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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484-20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1范围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2引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GB3095一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8978一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2349一1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5562.2一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T161996国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ETGHZB1一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HU/T20一1998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3术语3.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3.2焚烧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3.3焚烧炉焚烧危险废物的主体装置。3.4焚烧量焚烧炉每小时焚烧危险废物的重量。3.5焚烧残余物焚烧危险废物后排出的燃烧残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3.6热灼减率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如下:P=4-B.A2×100%式中:P—一热灼减率,%;381理甄Z.ZC.ET
GB18484-2001A一干燥后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B一焚烧残渣经600℃(士25℃)3h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3.7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空气喷射或燃烧器出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或烟道冷风引射之间的停留时间。3.8焚烧炉温度焚烧炉燃烧室出中心的温度。3.9燃烧效率(CE)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用以下公式表示:·[CO,]CE=C0,¥Co×100%式中:[CO,]和[CO]一分别为燃烧后排气中CO2和CO的浓度。3.10焚毁去除率(DRE)指某有机物质经焚烧后所减少的百分比。用以下公式表示:DRE-WWx100%W式中:W,一一被焚烧物中某有机物质的重量:W。一烟道排放气和焚烧残余物中与W,相应的有机物质的重量之和。3.11二嗯英类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嗯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3.12二晤英毒性当量(TEQ)二噁英毒性当量因子(TEF)是二嘻英毒性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二噁英毒性当量可以通过下式计算:3行标楼秋要尚9票养别移度×理SC.NE丁温度在273.16K,压力在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11%O,(干空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后的浓度。4技术要求4.1焚烧厂选址原则4.1.1各类焚烧厂不允许设在GHZB1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1类、I类功能区和GB3095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地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设在人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41.2各类焚烧厂不允许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4.2焚烧物的要求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均可进行焚烧。4.3焚烧炉排气筒高度4.3.1焚烧炉排气筒高度见表1。表1焚烧炉排气筒高度焚烧量/(kgh)废物。类型排气简最低允许高度/m医院临床废物20≤300除医院临床废物以外的第4.2条规定的危险废物25300~2000第4.2条规定的危险废物352000-2500第4.2条规定的危险废物≥2500第4.2条规定的危险废物50382理甄Z.ZC.ET
GB18484-20014.3.2新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焚烧炉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内有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必须高出最高筑物5m以上。4.3.3对有几个排气源的焚烧厂应集中到一个排气筒排放或采用多简集合式排放。4.3.4焚烧炉排气筒应按GB/T16157的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孔,并安装用于采样和测量的设施。4.4焚烧炉的技术指标4.4.1焚烧炉的技术性能要求见表2。表2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指标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废物类型c%%灼减率/(%)危险废物≥1100≥2.0≥99.9≥99.99<5<>多氯联苯≥1200≥2.0≥99.9≥99.9999<5<>医院临床废物≥850≥1.0≥99.9≥99.99<5<>4.4.2焚烧炉出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干气)。4.4.3焚烧炉运行过程中要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体逸出。4.4.4焚烧炉必须有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4.5危险废物的贮存4.5.1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必须有符合GB15562.2的专用标志。4.5.2废物的贮存容器必须有明显标志,具有耐腐蚀、耐压、密封和不与所贮存的废物发生反应等特性。4.5.3贮存场所内禁止混放不相容危险废物。4.5.4贮存场所要有架排水和防渗漏设施才4.5.5贮存场所要远离焚烧设施并符合消防要求。5污染物(项目)控制限值5.1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焚烧炉排气中任何一种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表3中所列的最高允许限值。5.2危险废物焚烧厂排放废水时,其水中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GB8978执行。5.3焚烧残余物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5.4危险废物焚烧厂噪声执行GB12349。表3危险废物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不同焚烧容量时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污染物mg/m'≤3003002500≥2500kg/hkg/hkg/h烟气黑度林格曼级2烟尘10080653一氧化碳(CO)10080804二氧化硫(SO2)4003002005氟化氢(HF)9.07.05.06氯化氢(HCI)10070607氮氧化物(以NO:计)500383理甄Z.ZC.ET
GB18484-2001表3(完)不同焚烧容量时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mg/m'序号污染物≤300300~2500≥2500kg/hkg/hkg/h8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0.19镉及其化合物(以Cd计)0.110碑、镍及其化合物(以As+Ni计)”1.011铅及其化合物(以Pb计)1.012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4.0(以Cr+Sn+Sb+Cu+Mn计)13二嗎英类0.5TEQ ng/m'1)在测试计算过程中,以11%0(干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公式为:10C-210.X6.式中:c一一标准状态下被测污染物经换算后的浓度,mg/m':0,一排气中氧气的浓度,%:c,一标准状态下被测污染物的浓度,mg/m',2)指砷和镍的总量。3)指铬、锡、锑、铜和锰的总量。监督监测66.1废气监测6.1.1焚烧炉排气筒中烟尘或气态污染物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执行GB/T16157。6.1.2在焚烧设施于正常状态下运行1h后,开始以1次/h的频次采集气样,每次采样时间不得低于45min,连续采样三次,分别测定。以平均值作为判定值。6.1.3焚烧设施排放气体按污染源监测分析方法执行,见表4。表4焚烧设施排放气体的分析方法污染物分析方法方法来源烟气黑度·林格曼烟度法GB/T5468-1991烟尘重量法GB/T16157-1996一氧化碳(CO)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U/T44一19994二氧化碳(SO,)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1)5氟化氢(HF)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1)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27-19996氯化氢(HCI)硝酸银容量法1)氮氧化物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U/T43-19998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1)384筑素村网.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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