规划及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空间层次内进行设,不得占用其他层次空间。规划条件无明确规定的,开发深度应当控制在浅层空间范围内。因项目实施有特殊需求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十四条竖向避让原则同一深度地下设施在彼此产生冲突时需相互避让,避让原则如下:(一)人和车产生矛盾时,行人空间优先:(二)地下民用设施与市政设施产生矛盾时,市政设施优先:(三)交通和管线产生矛盾时,管线优先:(四)不同交通形式产生矛盾时,根据避让的难易程度决定优先权。第三章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筑间距第十五条筑阀距的概念与计算筑间距指两幢筑外墙之间的最近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生活居住类筑的正向间距特指日照间距,即正对受遮挡生活居住类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筑至受遮挡生活居住类筑外墙(含阳台、飘窗)的最小距离(如图1图5所示)。正对范围是指垂直于筑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以及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或正东、西向)所构成的区域(如图6所示),位于该区域的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遮挡筑物外挑阳台、走廊、屋顶挑檐等对相邻被遮挡生活居住类筑形成日照遮挡的,应当按其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计算筑间距。第十六条筑朝向条式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东西向包括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点式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住宅筑朝向以南向计。第十七条计算日照间距的筑相对高度被遮挡生活居住类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如图7所示)。4理筑素前阀Z.ZC.ET
同一裙房之上的生活居住类筑,计算相对高度时可以扣除裙房高度(如图8所示)。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四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相对面的宽度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入筑相对高度。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及女儿墙顶部透空栏杆等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筑相对高度,但应纳入日照阴影分析。规划阶段确定日照间距时所用筑相对高度,宜以住宅层高3m,办公层高3.6m,商业层高4.5m计:设阶段依实际筑层高且不高于规划阶段筑层高计。第十八条南北向生活居住类筑正向间距南北向生活居住类筑与其南侧各类筑(如图9一图12所示)的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筑高度(米)计算公式(米)最小间距(米)H≤19H*1.620193036(H-36)*0.35+3036甄尚南筑套700.342-NE注:H为计算日照间距时的筑相对高度。南北向生活居住类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筑的筑间距(如图13所示)应满足下列规定:(一)非生活居住类筑的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筑间距不小于20米。(二)非生活居住类筑的筑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上、50米以下的,筑间距不小于25米。(三)非生活居住类筑的筑高度在50米(含50米)以上的,筑间距不小于其筑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30米。第十九条生活居住类筑间侧向间距生活居住类筑山墙间的侧向间距(如图14所示)应满足多(低)层生活居住类筑山墙之间的侧向间距不小于8米,高层生活居住类筑与各种层数生活居住类筑山墙间的侧向间距不小于15米,如有飘窗,应从飘窗外侧起计算侧向间距。第二十条其他侧向间距生活居住类筑山墙与非生活居住类筑山墙(如图15、图16所示)的侧向间距按照非生活居住类筑的侧向间距规定控制。生活居住类筑山墙与非生活居住类筑主要朝向的侧向间距,按照非生活居住5興尚理躓素衬网Z.Z.ET
类筑南北向正向间距的0.8倍控制。第二十一条非生活居住类筑的筑间距非生活居住类筑南北向正向间距宜满足下列规定:(一)南侧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筑间距不小于南侧筑高度的0.75倍,且不小于15米:(二)南侧筑高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50米以下的,筑间距不小于南侧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20米:(三)南侧筑高度在50米以上(含50米)的,筑间距不小于南侧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25米。非生活居住类筑东西向正向间距根据较高筑的高度,按照南北向正向间距的0.8倍控制:山墙与主要朝向的筑间距,根据主要朝向筑的高度,按照南北向正向间距的0.8倍控制。非生活居住类筑的侧向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多(低)层与多(低)层非生活居住类筑的侧向间距不小于8米:(二)多(低)层与高层非生活居住类筑的侧向间距不小于15米:(三)高层节篇层非生活居维类筑的侧向间距不小于J5米·第二十二条其它间距要求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第二节日照标准控制与日照分析第二十三条应当进行日照分析的情况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请审查修性详细规划、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办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可能对有日照要求的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筑高度在6层且19米以下的普通住宅依照日照间距系数1.6确定间距。筑高度计算:平屋顶筑的高度由室外地坪算至檐顶面或女儿墙顶面,坡屋顶筑的高度以坡度26度为线,低于计到檐,高于计到屋脊。)第二十四条申报项目筑日照要求申报生活居住类项目筑日照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住宅南向房间(含阳台)以及学生宿舍、职工宿舍的南向居室,应当满足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宿舍类筑要求半数以上宿舍满足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且宿舍南向所有房间应当满足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6理筑素前阀Z.ZC.ET
(二)老年人公寓及护理院、养老院、托老所等居住筑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三)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南向病房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四)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普通教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其他教育用地内的南向普通教室应当满足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五)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活动室和寝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其必备的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二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大寒日2小时的筑日照阴影线之外。(六)居住类筑测定日照时间的底层窗台面按距离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计算。第二十五条日照分析范围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筑在中报筑高度1.6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当遮挡筑物高度低于80米时,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20米:当遮挡筑物高度高于80米时,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日照软件计算筑客体范围线按筑限高系数法计算。(如图17所示)。第二十六条不纳入日照分析对象的情况下列筑不作为被遮挡筑进行日照分析:(一)违法筑以及临时筑:(二)被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及养老、医院、教育等性质的筑:(三)低层简易住宅及村民、居民自住房:第二十七条日照分析委托需要进行日照分析的设项目,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随规划设计、筑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日照分析工作,并对日照分析成果承担相应法律贵任。第二十八条日照分析报告进行日照分析所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符合《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的标准,并满足《潍坊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和《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要求。第三节筑退让第二十九条退用地界线筑物退用地界线应按《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留出空地和道路,并应按下列要求退界:低多层筑退让南侧用地边界不得小于7米,退让北侧用地边界不得小于15米,退让东西用地边界不得小于4米。高层筑36米及以下的,退让南侧用地边界不得小于10米,退让北侧用地边界不得小于20米,退7理筑素前阀Z.ZC.ET
让东、西两侧用地边界不得小于7.5米。高层筑36米以上的,退让南侧用地边界不得小于12米,退让北侧用地边界不得小于24米,退让东、西两侧用地边界不得小于7.5米。对北侧生活居住类筑的用地遮挡,退北界不小于筑间距的三分之二,且北侧筑应满足相应日照标准要求。用地边界既非东西又非南北向的,用地界线走向小于45度的,参照南北向筑间距的标准执行,大于或等于45度的,参照东西向筑间距的标准执行。用地界线外为绿地、广场或非设用地的,各类筑的退用地界线距离不应减小。第三十条退道路红线、绿线沿城市道路两侧新、扩、改各类筑退道路红线、绿线的距离应当满足下列规定:(一)一般筑退让道路红线(绿线):退让主干道(红线宽度≥40米),对外开营业性筑退让不少于20米,其他筑不少于15米:退让次干道(红线宽度30米-40米),对外开营业性筑退让不少于15米,其他筑不少于10米:退让城市支路(红线宽度<30米),对外开营业性筑退让不少于10米,其他筑不少<>于5米。(二)大型公(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超高层筑(高度100米以上)退让道路红线绿线台趾轩道医丰文面不少于30米,墙面不少于20米:退让次干道,主立面不小于25米,山墙面不少于15米:退让城市支路,主立面不少于20米,山墙面不少于10米。(三)新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筑(含高层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沿城市道路两侧新、改筑物的控制,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二)在规定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筑物:雨篷、阳台、招牌、灯饰等不议超出筑红线,若同意外挑,外挑进深应加以控制。第三十一条退道路交叉一般筑退让道路交叉连线(以交叉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退让主干道交叉不少于25米:退让次干道交叉不少于20米:退让城市支路交叉不少于10米。大型公、超高层筑退让道路交叉:退让主干道交叉不少于35米:退让次干道交叉不少于30米:退让城8興尚理筑Z.Z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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