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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根据原设部《关于印发“二OO五年工程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标[2005]84号)的要求,由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会同中国筑设计研究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太原理工大学筑设计研究院、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黑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等单位对国家标准《村镇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进行了全面修订。在本规范的修订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总结了我国农村防火工作经验、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农村火灾事故教训,结合农村消防工作实际和经济发展现状,对农村消防规划、筑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源控制、消防设施、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消防常识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等做出了规定,与原规范的章节结构和具体内容相比都有了非常大的变化,是指导农村防火的综合性技术规范,故将规范的名称改为《农村防火规范》。在此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6章和2个附录,其主要内容为:总则、术语、规划布局、筑物、消防设施、火灾危险源控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扇和城延设部负责套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并随时将有关意见和议寄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桃园南路59号,邮编0300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参编单位:中国筑设计研究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太原理工大学筑设计研究院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黑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主要起草人:李济成马恒李彦军张耀泽沈纹郭益民朱耀武倪照鹏朱江武丽珍李立志高昇李锦成冯婧钰王宁朱培仁阚强任世英徐彤主要审查人:李引擎赵永代高民申立新罗翔董新民王晓艳汤杰郭国旗鲁性旭何蜀伟费卫东张静岩2罚素前网Z.Z0.NE]
3规划布局3.01农村筑应根据筑的使用性质及火灾危险性、周边环境、生活习惯、气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布局。3.0.2甲、乙、丙类生产、储存场所应布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并应布置在集中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和汽车加油加气站等应根据当地的环境条件和风向等因素合理布置,与其他(构)筑物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3.0.3生产区内的厂房与仓库宜分开布置。3.04甲、乙、丙类生产、储存场所不应布置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体育馆、医院、养老院、居住区等附近。3.0.5集市、庙会等活动区域应规划布置在不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地段,该地段应与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3.0.6集贸市场、厂房、仓库以及变压器、变电所(站)之间及与居住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的要求。3.0.7居住区和生产区距林区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或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其他措施。3.0.8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域村其边缘风2较大堆垛宜设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3不应设置在电气线路下方:4与变配电站、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路等的防火间距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5村民院落内堆放的少量柴草、饲料等与筑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3.09既有的厂(库)房和堆场、储罐等,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应采取隔离、改造、搬迁或改变使用性质等防火保护措施。3.010既有的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消防通道狭窄不畅、消防水源不足的筑群,应采取改善用火和用电条件、提高耐火性能、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3.0.11村庄内的道路宜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需要,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纵横相连、间距不宜大于160m:2车道的净宽、净空高度不宜小于4m:3满足配置车型的转弯半径:4能承受消防车的压力:5尽头式车道满足配置车型回车要求。3.0.12村庄之间以及与其他城镇连通的公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应符合3.0.11条的有关规定。興尚理筑素前阀Z..ET
4筑物4.01农村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筑耐火等级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4.0.2三、四级耐火等级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宜采用不燃烧实体墙,相连筑的分户墙应采用不燃烧实体墙。筑的屋顶宜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可燃材料时,不燃烧体分户墙应高出屋顶不小于0.5ma4.0.3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相关规定。4.0.4一、二级耐火等级筑之间或与其他耐火等级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4m,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其防火间距可相应减小:1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筑,当较高一座筑的相邻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防火间距不限:2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筑,当较低一座筑的相邻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防火间距不限:3当筑相邻外墙上的门窗洞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10%且不正对开设时,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2m:4.0.5三、四级耐火等级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6m。当筑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墙上的门窗洞面积之于等该补墙面程的塑0必理不亚对开设时,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4。.4.0.6既有筑密集区的防灭间距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下列措施:1耐火等级较高的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5000m2:当超过时,应在密集区内设置宽度不小于6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2耐火等级较低的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30002:当超过时,应在密集区内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4.0.7存放柴草等材料和农具、农用物资的库房,宜独立造:与其他用途房间合时,应采用不燃烧实体墙隔开。4.0.8筑物的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的相关要求。興Z.Z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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