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技术审查要点
住房城乡建设部
前 言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委托,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以及北京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组织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专家,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践经验,在广泛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要点。 在本要点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向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反映,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 北京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参编单位:(排名不分前后)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北京中询国际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编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马国俊 王 峥 王乃震 王书文 王进民 王建国 龙安平 叶 嘉 叶大华 田 静 曲际水 朱晓芸 刘 沙 孙明烨 孙贵华 李 艺 李 雁 李 靖 李桂芬 杨永慧 杨箐轩 邴守启 何 辛 何纯提 沈中治 宋玉梅 张 捷 张 鹏 张志军 陆景慧 陈 东 陈丽萍 武 红 罗 威 郄燕秋 金丽萍 胡雪郁 郝庆斌 秦大航 贾新娜 顾启英 徐 以 徐中豪 徐立昕 徐维红 黄 鸥 董 辉 蔡 晶 魏燕玲 审查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包琦玮 冯继蓓 乔 慧 刘旭楷 刘雨生 刘淑玲 齐立新 杨建国 高士国 黄晓家 谢建鹤 编 制 说 明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委托,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以及北京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组织编写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以下简称要点),该要点由《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及《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3部分组成。 本要点编制工作于2009年9月启动,共组织了17家施工图审查机构,计80余名专家参与编写工作,其间召开编制组全体会议或分专业会议30余次,并广泛听取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的意见。2011年12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在北京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包括14位勘察设计大师在内的31位专家参会,经讨论,与会专家一致同意要点送审稿通过审查。会后根据审查意见完成了报批稿,于2012年1月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之后,编制组根据2013年5月前出台的新法规和新标准对本要点的审查内容进行了部分调整。 为使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人员了解要点的编制思路,现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中的有关问题予以简要说明,供有关人员参考。 一、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一条对审查内容的规定,本要点按下列原则确定技术审查内容: 1.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是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基本依据,所有与施工图设计相关的强条均为审查内容。经统计,目前与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审查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不含地方标准)约650本,其中与市政公用工程设计相关的强制性条文约3000条。随着新版工程建设标准的发布与实施,强条的内容和数量也在逐渐变化,为适应这一情况,本要点未将强条列出,请直接依据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条进行施工图审查。 2. 除结构专业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未对其他专业的非强制性条文提出审查要求,实际审查中是否可不对非强条进行审查,也有不同的观点。编制组经过反复研讨,认为目前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条是标准中的部分重要条款,且强条与非强条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另外,工程建设标准一般性条文中有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应”、“必须”执行的条款,此部分也应作为强条的补充和延伸列入审查内容。经过筛选、本要点共选择了非强制性条文约1500条,并将其逐条列出。 3. 对于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与工程设计相关的规定列入本要点总则中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审查内容。 4. 地方法规规定需要审查的内容,应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规定。 二、审查机构依据本要点的规定进行审查时,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存在差异,施工图审查的内容也可有所不同。如确有必要,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具体情况,适当增加审查内容,但不应减少审查内容。需增加审查内容的,应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实施。 三、本审查要点所列审查内容是保证工程设计质量的基本要求,并不是工程设计的全部内容。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和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如设计未执行要点中非强条的规定,是否可以通过,目前各地处理方式也不一致,本要点的表述是“如设计未严格执行本要点的规定,应有充分依据”。这一表述主要考虑既然不是强制性条文,原则上在审查时也不应作为强制要求来执行,可按规范用词的严格程度予以把握,允许设计单位根据工程设计的实际需要,在不降低质量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行之有效的变通措施来解决问题,但应有充分依据。 五、本要点主要依据2013年5月之前发布的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在此之后如有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应以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为准。
一、总 则 1.0.1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统一审查尺度,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详见附录A,以下简称81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详见附录B,以下简称13号令)规定,编制本要点。 1.0.2 本要点适用于市政公用工程(不含轨道交通工程、城市防洪工程、风景园林工程)中的给水工程、排水工程、再生水工程、城市环境卫生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隧工程、燃气工程和热力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1.0.3 本要点规定的审查内容依据现行相关法规(本要点所称法规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主要包括: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部分非强条条文;法规中涉及技术管理且需要在施工图设计中落实的规定。 1.0.4 各专业除按本要点内容审查外,尚需审查下列内容: 1 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密切相关的设计图纸是否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版)的要求(如:施工图主体结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基础结构、安全防护、安全监控相关设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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